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的工作部署,扎实开展执法练兵活动,既查办了一批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等恶意违法的大案要案,又注重持续优化执法方式,开展包容审慎执法监管。为充分展示我省生态环境执法队伍铁军风采,省生态环境厅集中筛选出两批典型案例。第七批既包括擅自加工危险废物、使用暗管偷排废水、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恶意违法案件,也包括使用无人机、排污许可平台等探索非现场执法方式和柔性执法的案例。现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对郑州市、焦作市、新乡市、南阳市、济源市以及郑州巩义市、洛阳孟津县、新乡辉县、漯河临颍县、驻马店西平县提出表扬。

案例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查处某公司通过暗管偷排高浓度铜离子废水案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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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伊洛河防洪渠内水体呈蓝色,随后沿河道和相连的道路污水管网倒查至某公司,发现该公司蚀刻车间工人违规操作,将蚀刻机内碱性蚀刻液混合生产废水一起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暂存池造成溢流,致使约600公斤以上高浓度铜离子混合废液流至雨水管网,最终流向伊洛河防洪渠。

通过深入调查,执法人员在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底部发现暗管,该暗管由车间内阀门控制,可以绕过污水处理设施,将退膜池内废水外排入紧邻的雨水管网,符合“暗管偷排”环境违法事实认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企业线路板车间负责人还采取工人撤离、关闭灯光、拒不开门等方式,逃避、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检查。案件发生后,巩义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取证进行调查,对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人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班组长和操作工等4人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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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私设暗管逃避监管和第三十条拒不配合检查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两案共处罚金84.6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违法行为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4人。其中操作人员行政拘留1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班组长3人行政拘留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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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暗管偷排违法行为恶劣,环境影响严重。该案中,涉案企业使用暗管排污,虽很掩蔽,但终究难逃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被发现后,企业负责人仍心存侥幸,以临时停产、指挥工人撤离等方式逃避、阻挠生态环境部门正常的执法检查,违法性质恶劣,到头来作茧自缚,受到法律严惩,付出了巨大代价。巩义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全市组织案件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改大会,对全市企业进行警示教育,彰显了环保部门打击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也给企业敲响了警钟。

案例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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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6日下午,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巩义市耐材园区某座生产车间内贮存铝灰150余吨包,现场还发现有生物质燃料,疑似一处炼铝窝点,但未发现生产设备。夜间20时许,执法人员通过外部盯守的方式发现,有运输车辆向车间周边停靠聚集,判断出很可能出现擅自转移、证据灭失的情况,执法人员再次进入现场,并从车间内天车处发现了线索,查获地下隐蔽铝灰加工窝点1处(空间约1000m³),现场有磨机筛分机、炒灰机和炼铝地锅,除地面150余吨包固体废物外,地下还有1000余包,证据链十分完整,现场还发现有多名从业人员在地下躲藏,巩义分局立即对相关物品进行紧急查封扣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02

查处情况

经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调查,在充足的证据下,违法当事人对擅自加工处置危险废物铝灰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在省执法监督局的帮助指导下,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证据互通、追踪溯源,上游追溯到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下游追踪到郑州市中牟县擅自倾倒(处置)铝灰危险废物案,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5人,调查涉案资金账户500余个,查扣废铝灰3000余吨,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主犯1人,公安部、省公安厅专门对巩义贺电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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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一是在执法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抓铁有痕的决心,从问题根本出发,检查过程不流于形式和表面。本案办理初期,从表面看是擅自贮存危险废物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从现场生物质燃料为端倪,判断出该案件很有可能是一起擅自处置危险废物的刑事案件。深入调查时,执法人员采取外松内紧的方式,持续巡查和盯守,针对特殊情况果断抽调执法尖兵再次进入现场,避免了擅自转移证据的情况发生,使地下“隐蔽式”窝点无处匿形。

二是此案是一起较典型的涉案范围广,利益链条长,不但铝灰(渣)来源跨多个省份,而且收集、处置、加工分别跨市、县、镇,案件时间跨度长,案情极其复杂,经过公安部门复盘,部分犯罪嫌疑人与全国多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线索交叉,对其他正在办理的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实现了“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打击目标。

案例三:驻马店市西平县某散乱污企业利用渗坑、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4)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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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9月8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执法人员日常工作检查发现某村有一家无名塑料颗粒厂生产的清洗塑料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私设的塑料管道排放至厂外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涉嫌利用渗坑、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西平分局第一时间联合当地公安局和属地政府联合立案调查。经调查,塑料颗粒厂没有环评审批手续,没有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按照《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通知》文件界定的标准,该塑料颗粒厂属于“散乱污”企业,应该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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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塑料颗粒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道,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9月11日,塑料颗粒被取缔,西平县公安机关给予当事人5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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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1.确保“散乱污”动态清零,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不断的做好“散乱污”的动态清零,取缔环境违法企业,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市场公平、正义,防止不正当竞争。

