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翻越护栏被撞事故宣传(惨行人鬼探头)(1)

行人在道路上是弱者,法律在制度设计上倾向于保护弱者。但是,有些人为了图方便,抄近路,无视交通规则,乱穿公路“鬼探头”,翻越隔离护栏,酿成了一起又一起车祸惨案。

法律的保护意味着代表“袒护”吗?弱者地位是“免死金牌”吗?行人真的在交通事故中永远立于“免刑”之地吗?

第一部分 基本案情

场景一:广东东莞

2014年11月27日11时许,黄某步行经过东莞市虎门镇人民南路执信公园路段时,遇到游某(女,殁年32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从长堤路往太沙路方向行驶。黄某在由右向左横过马路时突然折返,与游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双方倒地,造成黄某受伤、游某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黄某被交警部门传唤到案。经鉴定,游某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两轮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3.6km/h-24km/h。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行人翻越护栏被撞事故宣传(惨行人鬼探头)(2)

注:非本案事故视频

场景二:四川成都

2017年2月17日6时40分许,罗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20号门前路段处时,遇行人陈某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造成罗某所驾车与陈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罗某、陈某均受伤,后罗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经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行人翻越护栏被撞事故宣传(惨行人鬼探头)(3)

注:非本案事故视频

场景三:广东中山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许,胡某步行至中山市某路段,未按人行道交通信号灯指示横过马路,并在横过马路时使用手机;过程中与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中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1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1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受伤并被送医救治。交警认定,胡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行人翻越护栏被撞事故宣传(惨行人鬼探头)(4)

注:本案事故视频

行人翻越护栏被撞事故宣传(惨行人鬼探头)(5)

注:本案事故视频

第二部分 事故处理

三起事故,三条生命,都是因为行人无视交通规则,鬼探头、翻护栏,酿成惨剧。行人在这些交通事故中都不同程度受伤,但交警部门均认定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事故一

案发后,黄某向被害人游某的家属垫付了20000元丧葬费,另再对被害人游某的家属赔偿了138000元,以上共计158000元,被害人游某的家属对被告人黄某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明知有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还考虑到本案发生的偶然性,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事故二

法院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一致,予以采纳。

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事故三

事发后,被告人胡某于2018年9月18日与被害人张某1的家属张某2、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次日支付了部分赔偿款200000元,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本案争论的焦点,不在于事故发生的事实,而在于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即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本事故中,被告人胡某在晚上步行中使用手机,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沿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横过机动车道,因此与沿机动车道行驶的、被害人乘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肇事;被告人胡某的前述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缪某穿轮滑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均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虽对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其意见仅侧重于行政违法行为而忽略了刑事犯罪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审维持原判。

行人翻越护栏被撞事故宣传(惨行人鬼探头)(6)

网络图片

第三部分 律师评析

行人在道路上“鬼探头”乱穿、闯红灯、翻越隔离护栏都是非常严重的违章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是驾驶员所深恶痛绝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是违法者对自身生命安全的极不负责,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极不负责!

以往,公安交警部门和司法机关,往往从所谓“保护弱者”的角度处罚,至少判定对方承担次要以上的责任。而且,行人一方的损失可以向地方主张,对方却不能要求行人赔偿,理由是法律没有赋予机动车向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失索赔权。

这种怪异的论调实际是对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的极大伤害,也变相助长了某些人的违法行为。

不过,现在情况逐渐改变,对非机动车、行人的保护是有限的,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一样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前提是——还活着!比如,本文列举的三起交通事故,都是行人负主要责任,造成了有人员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行人的刑事责任。

行人侥幸存活下来,但等待他的将是赔偿和犯罪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者最严厉的处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强有力的手段。

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法律不会、也不能保护恣意践踏规则的人。

“鬼探头”、横穿公路、翻越隔离栏杆等违章行为,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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