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地以农户为单位以家庭方式获得如果承包户内出现解除夫妻婚姻关系、与儿女分家析产等情形,导致家庭成员间分开生活,双方如就户内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自愿进行协商并分割耕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家庭承包地重新承包?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家庭承包地重新承包(农户家庭成员能否分割)

家庭承包地重新承包

农村承包地以农户为单位以家庭方式获得。如果承包户内出现解除夫妻婚姻关系、与儿女分家析产等情形,导致家庭成员间分开生活,双方如就户内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自愿进行协商并分割耕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被告岳某(男)与杨某(女)于2003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生育长子岳某仁,2008年6月生育次子岳某义即原告。2016年8月10日,银川市兴庆区政府以被告为户主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载明:发包方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户内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4人,分别为被告岳某、杨某、岳某林、原告岳某伟;承包地亩数为12亩;承包期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包括案涉编号为00242号、00282号地块在内共计11块承包地等。2018年7月3日,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被告岳某诉至基层法院,请求离婚。同年7月30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院亦作出有当年具体编号的民事调解书,载明: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两个婚生子,大儿子岳某仁随父亲岳某生活;小儿子(本案原告)由母亲杨某抚养;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某村五组的土地编号为00077的1.81亩耕地由杨某承包经营耕种等。同时,该案所形成的调解笔录中,杨某与被告同意编号为00242号、00282号地块由原告承包经营耕种。被告辩称由于杨静曾拿走其它地块的土地补偿款,截至目前,上述案涉地块由其占有耕种至今。

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返还上述两块土地。

(案例来源:银川市兴庆区法院)

以案说法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户对村集体所有并分割给自家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该权利的行使,以占有村集体给村民分给的土地实物为前提。因此,本案也是一起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案件。

本案涉及的承包地是以农户为单位以家庭方式获得,该承包户所有成员就承包地形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以共同共有的形式享有。如果承包户内出现解除婚姻关系、分家析产等无法共同共有的情形时,双方就户内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自愿进行协商及分割,既未侵害发包方村集体的利益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认为双方由此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被告与杨某协议离婚时所形成的调解笔录中,被告明确同意编号为00242号、00282号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杨某所有,该约定未侵害发包方村集体利益,也未侵害户内其他承包人利益,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据此主张这两个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所有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针对被告的辩解,法院认为杨某拿的土地补偿款与本案涉及的承包地没有关联,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钟玉珍 路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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