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门阀士族就是地方豪强吗(鲁西奇汉代的户籍制度也这样)(1)

鲁西奇 | 汉代的户籍制度也这样?

文 / 鲁西奇

如果我们回顾两千年前的历史,在周秦变局之际,户籍制已经踏上一条被锁定的路径。世界帝国般的“天汉”的崛起,离不开承秦而来的社会系统,只有编户齐民的吏治机器才能巨细靡遗地治理如此广袤的土地。户籍制是吏治的基石,比任何经济文化制度都更具基础性作用。

国家大规模地编排民户,列入籍帐,给予并确定民众的身份,应当始于战国时期。《史记·秦始皇本纪》记秦献公十年(前375),“为户籍相伍”。《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89页。所谓“相伍”,应当就是以五家为“伍”的办法编排户口,“伍”是户籍编制的基本单位。《史记·商君列传》叙述秦孝公三年(前359)商鞅主持的第一次变法,说: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令民为什伍”,司马贞《索隐》引刘氏云:“五家为保,十家相连。”张守节《正义》说:“或为十保,或为伍保。”也就是或者十家,或者五家,编成一组,互相担保。“相牧司连坐”,司马贞解释说:“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恐变令不行,故设重禁。”这条法令,将户籍与治安责任、赋税负担、军功受赏、罪责惩罚联系在一起。户口编排的单位,是“户”,所以法令特别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也就是家里有两个成年男子而没有分家的,要征收两倍的赋。《商君书·境内》说: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无论是丈夫(男子),还是女子,都要在户口簿上登记,让官府掌握其名册,新生儿要登记(“著”),死者要削去他的名字(户籍是写在简牍上的,所以是“削”)。

《管子·度地》借管子之口,引述齐国法令也说:

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其不为用者,辄免之;有锢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并行,以定甲士当被兵之数,上其都。都以临下,视有余、不足之处,辄下水官;水官亦以甲士当被兵之数,与三老、里有司、伍长行里,因父母案行,阅具。

按照这里的说法,齐国是在每年末、秋收之后,省视境内的百姓,检查、登记每家的人口与田地(“案家人比地”),编排并确定什家、五家的互保组织,分别登记民户的男、女与大、小。那些年老不能再劳动、服役的,就免除其户籍编排;有较重疾病而不能从事劳作的,在户籍簿上特别注明“疾”字,暂时免除其徭役;虽然有疾病但仍然可以从事较轻劳作的,减免一半的劳役。在这一过程中,也要确定可以征发服兵役、作甲士的名单、数额,并将其名籍报告到“都”这一级(应当指各邑的大夫)。“都”要亲自检查相关资料,如果发现还有未如实上报,或上报信息不够全面的(“余、不足之处”),就立即向“水官”(疑为“本官”之讹误,当即“本管”,意为直接负责的官吏)下达命令。“水官”(本管)再根据“都”所要求的应当服兵役的甲士数量,与三老、里有司、伍长等一起,直接到“里”中去检查,逐一询问各家的父母,对照籍簿,以确保没有遗漏(“因父母案行,阅具”)。《管子》的成书年代虽然颇有争论,但这里引述的“令”,应当是齐国之令,大致无异辞。所以,我们可以基本确定,齐国也已建立起完备的户籍制度,而且其户口登记制度也是与兵役征发联系在一起的。

云梦睡虎地所出秦简《为吏之道》的末尾附有两条魏国的律,很值得注意,其中第一条是户律: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壄,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叚门逆吕,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枼之后,欲士,士之,乃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乃孙。魏户律。

廿五年,一般说是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相邦,应当是相与邦。国君直辖的郡邑的长官,当是“相”;分封给卿大夫的封地,是“邦”。邑,当是四周围以土垣的聚落;壄,即野,这里与“邑”相对,应当是指民户分散居住在乡野,没有形成四周围以土垣的集聚村落,而是一家一户分散居住,靠近耕种的田地。“入人孤寡”,是说进入孤寡家庭,成为其成员;徼,当作“遮取”解,“徼人妇女”,即把别人家的妇女弄到自己家里来。“非邦之故”,应当解作“不是国家允许的事情”,不能解作“不是国中旧有的现象”。

故,当从其本义,解作“使为之”。“叚门逆吕”,整理者释作“贾门逆旅”,我以为非当。按:“吕”字的本义是指脊骨、脊肉、膂,引申为膂力,这里当是指成年男子,如“旅卒”之“旅”解。“逆吕”,当即引入的成年男子。然则,“叚门”即假门,也就是冒名顶替别人的门户,用别人的户头。“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乃孙”的“虑”,原释作“乡闾之闾”解,应可从,这说明魏国是将民编组成“闾”的;“故”,仍当解作“使为之”,意为“特别征发”,不能释为“以前”。这个于魏安釐王二十五年以给相、邦“告”的形式颁布的法令说:现在,有的民户离开居住的邑,住到乡野的分散村落里(脱离了原来的居住地和行政系统),有的人把姓名列在孤寡户头上,有的人把别人家的妇女列入自己的户名之下,这些,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从今以后,凡是假冒别人的户名,或在自己的户名下纳入别家的人,入赘或作为继父进入别人家的,都不允许纳入户籍簿,也不允许他们拥有田地屋宇。这样的人,经过三代以后,如果需要征发他们服兵役,也可以征发,但要在其兵籍上写清楚:这是特别征发的某闾赘婿某的孙子(意思是虽然征发他们服兵役,但并未允许他们入正常的户籍)。这个户律,说明魏国也已有严格的户籍制度。

因此,战国时期各国均编排、登记户籍,大抵是通行的做法。户籍的编排、登记与管理,是与正在形成的集权制国家的军事、治安、赋役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反映出国家对民众的控制得到了全面的加强,从而为专制主义集权奠定了基础。严格的户籍制度,是专制主义集权制国家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也是其得以建立、维系的基础。正是通过户籍制度,专制国家才得以控制民众的居住、移动、财产乃至婚姻与家庭,在不同程度上掌握土地、山林等基本经济资源,从民众手中掠夺各种各样的经济利益,征发民众的劳动力资源作为保障国家安全、扩张的军事力量,以及维系专制主义国家普遍都有的大规模国家公共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甚至通过户籍制度,推行教化,宣扬专制国家最为需要的、以忠孝为核心的社会伦理观念,从而达到对民众在政治身份、经济地位、社会角色、文化认同等各方面的全方位控制。正是因为此,战国以降,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户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之视为关乎王朝国家命运的重要方面:王朝国家掌握的户口繁盛,则王朝兴盛、繁荣,臻于“盛世”;王朝国家掌握的户口减耗,则意味着王朝国家走向衰退,乃至于衰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户籍制度是专制主义集权制国家的基石,它比任何官僚制度、军事制度和经济、文化制度,都具有更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西汉门阀士族就是地方豪强吗(鲁西奇汉代的户籍制度也这样)(2)

E-end-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