2.强化部门联动,提升执法效能。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环保、公安联合进行现场调查,多部门联动、密切配合,缩短办案时间,提升案件办理效率,提高案件移动成功率。实施取缔“散乱污”企业与行政拘留相结合,能彻底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对各类环境违法有强烈的震慑作用。

案例四:新乡市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6)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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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8月9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南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成品车间内设置有一个临时喷漆点,里面存放有未打开和已打开使用的成品漆共26桶,喷漆设备一套,现场未发现有治污设备,废气经车间排风扇直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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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2022年8月9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了11.32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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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有机废气的治理问题是近几年和臭氧污染防治紧密相关的问题,涉及到涂装、化工、印刷等行业企业。经过臭氧污染防治攻坚,绝大多数企业已经不敢再踩涉挥发性有机物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这条“高压线”,但是还有少数企业心存侥幸,生态环境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持续加大对此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排查和查处力度,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查处相关环境污染行为,促进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案例五:南阳市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8)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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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宛城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发现一辆危化品罐车向某林地内倾倒褐色、有刺激性气味的不明液体。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监测,对现场倾倒情况进行勘察,询问罐车驾驶员,确认了不明液体来源、污染物因子、污染面积等关键信息。随后,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将线索通报南阳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外运不明液体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调查。经详细调查,发现涉案公司自2月份开始,以沉降母液、液体肥、液体酵母、废酵母的名义外运高浓度发酵母液废水,累计380车次,外运量高达8300立方。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报告显示,涉案企业采用罐车外运的废水含有汞、砷、铬、锌、六价铬等重金属有毒物质,且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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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涉案公司采用罐车外运有毒有害的生产废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南阳市生态环境局依规将案件移交南阳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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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1.深度进行机制融合,精准定位违法人员。该案充分发挥“生态环境 公安”执法模式的打击、震慑作用,通过专业技术相补、职能资源互补、手段相互支撑,当天即锁定3名关键违法人员,使生态环境执法更加快捷、规范、高效。持续加强机制的融合、共同研判案件、实现信息共享,是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力保障。

2.深入进行物料核算,准确发现违法行为。通过调阅环评文件、深入了解生产工艺和产能、逐段核查生产设备、核实污水处理能力、门口车辆进出清单,通过物料核算的方式,判定出高浓度发酵母液废水的产量与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严重不匹配,从而锁定该公司外运高浓度发酵母液废水的事实。

3.快速进行证据固定,高效开启移送程序。执法取证要坚决避免错过或贻误有利的取证时机,出现补充证据难的问题。要准确确定调查方向,确定取证范围,区分关键证据和可后续完善证据,集中优势执法力量,快速有序固定证据,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经过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后,高效开启移送程序,切实提升环境违法打击效能。

案例六:洛阳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10)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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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2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执法人员对洛阳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化验室化验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收集贮存在化验室洗手池下方一蓝色塑料桶内。经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废液属于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其重量约8.59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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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洛阳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在贮存化验室废液危险废物过程中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文〔2020〕177号)“(一)免予处罚情形4.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当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该单位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为8.59kg,首次发现指出后当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故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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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本案中洛阳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着洛阳市孟津区某镇、某镇和产业集聚区内生活污水、产业集聚区部分生产废水的处理任务,污水来源复杂,水质和水量变化多端,一方面企业自身承担的主体运行责任重大,更应该加强精细化管理,不能图一时疏忽,而放低严格要求;另一方面也依法依规对企业实施的免于处罚,体现了环境执法的审慎包容,对企业具有一定的教育引导作用。

案例七:辉县市某化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12)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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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6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辉县市某化工厂例行“一证式”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重点管理类别。但是企业自2020年11月1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以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雨季雨水总排口PH值、氨氮、悬浮物及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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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厂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辉县分局依法对化工厂进行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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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排污许可制实施以来,部分企业忽视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要求,存在不按证排污、不按证管理等问题。该案中,执法人员通过“一证式”执法检查,对企业进行全方面体检,对企业未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督促企业持证排污、依证管理。

案例八:焦作市利用无人机查处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案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14)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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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6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使用无人对重点区域巡航时,发现某再生资源公司厂区内露天堆存大量物料。经调查,该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透水砖、铺道砖、墙体板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11月经过批复,2019年破碎生产设施已投入生产,2020年进行了一次变更审批,随后一直持续生产,该公司一次破碎二级除尘器损坏,制砂机未配套建设除尘器,并未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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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35.52万元,对其环保验收负责人处罚款7.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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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大力拓展非现场执法手段在日常执法中的应用,通过无人机巡航提升了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的精准性,快速发现区域内存在的各类环境问题,大幅提升执法效能。

