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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危化品,申报了危化品但没有勾选危化品检验检疫名称,违法吗?

问:我们公司从国外客户那里进口一批丙烯酸羟丙酯,办理进口手续时,被海关认定为危险化学品未报检,我们会被处罚吗?

答: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丙烯酸羟丙酯(CAS号:2918232 )属于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报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贵司未依法报检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海关的处罚。

危化品出口报关必须要商检吗(申报了危化品但没有勾选危化品检验检疫名称)(1)

典型案例:某香料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P海关申报进口顺式-2-己烯-1-醇等,报关单号为220120211000XXXX74,G4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G12、G13、G17申报为危险化学品但未勾选检验检疫名称,申报FOB总价为30346美元(统计人民币价199553元)。经查,G4、G12、G13、G17实际为危险化学品,检验检疫名称应申报为危险化学品,故某报关有限公司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不实,对法定商品不予报检。以上行为有报关资料、调查笔录、情况说明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整。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在进口危险化学品方面,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公告)第二条之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1);(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这里的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为国外发货人所提供,进口时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的要求。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遵守上述合规要求,依法申请报检。本案中,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P海关申报进口顺式-2-己烯-1-醇等,存在将危险化学品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申报危险化学品未正确勾选检验检疫名称的行为,以上行为构成违反上述法律规范之不予报检行为。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单证,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FOB总价为30346美元(统计人民币价199553元),依据以上法律规范,P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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