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虽然公司通知员工续签合同,但在员工未表示同意续签的情况下,公司就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公司并未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而是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未续签的劳动合同需要二倍工资吗(因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

未续签的劳动合同需要二倍工资吗(因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

【基本案情】

2010年,朱某进入某公司营销部工作。2011年11月1日,朱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

2012年11月1日,朱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约定,合同期限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2014年5月1日,朱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内容如下:“第三条 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另行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第五条 朱某的工作内容或工作范围为负责某支公司全面工作。第六条 本合同第五条所列的朱某工作内容为签约时朱某所从事的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朱某工作岗位变动致工作内容调整的,重新确定朱某的工作内容。重新确定朱某工作内容的以补充协议或公司所发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第十一条 朱某完成公司的工作后,可以取得劳动报酬。朱某的报酬根据公司给朱某安排的岗位和要求,具体按公司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朱某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有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例行审计期间,朱某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朱某自动离(辞)职或公司未批准离(辞)职,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朱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3月8日,公司作出《关于马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载明:免去朱某支公司总经理职务,由支公司另行安排工作。

2017年3月18日,公司作出《关于冯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载明:朱某为支公司业务二部经理。

2017年4月27日,朱某出具《签收单》载明:“今收到贵公司关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资料,含《劳动合同续签申请书》、《关于拟与朱某续签劳动合同的请示》和《公司拟续签合同员工基本情况表》,本人在此承诺,对于是否在5月1日前递交续签劳动合同申请属于本人意愿,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2017年8月18日、19日,朱某两次向公司邮寄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4月30日到期,且公司降低了其职务及工资报酬为由,通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

2017年8月22日,公司收到朱某2017年8月19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朱某工作至9月18日,其银行卡明细对账单载明2017年6月1日至9月18日期间的工资为41514.60元。

2017年11月4日,公司作出《关于下发的通知》,其后附有朱某的离任审计报告。

2017年12月8日,公司作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朱某同志:由于你单方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公司依照内部管理制度需要对你进行离任审计,你在任期间涉及的经济责任问题正在处理和整改之中。经分公司总经理室研究,同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8年3月19日,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于2018年5月9日出具《仲裁决定书》终结了该案的审理,朱某遂向法院起诉。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某2017年6月1日至9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1514.60元。二、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按例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017年8月19日,朱某向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4月30日到期,且公司降低了其职务及工资报酬为由,要求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朱某发出上述通知后实际工作至2017年9月18日,故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18日因朱某提出终止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2017年4月30日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并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知朱某续签合同,但在朱某未表示同意续签的情况下,公司就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上所述,公司并未书面通知朱某终止劳动关系,而是从2017年5月1日起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17年9月18日,故公司应从2017年6月1日起支付朱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至2017年9月18日。朱某的银行卡明细对账单载明的收入情况认定朱某2017年6月1日至9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151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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