案例九:新乡某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16)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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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省执法局反馈的问题线索,反映某公司存在“危废台账显示UV光管有入库记录,但无出库记录,现场检查未发现危废间内存放UV光管,使用过的UV光管去向不明”的问题,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自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10月22日共16根UV光氧灯管分5次更换入库,但在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未发现有废UV光氧灯管(其为废物类别HW29、废物代码900-023-29的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情况与危废台账不符。经排查,发现该公司冷凝器车间东侧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房内存有16根废UV光氧灯管,现场称重为3.45kg。因该公司工人不清楚“UV光氧灯管是危险废物,应存放至危废间”,在更换后,随手将更换的废UV光氧灯管存放在污染防治设施风机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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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执法人员了解到,因工作人员对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非主观故意将废UV光氧灯管不规范存放。鉴于该公司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不足0.01吨,且此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后该公司及时改正并提交了承诺书和整改情况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中,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6项“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当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拟决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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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1.企业环保法律法规意识仍需加强。在日常环境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企业因培训不到位,工人不了解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要求,致使非主观故意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本案中,工人因缺乏相关知识,不能正确识别废UV光氧灯管为危废,将其随意存放,而环境管理人员疏于管理,最终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特别是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进一步提升整体环境管理水平,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2.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在持续保持严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免予处罚规定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案例十:漯河市临颍县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18)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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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9月5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执法中队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对双随机季度抽查推送企业进行非现场监管执法时,发现某企业排污登记信息行业类别内容显示为危险废物治理—焚烧,其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未在排污许可信息中填报,且在危险废物管理系统中查询不到该企业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2022年9月6日,执法人员赴该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企业不产生危险废物。现场提供的排污登记信息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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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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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执法机构运用“双随机”+非现场执法+现场核查,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及时提醒、监督企业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并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曝光排污许可证违法典型案件,指导监督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法排污”。

案例十一:洛阳市孟津县某服饰加工厂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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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4月7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服饰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属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类,但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根据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告知该厂应于2022年4月12日前完成排污许可登记手续。2022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厂进行检查时,该厂仍未完成排污许可登记手续,且一直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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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厂未填报排污许可登记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厂处以1.27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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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本案中,服饰加工厂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信息,违法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寓服务与执法,将执法与普法,教育与处罚有机结合,对企业首次违法时予以提醒、告知,在企业拒不履行时予以处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积极帮扶指导企业提高守法意识。

案例十二:河南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案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2)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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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0日,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河南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1年第1季度和第2季度均有生产记录,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对生产废气每季度开展自行监测,无法提供废气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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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8月10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之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了7.36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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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排污可许证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处罚,提醒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认真学习、理解、落实排污许可证的持证管理要求,规范排污行为,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警示企业事业单位务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案例十三: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处某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4)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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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郑州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未生产,属于间歇式排放废水。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废水排放测试,观察在线监控设备,发现COD数据为41.668毫克/升一直未变化;监测设备记录显示,该公司从2021年1月到12月期间化学需氧量数值一直保持41.668毫克/升。深入调查发现,自2018年9月以来,企业在线监测设备等比例采样器长期故障,运维人员长期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规范要求,对该企业废水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校准和水样比对工作,造成COD数据长期固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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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最终对该公司作出11.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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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一)利用科技平台,实施无打扰监管执法。利用郑州市在线监控平台和智能用电平台,发现该企业废水在线数据出现恒值,针对该企业存在的环保问题,执法人员突击对该企业进行一次性全面检查,既能及时发现问题帮扶企业,也避免多次重复检查打扰企业。

(二)针对个别企业利用间歇性排放废水不利于现场监管的情况,从企业的环评、生产情况、污水处理工艺、在线监控平台数据等细节入手,深入细致调查,用翔实的证据来印证其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十四:济源市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案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6)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创新执法模式(执法大练兵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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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1日,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河道被污染,水体呈奶白色”。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使用无人机进行飞航巡查。经调查,某公司东北角雨水管网入河口处雨水排放口正在向河道排水,自雨水排放口至河某村桥下出现长约200米的白色污染带,无人机巡查发现,白色污水来源为某企业的氧化车间。执法人员立即通知第三方检测公司分别于桥下、雨水管网入河口、企业氧化车间东北侧排水渠及溢流口等位置同步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企业东北角雨水管网入河口化学需氧量390mg/L、总磷8.05mg/L,PH2.3;东北侧溢流口处化学需氧量104mg/L、总磷2.76mg/L、PH1.2,均超过《蟒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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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济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7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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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信访举报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生态环境部门要畅通信访举报通道,广泛受理群众关于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举报线索。本案中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立即使用无人机进行“非现场”排查,发现可疑排放口后及时组织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辅助执法,同步对多个位置进行取样检测,快速锁定了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企业违法以严厉打击。

来源:河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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