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怎么赔偿(只要解除劳动合同)(1)

很多人认为,只要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支付N 1,不知道这样的认知是从哪里来的,普通员工这样认为倒了罢了,很多HR也这样认为,那只能说明学艺不精,说出来让人笑话倒是其次,误了工作麻烦可就大了。

1、N、N 1、2N是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有两个维度,一个是月工资,一个是工作年限。计算公式为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

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长,计算时就表示为N,工作每满一年计算为一个N;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计算为一个N;工作不满六个月计算为半个N。

起初大家以N来代表工作年限,之后便约定俗成为指经济补偿,比如,工作4年,经济补偿为4个月工资,就表述为4N。

所以,N是指经济补偿,N 1是指经济补偿加代通知金,2N是指违法解除或终止的双倍经济补偿。

2、只要没有提前30日通知,就是 1吗?

在法律上做出一个结论,我们先要看看有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只能法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在这三条中有两处提到了提前30日。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出现“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三种情形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有两个选择:一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做完一个月后,双方解除;二是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

当选择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立即解除的情形下,结果就是经济补偿多加一个月工资,就是N 1。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这里也提到了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但并未规定没有这样做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没有这样做是违反裁员程序,最终可能是违法裁员,需要支付的是2N。

所以,并不是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就要N 1,只有出现“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三种情形,而且用人单位选择立即解除的情况下才有N 1。

3、N 1的月工资以什么标准确定?

N的月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这里的月工资为应得工资,包含代扣代缴的社保个人部分、个人所得税等。因为代扣代缴的部分本身就是劳动者的工资。

1的月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总之,只有出现“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三种情形,且用人单位选择立即解除的情况下才有N 1。


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总结

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怎么赔偿(只要解除劳动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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