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论界的专家都认为这个条文规定的不正确,因为它的前提是“没有过错”,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中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2021年1月1日,《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都将会被《民法典》取代。

《民法典》中就采纳了《侵权责任法》第7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这种表述不是“没有过错”,而是“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就是行为人有过错也好,无过错也罢,都没有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不问过错的原则,只要法律规定要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这才是无过错责任,而不是说没有过错的时候要承担的责任才是无过错责任。

杨立新教授认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范围是部分特殊侵权责任,按照《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也必须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才可以适用。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主要包括: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工伤事故责任。

需要注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没有无过错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必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去确定请求权,而不是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166条来确定侵权责任。

二是,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构成,因为没有过错的要件,所以只有三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原告只要举证证明这三个要件具备了,无过错责任侵权就构成了。

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如果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则要由被告来证明原告的故意,此时,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四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形态,大部分是替代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杨立新教授观点)(1)

主要观点来源于: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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