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的严打,扎着两个辫子,看似清纯的年轻女孩,将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
而女孩听到后,双目呆滞,神情中透露出深深的绝望。
其实这是女孩的二审,在此之前女孩就已经被宣判死刑,只是女孩提出上诉,想要寻求一线生机。
但申诉的失败,彻底将女孩推向深渊,最后她只能接受事实,连同其他死刑犯一起被押送到了刑场。
那么,这个看起来乖巧清纯的女孩为何会犯下流氓罪呢,甚至严重到年纪轻轻就走上了死刑场?
女孩名叫胡贤华,是徐州市当地一家医院的勤杂工,工作十分认真。
平日里,胡贤华与其他女孩没什么不同,活泼开朗,聪明伶俐。
只是,胡贤华相比其他女孩子,思想更加开放,喜欢打扮,总是穿的花里胡哨,在街上十分引人注目。
除此之外,她还十分擅长交际,有很多朋友,下班后经常聚在一起。
这一爱好也为胡贤华引来了“杀身之祸”。
1983年6月,胡贤华的一个异性好友王金龙骑着自行车,与胡贤华在湖边相遇。
王金龙是一名返城知青,接受过高级教育,但是生性叛逆,整日无所事事,最大的爱好就是看些香港电影。
王金龙看到穿着漂亮裙子的胡贤华,吹了声口哨,叫住了她,说:“小唐弄到了《甜蜜蜜》的磁带,今晚去他那里听。”
而小唐也是一名知青,在下乡时与王金龙认识,因为志趣相投,两人很快变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
因为小唐有一位香港的亲戚,他经常托关系从香港购买一些影视歌曲的碟片或磁带。
因此,胡贤华没有一丝犹豫就接受了王金虎的邀请,而且表现得十分兴奋,丝毫没有一个女孩的矜持。
要知道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邓丽君的歌曲在大陆还是禁曲,被批判为靡靡之音。
而在当时如果有人偷听她的歌曲被发现可是要遭到其他人的鄙视,严重的甚至会受到处罚。
可是胡贤华三人却不以为意,甚至在大街上就相约结伴晚上一起去听音乐。
在那个年代,人们的思想十分保守,有的情侣甚至在结婚前都未曾牵过一次手,而他们孤男寡女却想要在晚上共处一室,可见胡贤华思想开放程度。
到了晚上,胡贤华果然准时赴约,她踩着单车来到了小唐家门口。
当她推门进屋时,发现屋里不仅有王金虎和小唐二人,还多了两个女孩,但是她没有在意,而是很自来熟的,很快就与其他两人打成一片。
之后,他们将录音机打开,播放邓丽君的《甜蜜蜜》,一人一杯酒,在屋里随着音乐起舞,好不快乐。
只是在夜深人静的晚上,他们的嬉闹声和舞步声严重影响了周围邻居的作息,不堪其扰的邻居将他们一起举报了。
而接到举报的警察,很快敲响了小唐家的门,还没来得及反应的五人被逮个正着。
只见他们五人衣衫不整,屋里酒气熏天,收录机里还传来阵阵音乐声,脸上的红晕还没来得及消散。
如此旖旎的场面,让赶来的警察吃了一惊,最终以破坏社会秩序罪逮捕了五人。
在调查的过程中,警方收获了五人大量的犯罪证据,其中胡贤华最为严重。
在审讯过程中,胡贤华承认自己与几任恋爱对象都发生过关系,而这也成为胡贤华死刑最有力的证据。
而以为自己坦诚交代就会从轻处罚的胡贤华,怎么也没想到,她等来的却是死刑的宣判。
于是不甘心的胡贤华选择上诉,只是却失败了。
因为胡贤华并没有悔改,而且还企图联系小唐,求他帮助其逃离大陆,偷渡香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这也犯了当时法律的大忌。
于是,法院依旧维持原判,以“流氓罪”判处其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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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首次出现于1979年,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破坏公共秩序等一系列流氓行为。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治安十分良好。
在当时整个中国,重大的刑事案件都鲜有,整个乡镇几万人,只需要一两个治安员就可以管理这一片地区的秩序,根本没有人想着作恶。
可谓是实现了老子口中的大同社会,夜不闭户,路不拾遗。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来到了七十年代,整个中国社会处于一种浮躁的环境中,暗流涌动,时不时出现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
就这样刑事案件数目不断增长,但是我国警察数量却严重不足,为了维持社会秩序,1979年国家便颁布了“流氓罪”。
1981年,我国的立案数量达到历史新高超过89万件,所以国家决定加强“流氓罪”的惩罚力度,提高标准,全面严厉打击社会上各种“流氓行为”。
在当时凡是被以“流氓罪”所逮捕的嫌犯,基本上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而此次措施的效果也非常明显,之后几年,社会犯罪行为明显减少,不少犯罪团伙也被一一打尽。
只是在获得如此成功的“流氓罪”背后却隐藏着十分巨大的漏洞,属于典型的“口袋罪”。
因为“流氓”的意义十分广泛,不少罪犯都被判处“流氓罪”,即便是他们犯的罪并不相同。
1991年,我国的司法机关开始着手商议废除“流氓罪”等相应法律。
最终1997年,我国刑法对“流氓罪”进行了修改,因为“流氓”一词含义较广,作为法律规定并不严谨,所以“流氓罪”被分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侮辱妇女等罪行。
至此“流氓罪”被彻底废除,所以在如今我们从未听过此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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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严打,26岁女子胡贤华,仅因为和谈过的几任男朋友发生了关系,就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
而造成刑罚如此之重的背后漏洞就是“口袋罪”。
那什么是“口袋罪”?除此之外我国是否还有其他的“口袋罪”呢?
口袋罪就是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某些构成要件行为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的罪名的俗称
通俗一点解释就是法律罪名含糊其辞,很难判断罪行的具体内容,这就是为什么八十年代的罪犯虽然犯不同的罪行,却全都以“流氓罪”定罪。
而法律本身应该是严谨的,罪名也应该高度概括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所以在命名时应该反复研究,进行考量,判断罪名是否合理。
其次就是罪状不清,法律条文应该明确指出犯罪构成以及犯罪表现,“口袋罪”就是罪状描述含糊不清,边界模糊。
所以在1979年颁布的“流氓罪”就是典型的口袋罪,“流氓”的含义极为广泛,罪名含糊,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按“流氓罪”判定。
于是为了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最终中央相关部门决定将其删除。
而除了“流氓罪”我国还有“投机倒把罪”以及“玩忽职守罪”被并称为三大“口袋罪”。
就“投机倒把罪”而言,本意是指看准时机,对买到手的商品进行倒卖,牟取暴利。
虽然“投机倒把罪”是在1979年才正式写入我国刑法,但是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领导人就开始重视这些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
严厉打击放高利贷,经验黑市,买空卖空,囤积物品,态高物价等一系列行为。
只是“投机倒把罪”的罪名还是太过笼统,罪状也十分宽泛。
不过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成为“口袋罪”也情有可原。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经济模式还未明确,计划与经济之间的关系还未走上正轨,所以在经济方面的一些行为的判定也变得模棱两可。
在此期间有不少冤假错案,其中最著名的莫非“八大王案”。
不过后来此案也得到平反,“投机倒把罪”也被删除,政策也逐渐放宽。
现如今法律“去口袋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样不仅完善了法律体系,还使得判定罪行更加容易,不再会存在模棱两可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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