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搬进楼房新居,通往一楼的楼梯却不能用,只能在墙上开出一道“门”,搭梯子才能下楼。这样的事情,你相信吗?
1992年10月的一天,吉林省东丰县郊区的王有财,一家四世同堂10口人,搬到了县城的新房子。房子是二楼三楼,宽敞明亮,老人小孩都很满意。只不过,搬家的时候遇到了一些小麻烦——一楼是县机电公司,楼梯上摆了很多机电设备的箱子,几乎占据了过道的一半,最狭窄的地方人只能侧身通过,十分麻烦。
王有财于是找到机电公司的人,让他们简单清理一下楼梯,不然大件家具不好往上搬。但是,公司职员带着王有财看了看,一楼每个房间都被机电设备塞得满满的,也确实没地方挪了。那没有办法,只能把大件家具用绳子从二楼窗户拉了上去,忙活了两天才搬完家。
很奇怪是吧,为什么王有财新居的一楼,是机电公司呢?
事情是这样的,80年代的时候,县机电公司和外贸公司,在向阳路34号共同建设了一栋小楼。县机电公司买下一楼的产权,外贸公司得到了楼上的产权,外贸公司的员工,都要经过机电公司的大厅,走楼梯上下班。
王有财原本是附近水库的电工,后来做建材生意,和外贸公司有了联系。后来,外贸公司欠了王有财部分建材货款,就直接把办公地点抵押给了王有财。
搬进了新居,楼梯带来了大麻烦。
最初与外贸公司交接的时候,负责人告诉王有财,当初与机电公司有约定,公司人员上下班使用一楼楼梯,所以他们一家搬进来以后,也可以正常使用,不用担心什么。但是,住进来之后,王有财发现麻烦太多了。
楼上没有卫生间,一家人上厕所要到外面的公厕,但是楼道里堆满了杂物,年轻人倒还能忍受,但老人孩子十分不方便。另外,下楼梯后要穿过机电公司的大厅,那里还摆放着一些机电产品的柜台。白天无所谓,晚上机电公司要锁门,每次出门还要叫来机电公司的保安才行。时间一长,人家肯定不乐意,也就越来越不方便了。
如果只是十天半个月就能解决问题,忍一忍也就算了。王有财找机电公司协商,希望他们能够清理一下楼梯的东西,方便上下楼。但是,对方表示没办法,没其他地方摆放。
思来想去,王有财只能在二楼的北墙开了一道门,通到一楼楼顶,再从楼顶建一座铁楼梯,终于解决了一家人出入的问题。
本以为问题就此解决了,但是没想到,又出事了。1998年春的一天,市容管理人员忽然找到王有财,告诉他这个自建的铁楼梯属于违章建筑,必须马上拆除。很快,县消防部门也来人了,同样表示铁楼梯必须拆除。
王有财没办法,只好把楼梯拆了,一家人继续走机电公司的大厅出入。但问题是,过去的六年时间他们都没走这个楼梯了,现在出门一看,全堆满了东西,下脚的地方都很难找到。
一家老小不能就这么困在二楼啊,王有财只好再次联系机电公司,希望他们能清理一下东西。但是,机电公司明确表示不行,因为这么多年王有财都没有使用室内楼梯,已经默认放弃了。不仅这样,机电公司还进一步表示,当初他们已经办理了一楼所有的产权,包括楼梯和大厅,不让王有财一家使用,是合理合法的。
王有财懵了,铁梯子拆了,原来的楼梯又不让用,该咋办?
