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同时,为了保证诉讼顺利,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附设一些定的特殊义务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

当事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吗(被取保候审人应当明确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1)

被取保候审人的一般性义务的规定

《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人的一般性义务的规定的内容是《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的明确要求,其目的是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在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取保候审时,应当同时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通常是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法律将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范围限制在其所居住的市县,主要是因为在侦查终结前,公安机关随时有可能对犯罪嫌疑进行讯问、核实证据等。

将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屋内,在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便于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和管理。

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日常监督、考察和管理由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第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本项内容系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第2增加的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的生活和工作的流动性越来越强,从而影响到办案机关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有效监管。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脱逃或发生其他严重情形,势必会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规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的报告义务是为了保证办案机关和执行机关能够随时掌握被取保候审人的行踪,保证其能够随时到案,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处于未被羁押的状态,公安机关一般以传讯的方式通知其到案。

被取保候审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传讯通知后,应当及时到案,即“随传随到”,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威胁、恫吓、引诱、收买、欺骗证人及其近亲属亲友,使证人不敢作证或者故意作虚假证明。

第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隐匿、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同案犯相互串通,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故意作虚假供述。

“传讯”与传唤、拘传不同,是一种独立的到案措施

传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办案部门应当制作传讯通知书,并送达犯罪嫌疑人,并让其在传讯通知书副本上签名、捺指印。

如果被传讯人不在场,也可以交由与其一同居住的成年亲属代收,并让其在传讯通知书副本上签名、捺指印。

传讯通知书应载明接受传讯的时间、地点。对于因被传讯人逃跑等原因无法送达,或者被传讯人未按规定接受传讯的,办案人员应当在副本的签注栏注明有关情况,以证明被取保候审人存在违反取保候审义务。

传讯可以不受异地限制,可以要求居住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自行到办案部门接受调查,也可以由办案部门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进行传讯。

需要注意的是,传讯的对象应当是被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当事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吗(被取保候审人应当明确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2)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特殊义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是公安机关可以自由裁量适用的权力,被取保候审人除应当遵守一般性义务外,是否需要附设一定的其他义务,取决于案情的需要。

具体讲:

第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所谓特定场所,需要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指定。这里的“特定场所”必须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

主要包括:

(1)可能导致犯罪嫌疑 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这些场所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再次实施犯罪创造条件或者提供便利,刺激其产生犯罪意图。

具体情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情况来判断。

比如,公安机关可以禁止猥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进入幼儿园、学校等场所;禁止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进入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2)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碍诉讼活动的场所。

例如,禁止犯罪嫌疑人进入犯罪现场、被害人、证人住所、单位等场所或者地点,防止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的发生。

另外,由于犯罪的性质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倾向、心理状态等,可能会对某一场所正常的生产、生活或者学习秩序造成不利影响时,公安机关可以禁止犯罪嫌疑人进入该场所。

第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是指不得与涉案人员以及与本案有关联的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形式与他人通信联络,目的是防止发生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

特定人员”,可以是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鉴定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等,被取保候审人与这些人员会见或者通信,有可能会造成串供、威胁、引诱、欺骗证人、打击报复被害人或者证人等,从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

具体情形由办案机关根据案情本身来确定。

通信包括通过电话、微信、短信、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任意形式的联络。

第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是指禁止从事与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相关联的活动。

特定活动,是指与被指控的犯罪系一类或者相似的行为,可能会引发犯罪嫌疑人新的犯意,或者可能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比如,对于涉嫌证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禁止其从事证券交易;对于涉嫌贩毒、吸毒的犯罪嫌人,禁止其从事医药卫生工作中接触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活动对于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禁止其参加与儿童接触的教学活动等等。

第四,将护照等出人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是指办案机关暂扣护照、港澳通行证、海员证、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及驾驶证,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以及从事驾驶行为等,以避免危险性行为的发生。

当事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吗(被取保候审人应当明确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3)

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特殊义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是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上述一项或项规定,还是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同时遵守全部四项规定,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犯的原因和个人的行为倾向、心理状态以及从保护被害人免遭再次侵害、预防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的需要等因素来逐案、逐人确定,而不应当随意适用,甚至带有惩罚性质的适用。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特殊义务办案实践的一个实务问题

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一般性义务以外的其他规定,只能是本条列举的四项内容,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和被取保候审人目身的情况责令其遵守其中的一项或几项规定,也可以责令被取保审人同时遵守全部四项规定,但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这四项内容随便设定其他义务。

公安机关对于是否要求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本定,要求其遵守哪几项规定,以及特定场所、特定人员、特定活的范围,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考虑,逐案、逐人裁量决定。

可能有的案件采用,有的案件不采用,同一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用,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采用。

同时,选择要有针对性,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尽量将对被取保候审人的工作、生活、学习造成的影响降低。不能为了工作便利,要求所有被取保候审人都遵守所有规定,也不能随意扩大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