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贬值怎么认定(购买一月的新车发生事故)(1)

6月14日上午,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蒲某,向西安未央法院杭萌萌法官送来一面书有“作风高效 严谨负责 秉公执法 为民解忧”的锦旗。

2021年初,吴某驾驶电动汽车与蒲某的车辆发生追尾,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垫付了3万元修理费,后保险公司将该款项赔付给蒲某,但其却拒不向吴某返还,吴某诉至未央法院。

蒲某辩称,事故发生时,其车辆才购买一个月,吴某所垫付的3万元系双方协商确定的车辆贬值损失,并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吴某赔偿该损失及车辆维修期间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还申请对车辆贬值损失具体金额进行鉴定。

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吴某系在校大学生,借钱垫付了3万元,双方因协商赔偿事宜积怨较深,多次发送短信互相辱骂。

考虑到案件标的不大,为彻底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法官通过“背对背”的方式组织调解,并结合同类案件处理情况,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逐渐解开双方的心结,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吴某不再要求蒲某退还3万元垫付款,蒲某也放弃反诉请求,双方当庭删除所发送的辱骂信息。

【法官说法】

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对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因此,法律所支持的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范围应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实践中,是否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会考虑车辆使用年限、维修费用、零部件更新、维修后车辆性能恢复情况等因素。本案中,在事故发生时,蒲某的车辆仅购买一个月,行驶不足1000公里,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极端情形,应当适当赔偿贬值损失。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保存好证据,选择合法妥当的方式解决纷争,切莫采取过激行为,以免事态扩大,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卢涛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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