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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有些人偏偏就只想走“旁门左道”。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3个人就伙同他人通过制造、编造交通事故骗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个月就骗取保险金共85911元。

交通事故事后伪造现场骗保 三人多次伪造交通事故骗保(1)

自以为靠着自己的小聪明做得“天衣无缝”赚翻了,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3人全被抓,不但要退还骗取的保险金,还均被处罚金并判刑!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至9月,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赵某伙同他人(在逃)通过制造、编造交通事故,到交警部门骗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骗取保险金共85911元。其中,被告人唐某甲参与作案4起,涉案金额为85911元;被告人唐某乙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为54413元;被告人赵某参与作案1起,涉案金额为31498元。

后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赵某的亲属分别代其退还了赃款。

开庭审理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唐某甲、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的亲属代其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乙在保险诈骗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的亲属代其退赔赃款,且赵某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乙、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最终,五华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唐某乙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赵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其中: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中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如果行为人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制造、编造交通事故,到交警部门骗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骗取保险金,但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主体身份,则不成立保险诈骗罪(当然,教唆犯、帮助犯不要求具备该身份),这种情形下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成立诈骗罪。换而言之,上述行为因行为人主体身份的不同要么构成保险诈骗罪,要么构成诈骗罪,最终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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