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不同手法的“碰瓷”可能触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等不同罪名,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严查碰瓷的最高法?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严查碰瓷的最高法(分工配合依法严惩)

严查碰瓷的最高法

● 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不同手法的“碰瓷”可能触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等不同罪名

●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加大对“碰瓷”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良好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阳

□ 见习记者 白楚玄

近年来,“碰瓷”事件时常在全国各地发生,以“碰瓷”为话题的小品也多次出现在央视春晚上。但究竟什么才是“碰瓷”,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界定。

有专家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的“碰瓷”,既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之一。“碰瓷”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一个客观原因就是在案件定性处理上缺乏明确对应的法律条文,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执法难度。此次“两高一部”出台专门针对“碰瓷”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

碰瓷现象时有发生

手段颇多影响恶劣

“碰瓷”一词源于清朝末年,当时一些没落的八旗子弟手捧易破损的瓷器或赝品,在路上假装被路人或者行进的马车冲撞,以瓷器破损为由要求对方赔偿。后来,“碰瓷”逐渐被用于指代此类讹诈行为。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得知,随着社会的发展,“碰瓷”违法犯罪案件频发,且手段不断演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除了生活中常见的“道路碰瓷”外,还有“职场碰瓷”“餐饮碰瓷”“钓鱼执法”以及随着网络发展而产生的“网络碰瓷”,等等。

今年4月,广东佛山禅城公安通报了一起“碰瓷”诈骗案件。“碰瓷”团伙事先准备好鸽子血包或黄鳝血包,然后由汽车“挡路”制造堵塞,骑自行车的嫌疑人则看准机会进行“碰瓷”。一旦成功,他们会拨打备注联系人名为“110”的同伙电话,并以各种说辞“唱双簧”,要求私了。该团伙流窜广州、深圳、韶关、佛山等地作案,涉案金额达数万元。

今年5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通、汪元青、敬小伟等诈骗案作出二审判决,23名被告人共涉及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判决书显示,刘通、汪元青、敬小伟3人共同或者分别组织、伙同20多人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流窜至四川、广东、江西、福建等地,采取事先将团伙中一名成员手臂或者脚趾故意砸伤的方式,由团伙另一名成员陪同伤者搭乘他人摩托车,在摩托车行驶途中故意摔倒,以此为由要求摩托车车主赔偿医疗费,先后勒索27名摩托车车主共计23万余元。

今年9月,上海普陀警方侦破一起“碰瓷”诈骗案。两个月内,袁某骑电动自行车以故意碰擦行驶中的右转车辆方式“碰瓷”18次,获得钱财7000多元。

在法律上,“碰瓷”一直没有明确定义。此次,《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进行了明确界定: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据《法治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09年至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超过7000个涉及“碰瓷”的民事、刑事案件。其中,以“交通事故”为关键词,可以检索到超过2000个涉及“碰瓷”的案件。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表示,“两高一部”联手打击“碰瓷”,足见其已经到了不得不管的地步。“碰瓷”已经发展成一个黑色产业,日趋专业化和组织化,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碰瓷”手法层出不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正常社会秩序。

据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介绍,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二是有效遏制“碰瓷”违法犯罪活动需要;三是规范此类案件办理的需要;四是提高公众防范意识的需要。

性质认定存在争议

意见明晰适用罪名

在我国法律中,没有专门的“碰瓷”罪名。《指导意见》发布之前,对于“碰瓷”行为到底“该当何罪”,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指引。出现“碰瓷”行为后,司法机关在案件的认定上经常会产生争议,只能靠法官根据现有法律和公序良俗进行判断,导致各地判决不一。于是,全国不少地区通过发布指导案例对“碰瓷”案件进行指引。

早在2014年,四川高院发布的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就包括一起“碰瓷”案件:倪贵友等5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正在行驶中的不特定机动车辆,用故意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危险方法“碰瓷”,其行为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2018年12月21日,广东高院发布的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八为蔡桂秋等13人敲诈勒索、诈骗案。该案中,1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常纠集一起组成相对固定的团伙,在高速公路上人为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然后又虚构恶势力背景给群众造成恐慌心理,或采取阻止报警、限制离开等其他威胁手段欺压群众,从而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今年4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这样一起“碰瓷”案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用工合意后,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章某某利用中小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用工不规范的缺陷,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甚至短时间内利用相同手法多次索要二倍工资的职业“碰瓷”行为,其诉求不能支持。

