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缺陷责任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缺陷责任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
一、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7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1.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根据相关判例和司法解答,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2.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承包人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借用资质或者挂靠施工的,发包人主张由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质量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返还期限一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日期计算。发包原因导致无法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1.3.3:在保修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根据相关司法解答,缺陷责任期最长为两年。当事人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在最长缺陷责任期两年期满后28日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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