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买卖纠纷
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谎言看似完美
终究漏洞百出
生活中不能任性
法庭上更不能妄为
前情提要
顾客在宠物店购买带肚宠物猫,后因宠物猫未怀孕,遂与宠物店老板发生争执。在交涉过程中,涉案猫将其抓伤、咬伤,因购猫款、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协商未果,顾客遂将宠物店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猫的去向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庭审过程中
法官
“被告,原告在你店里是因为什么被猫抓伤、咬伤的?”
宠物店老板
“那还不是因为原告当时抱猫时吓到了猫,猫才把她抓伤、咬伤的。”
法官
“原告,是这样吗?”
顾客
“明明是我抱猫走的时候,我们两个发生了争吵,猫受惊了才抓伤、咬伤我的。我当时还报警啦!”
法官
“被告,那猫现在在哪里?”
宠物店老板
“我不知道!”
法官
“法庭上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你确定你不知道吗?”
宠物店老板
“我不知道,当时门开着,猫就跑出去了。”
庭后调查
当日出警民警执法记录仪中的视频显示,出警民警询问店员涉案猫的去向时,店员说被老板放到后面去了。出警民警询问顾客是怎么被猫抓伤时,店员说当时顾客正要抱猫走,两人发生争执,猫受惊了,就把顾客给咬伤了。
法庭再次传唤宠物店老板...
法官
“被告,你后来又见到猫了吗?”
宠物店老板
“不知道,没见到,我也不知道那猫去哪里了。”
在观看出警民警执法记录仪中的视频后...
法官
“被告,视频中记录的是事实吗?”
宠物店老板
“是。”
法官
“那涉案猫现在在哪里?”
宠物店老板
“后来又有人看上那只猫了,出价1000元,我就把它卖了。”
后续
宠物店老板在诉讼过程中,因虚假陈述,扰乱诉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宠物店老板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宠物店老板当场交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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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小到做人经商,大到治国安邦,诚信是立世的底子,诉讼诚信更是法治框架下对每一个当事人的规范性要求,当事人应对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的证据,对于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必将严惩不贷,让不诚信者付出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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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虚假诉讼的常用知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来源:郑州航空港区法院综合审判庭第一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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