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北京通州法院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与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在真抓实干中践行初心使命。

我为群众办实事普法教育进万家(我为群众办实事)(1)

5月24日,刑庭法官助理李思博应邀前往通州区教师研修中心实验学校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活动,结合修订后将于6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案例分析、互动交流的方式为在场师生们带来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并在活动最后向在场的师生们赠送《漫话法律(第三辑)》,受到师生们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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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都有什么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1——防范网络诈骗

学期末,小学生小明担心考试成绩不好,在网上找到一个人想让对方帮忙修改成绩,结果被骗2000元,事后又求助一名假网警,假网警告诉他,冻结的账户内有1万多元,如果要返还给小明,必须由小明先将多出来的8000多元汇给他。小明当即相信了对方的话,将8000多元汇出。结果可想而知,对方再也没有跟小明联系。这时小明才意识到又被骗了,随即通过110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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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创新发展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单设“网络保护”一章,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的责任和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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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通过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案例,小明不能用正确的心态面对考试成绩,动了歪心思找人修改成绩结果被骗。考试成绩能够反映平时自己学习状况,考得不好也不用压力太大,找出问题改正就能进步。千万不要在网上购买非正当产品,如手机监听器、考题答案等等,这些所谓的“商品”,几乎百分百是骗局,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更不能参与违法交易。小学生上网购买东西要在父母的指导下进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信息,如本人证件号码、账号、密码等,不向他人透露,并尽量避免在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作为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案例2——未成年人网络打赏问题

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父母将刘某带至身边帮助打理生意。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双方对簿公堂。承办法官在详细核实所涉事实情况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将重点放在了对双方的释法明理上。经多番沟通协调,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涉案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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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网络保护”一章中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除了在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家长的监护职责,还在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直播服务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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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直播产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兴起,由于未成年人的自制力和分辨能力较差,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事件频发,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从而引发了未成年人直播冲动打赏与高额打赏等法律问题。作为家长,我们要主动了解孩子的兴趣爱好和网上行为,引导孩子正确使用网络。网络直播平台要强化实名认证制度建设,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消费管理等功能的设置,切实履行好社会职责。

案例3——校园欺凌防控

2016年4月,一名已辍学女生马某某,因生活琐事对14岁的六年级女生熊某心生怨恨,纠集4名中学生守候在熊某就读的小学附近。待熊某出现后,马某某等5人尾随并胁迫熊某到偏僻处,轮流对熊某掌掴共32次并全程拍下视频。事发当晚,视频被马某某传至网络并被转发扩散。事发后,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对涉事者和相关学校作出了处理,参与打人者也分别在家长陪同下向受害者登门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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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预防和处置校园霸凌的基本制度,不仅在附则部分明确规定了什么是学生欺凌,而且在“学校保护”一章对学校如何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具体规定了八项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明确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第二十二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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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校园欺凌,大家要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办法:首先要保持镇定,不要激怒对方,及时求救,保护自身安全,通过警示性语言或者有策略的谈话摆脱困境。第一时间告诉家长和老师或者报警,积极寻求法律保护。学校积极建立校园欺凌防控体系,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教育活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平时的校园生活中,每一位同学都要讲文明,懂礼貌,遵守校规校纪,与人为善,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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