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江西省检察院发布六起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氛围。
目录
1.田某某、孙某、何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何某平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3.席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4.许某某、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5.李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妨害作证案
6.郑某某等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离职了,前东家的秘密请留下”
案例1
田某某、孙某、何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田某某、孙某、何某某原系南昌某矿山公司(以下简称南矿公司)采购经理、销售经理。2015年3月10日,三人私下商议利用掌握的南矿公司技术图纸和客户信息谋利,并注册成立了一家以各自亲属为挂名股东,自己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南昌华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勋公司)。2015年5月,田某某三人因利用南矿公司商业秘密私下获利被开除。之后,三人根据在职期间掌握的技术图纸、客户资料以及通过利诱方式向南矿公司在职员工获取的配件最新修改信息、物流发运信息、报价单等信息,在华勋公司生产配件,并销售给南矿公司客户,违法所得利润434万余元,严重侵犯南矿公司商业秘密。
【诉讼经过】
2018年12月29日,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某某、孙某、何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29日,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某、孙某、何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田某某等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一种有着经济价值的特殊的知识产权权利,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凝聚了企业在社会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保护商业秘密不仅是为了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更有助于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多发,雇员或前雇员是犯罪高危人群。本案中,行为人在离职时违反保密义务,擅自拷贝公司的技术信息和客户资料,离职后又采用利诱的方式从公司员工继续获取技术图纸、客户信息、物流发运信息、报价单等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挪个窝点继续造假?!
案例2
何某平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日,何某平因销售非法制造的知名品牌商标标识,被进贤县人民法院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期间,何某平又先后租用房屋存放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盒、标签等物品,继续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2019年6月12日,上高县公安局在何某平租用的房屋内,当场查获何某平存放的准备销售的假知名品牌商标标识共80余万个。
【诉讼经过】
2020年7月3日,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何某平提起公诉。同年8月26日,上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撤销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何某平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的缓刑部分,认定何某平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知名品牌的打印机耗材受到国内办公、家庭的普遍喜爱,不法分子通过制售假冒伪劣打印机耗材挤占正品市场,一些打着高度相仿商标的山寨产品让消费者不易发觉真伪,还有一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不法商人在假冒产品上贴上正品商标,更是让消费者无从识别。由于假冒这些知名品牌可以获取巨大利润,本案当中的被告人才会不惜在缓刑期间重操旧业,继续造假获利。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会失去经营、竞争的公正性,到处充斥盗版和“冒牌货”,知识产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都受到极大损失。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大打击力度,同时要强化宣传,倡导消费者选购正版商品,养成对“正规”、“正品”的尊重,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良好风尚。
“你使用的小药膏安全吗?”
案例3
席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席某某以其子席某的名义注册“樟树市宝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樟树宝润公司),之后席某某一直担任该公司监事并负责该公司的实际经营。2018年4月起,席某某在本人及樟树宝润公司均未取得“武汉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授权销售“夫专家”系列产品情况下,从微信销售商、店铺中购进假冒“夫专家”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6144元。
【诉讼经过】
2019年12月19日,吉安市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席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永丰县人民法院认定席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四万元。席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部分商家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销售,导致大量伪、劣、次产品进入消费市场,不仅对正规经营造成冲击,还给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安全隐患。检察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选购皮肤外用药膏等消毒护理商品时,应当前往正规药房或者厂家授权的专卖店进行购买;购买时要留心查看产品外包装,并要求商家出具收据或者发票,一旦发现产品存在生产日期、防伪号码等信息被刮涂、修改情形,应拒绝购买,切莫贪图便宜,轻信商家所称“串货也是正品、该产品系有关系人员从正规厂内偷偷拿出来销售”之类的谎言。发现疑似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时,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如因使用产品造成健康受损,请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并报警处理,利用正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唯利是图,小朋友的旺旺碎冰冰也造假
案例4
许某某、王某某等人
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被告人许某某出资10万元,雇佣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日常生产管理人员,租下废弃厂房,生产假冒“旺旺”商标的碎冰冰,通过物流发送到外省销售。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提供厂房、招募工人、联系运输等实务,共销售假冒碎冰冰44万余元。被告人许某乙负责协助管理工厂和财务。被告人张某为王某某生产带有“旺旺”商标的包装小纸箱2万余个,计5万余元。被告人毛某某销售假冒碎冰冰18万余元。被告人温某某销售假冒碎冰冰11万余元。2018年10月18日,上栗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该案,现场扣押包装机、封口机等作案工具、假冒“旺旺”碎冰冰成品25万余支。
【诉讼经过】
2020年4月13日,上栗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上述七人提起公诉。2020年7月8日,上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许某乙等四人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温某某等二人一年二个月、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判缓刑并处罚金;以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判缓刑并处罚金。判决宣告后,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贪图假冒品牌食品赚钱快,全然不顾假冒食品会对儿童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更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对该类犯罪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检察机关坚持严厉打击,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七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一审宣判后均未上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减少损失。
造假“英雄”、说假话的他可不是“英雄”!
案例5
李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妨害作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7月,李某某利用其负责的某包装公司非法制造“英雄”等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包装袋并予销售。李某某与多名购买人达成供货协议,共应生产假冒“英雄”牌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袋9900只,合计人民币79230元;实际交货2100只,实收货款3930元。2018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该包装公司查获假冒“英雄”等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袋成品及半成品共计25378只。
案发后,李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宋某某找人帮其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宋某某为此找到刘某某,后刘某某按照李某某、宋某某指使向公安机关作出虚假证言。
【诉讼经过】
2019年9月12日,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妨害作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9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宣告后,李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源头性犯罪,也是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通过遏制源头犯罪进而将后续制假、售假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本案中,“英雄”等是家喻户晓的知名钢笔品牌,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伪造印有知名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包装袋,达到法律规定数量,严重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权,也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李某某在案发后不仅没有认真悔过,认错,反而指使他人作伪证企图逃避法律追究,最终因妨害司法被“罪加一等”,真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害人又害己。
网络购物需谨慎,“原厂直销”也能假
案例6
郑某某等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郑某某通过其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原厂直销数码店”销售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网店销售金额1244516.96元,其中郑某某刷单金额827944.2元,实际销售金额416572.76元。2018年12月5日,家住九江市开发区的栾某某在该网店购买改判该品牌手机充电器及耳机,后经鉴定上述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发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查明郑某某部分商品系从柯某鹏、柯某珍处进货,2018年9 月至2019 年2月期间二人向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共计293048元。又查明柯某鹏、柯某珍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来源于林某某和李某某。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李某某在林某某处定购假冒注册商标的耳机,由林某某组装后直接发货给柯某珍,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2019年1月林某某向柯某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耳机共计73600元。
【诉讼经过】
2020年8月20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某、柯某珍、柯某鹏、林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6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五名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柯某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柯某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网络销售平台日益火爆,平台监管出现盲区,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逃避法律的打击。该类犯罪行为涉及面广,销售链条上的人员往往分散在全国各地,但只要某地有消费者在当地购买了侵权商品,就可以认为该地是犯罪结果发生地,该地就有管辖权。如本案中,各被告人的公司、经营地均不在九江,被害人某品牌公司注册地也不在九江,但九江有购买到假品牌手机充电器和耳机的消费者,九江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有管辖权。五名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某品牌公司的谅解,且其中一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对他们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来源:江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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