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7年8月7日,富源广公司与东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富源广公司承建东泰公司位于南京市经济开发区的厂房及办公用房工程,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安装基础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合同固定价为1230万元,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协议价格不公允标准?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协议价格不公允标准(没有签证导致固定价范围产生争议)

协议价格不公允标准

案情简介:

1、2007年8月7日,富源广公司与东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富源广公司承建东泰公司位于南京市经济开发区的厂房及办公用房工程,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安装基础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合同固定价为1230万元。

合同还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经发包方认可的设计变更;(2)发包方、监理方均认可的现场签证;(3)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情况调整前需双方商定;(4)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工程完工后,富源广公司与东泰公司因工程款的给付发生纠纷,富源广公司诉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东泰公司给付工程欠款5097209.33元。

3、双方主要的分歧在于,合同约定的固定价1230万元的工程范围是否包含3#建筑(门卫)土建工程、室外给水工程、室外电气安装工程、变电所安装工程、门卫安装工程、厨房安装工程、室外排水工程、厂房室外砼道路、围墙及门库工程。富源广公司认为,上述工程不在1230万元工程范围之内,没有工程签证单的原因是因为虽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但有施工图纸,东泰公司答应另结算工程款的。

4、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1230万元不包括双方争议的工程范围,此部分要另行结算工程款。东泰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该固定价包括了双方争议的范围,从而将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予以扣减。东泰公司于是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

江苏高院观点:

上述工程是否在1230万元之中,没有合同予以证明,申请人对于上述工程的施工没有工程签证单证明,如果上述工程在1230万元工程范围之外,双方应订立施工合同,即使没有施工合同,也应有工程签证单以证明申请人的额外施工得到被申请人及监理的认可。富源广公司认为上述工程没有签证是因为被申请人答应给其另结算工程款的,但该说法并无证据证明,而且对于上述工程究竟应否为申请人的合同外工程,亦是申请人提起上诉的原因之一,故申请人认为上述工程应在1230万元工程款外另行结算,依据不足。

虽然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没有明确含上述工程范围,但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申请人也认可上述工程有施工图,再结合《总平面图及竖向布置图》等图纸,均标注有室外工程和门卫工程,该图纸经过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的审图,故二审法院认为合同固定价1230万元包含3#建筑(门卫)土建工程、室外给水工程、室外电气安装工程、变电所安装工程、门卫安装工程、厨房安装工程、室外排水工程、厂房室外砼道路、围墙及门库工程,并无不当。

律师总结:

本案争议焦点是固定价的范围,归根结底是固定总价合同引起的争议。固定价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前者俗称一把包死合同,其中包括了所有的风险,而固定单价合同一般是工程量清单单价事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根据完工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本案的情况明显属于固定总价合同引起的纠纷。

固定总价合同并不是没有缘由的固定总价,其产生的依据是施工图纸,因为施工图纸同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固定总价严格来说是合同范围内的固定总价,即施工图纸内容范围内的固定总价,超出图纸范围的工程量,那显然就是合同外工程量了,此时,施工方应当根据规范的要求,向业主确认签证,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双方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由于施工方主张固定总价合同范围不包括争议工程,但是其主张属于合同外工程量,其应当用签证或者补充合同来证明,但是,其并没有拿出这些证据,因此,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因此,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当注意全过程合规施工,减少维权举证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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