《法治日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碰瓷”“诈骗罪”为关键词,检索到基层法院的判决超过900篇;以“碰瓷”“敲诈勒索罪”为关键词,检索到基层法院的判决超过1000篇;以“碰瓷”“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为关键词,检索到基层法院的判决约300篇。

在不少案件中,对于“碰瓷”行为属于“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存在不同观点。

《指导意见》明确了“碰瓷”的各种情形和认定标准:不同手法的“碰瓷”可能触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不同罪名。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还将“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同时,《指导意见》也加大了对“碰瓷”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运书介绍,“碰瓷”属于社会的一项顽疾,“两高一部”通过《指导意见》对不同性质的“碰瓷”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这应该是首次专项对不同性质“碰瓷”行为进行有效区分和定性,对于各地统一司法尺度有较为积极的作用。而且,鉴于“碰瓷”行为的即时性特点,《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及时出现场、及时串并案侦查等,充分体现了“两高一部”对“碰瓷”行为的严打姿态。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切实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碰瓷者”得不到法律应有的惩处,那么碰的就不只是受害者的“瓷”,更是在碰法律的“瓷”。但在司法实践中,想要证明“碰瓷”行为的故意性并不容易。

一位车主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在被“碰瓷”后,如果等待警方处理,有时候可能会把车拖走,反而会耽误很多时间和精力。因此,如果“碰瓷者”只是要几百块钱,他还是会选择给钱了事。

在司法实践中,“碰瓷者”经常抱着“我弱我有理”的态度进行讹诈,公检法在处理案件时,曾经会或多或少判决、调解赔偿部分损失。事实上,“碰瓷”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让民众避之不及,宁肯妥协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碰瓷”的违法成本太低,而民众的合理维权成本太高。

据湖北省荆州市交管局二大队八中队中队长曾小明介绍,被“碰瓷”的对象,要么被突如其来的险情吓晕,不能识破“碰瓷者”的把戏;要么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给钱私了。就算发现有诈,选择报警,往往也会因取证难,而难以对“碰瓷者”进行实质性惩罚,或者被认定并未造成严重后果,选择教育一番了事;有些“碰瓷者”岁数较大,让警方执法时非常棘手。

武汉律师陈勇认为,“道路碰瓷”已成社会顽疾,很多司机苦不堪言。一些不法分子之所以热衷于“碰瓷”,无非是既懒惰又想发财,还不想犯重罪。而过去一些“碰瓷”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5至10日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客观上反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此次《指导意见》所涉罪名,最高均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的甚至可处死刑,将极大震慑此类犯罪行为。

“小悦悦事件”已经过去多年,但作为典型案例至今让人无法释怀。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广东佛山两岁女童小悦悦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轧,几分钟后又被一小货柜车碾过。事件发生后,在女童身边经过的18个路人都选择漠然离开。最后,拾荒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交给其母亲,但最终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惨剧发生后,社会各界在以各种方式谴责见死不救的同时,也有人表示是因为“碰瓷”案频频出现,才导致人们不敢做好事,甚至见死不救。

北京律师肖东平说,大家在评价“见死不救”案件时,表示我们的社会缺乏的并不是善良之心,而是缺乏保障正义之举合法权益的支持力量。如今专门针对“碰瓷”的《指导意见》出台,为加大对“碰瓷”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良好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破获了不少“碰瓷”案件,其中不乏获利巨大的团伙作案。

今年6月,天津交警破获一个以“碰瓷”为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10人团伙。该团伙通过“一车多人开”“一人开多车”方式,在天津、河北、山东、河南等多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敲诈勒索,先后作案40多起,讹诈他人钱财共计24.89万元,受害人达40多人。目前,团伙中6名主犯已被抓获归案,另外4名从犯已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今年8月,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郴州支队、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局通力合作,成功打掉一个跨省“碰瓷”团伙,在湖南汝城和广东清远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该团伙人员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其中有负责制造事故的人员、外围敲诈人员等,甚至还冒充110接警中心人员,已在广东、江西、湖南、四川等地作案多起。

采访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认为,“碰瓷”是当今社会诚信建设的一大毒瘤,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铲除“碰瓷”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公检法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全社会的责任。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通过预防和惩处相结合,有效消除“碰瓷”行为产生的条件。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司法责任制的不断落实,现在越来越注重取证。”郭泽强说,在“碰瓷”案件发生后,要做好证据固定工作,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良好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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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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