实在没办法,王有财只好找一个临时的木梯子,放在原来铁梯子的位置,一家人进出全靠它了。老母亲年龄大了,吃喝拉撒都在屋里,影响不大。但是,其他人还是要出门的,尤其是两个孙女,每天都要去上学,也只能爬梯子。
王有财还记得,第一次两个孙女爬梯子,害怕地大哭起来。于是,王有财只好抱着孩子,小心翼翼地下了楼。后来,他专门准备了一条粗绳子,孩子要出门的时候,就用绳子套在身上,慢慢下梯子。这时候上面一个大人拉着绳子,下面一个大人扶着孩子,才能完成整个过程。等孩子放学回来,首先要冲着窗户喊人,再套上绳子爬梯子。
从此之后,一家人进进出出,包括运送东西,都要靠着这个木梯子。春夏秋冬爬上爬下,就这么一年一年过去了……
谁家也不愿意这么生活,万一出点事情谁负责啊?所以,王有财一直在想办法解决这件事。1998年7月,他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机电公司告上法庭,希望能取得楼梯的使用权。
在法庭上,机电公司表示,早在建这栋楼的时候就有约定,外贸公司员工走一楼上下班。但是,当机电公司取得了一楼的产权之后,楼梯使用就已经有了矛盾。机电公司不想让别人走楼梯并穿过自己的大厅,所以一直希望买下二楼,但还没谈成,贸易公司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把二楼抵押给了王有财。
更重要的是,从1992年王有财就一直使用室外的楼梯,这么多年过去了,忽然又要走室内的楼梯,机电公司不愿意。
就这么在法庭上唇枪舌战,一个月之后法院的判决书来了:“原告要求在室内楼梯通行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其请求不能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概的意思就是,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有一个时间限制的,超过这个“诉讼时效”法院就不支持了。笔者并非法律专业,具体的也不敢乱解释,有懂这一方面的可以给大家简单说说。
总之,王有财这么多年都没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过了诉讼时效,不支持了。王有财不服,又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8年11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上诉人王有财已取得二楼的专有权,同时也享有一楼楼梯的互有权,双方对建筑物的互有部分,应共同使用,共同拥有,须永久维持其共有关系,永远不准分割……因此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王有财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不妥,应予以纠正……”
最后,东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撤销,二审判决王有财一家可以使用室内楼梯。
王有财认为问题终于解决了,但事情不是这么简单的。
王有财觉得自己的要求合情合理,住楼房的人如果不能使用楼梯,岂不是天大的笑话?但是,机电公司也有自己的想法,因为这栋楼本来并不是住宅,原来公司职员上下班经过大厅,也就算了。现在楼上成了住户,有老人有孩子,上学放学、买菜闲逛都要经过公司大厅,影响自己营业,确实不太合适。
于是,机电公司请求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1999年2月9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决是,维持二审判决,王有财一家可以使用室内楼梯。
拿到这个判决之后,王有财一家才算松了一口气,他们终于不用心惊胆战每天爬木梯子了!
然而,三天之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通知,要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
4月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了,认定王有财多年使用室外的楼梯,是自行放弃权利,他的权利主张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维持一审的民事判决。
兜兜转转了这么久,还是不让用,王有财欲哭无泪。怎么办呢,王有财只有带着厚厚的材料,继续去最高人民检察院讨说法,但事情的解决之路,依然十分漫长……
这期间,王有财一家只能继续使用木梯子。2000年6月的一天,王有财的亲戚在上楼的时候,不小心一脚踩空,从梯子上掉了下来,摔断了肋骨。与此同时,王有财的老母亲得了心脏病,但是无法去医院治疗,只能花大价钱把医生请到家里看病。
2001年,因为老人的病情加重,老人乡下的姐姐赶来看望。但是,80多岁的老人怎么敢爬这个木梯子呢?老姐妹俩没有办法,只能一个在楼上一个在楼下,扶着梯子哭泣。没多久王有财的母亲去世,连遗体都无法运下楼。
王有财赶紧联系了县政府,由政府出面协调,最终老人在死后火化的这一天,得到了一次在室内楼梯通行的权利。
2004年初,王有财的案子得到了中央政法委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派人找到王有财,对这个案子进行调研……笔者并未查到这起案件的后续,也希望有知情人能告知。
总之,这起看起来十分荒唐的案子,是真实存在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王有财一家使用楼梯的请求,合情合理,谁家愿意天天爬木梯子啊?但是,机电公司认为他这是一个店铺,要正常营业,怎么可能让人随便进进出出?机电公司也认为自己是合情合法的。
这么一个看似简单,却又难以说清的案子,你觉得该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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