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统计办法(矿业新规净矿)(1)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明确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7号文将“净矿”出让确定为本次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有利于矿业权资产价值实现,维护国家资源所有权益,有利于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

矿业权统计办法(矿业新规净矿)(2)

什么是“净矿”

“净矿”出让属于今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之一,目前关于“净矿”的内涵和外延,国家层面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一般而言,“净矿”类似于房地产领域的“净地”,即矿业权出让前妥善解决好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让竞得人不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同时矿区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等范围内,竞得人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矿权证,并能顺利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矿业权。“净矿”包括“净采矿权”和“净探矿权”。

“净采矿权”出让是与过去的“毛采矿权”出让模式相对而言的。由于采矿作业过程中往往要修建道路、清理地表附着物和补偿、占用土地修建配套设施等,必须取得矿区周边的利益相关方的许可。但长期以来,采矿权出让过程中都不涉及前述问题,导致采矿权竞得人成交后,因与当地村民“谈不拢”,存在长期不能开工的情况。这也使得许多投资者顾虑重重,不敢轻易参与竞买,致使矿产资源价值被低估。

矿业权统计办法(矿业新规净矿)(3)

“净矿”出让的地方实践

2010年浙江省部分县市开始试行“净采矿权”出让。2013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净采矿权”出让在浙江全省推行。近三年来,广西、湖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等省/自治区将“净采矿权”出让纳入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内容,取得积极成效。例如,广西自然资源厅出台《广西推进净采矿权出让试点方案》,推广南宁市“净采矿权”出让经验。

上述试点省份的“净矿”出让,主要集中于“净采矿权”出让,“净探矿权”出让鲜有涉及。

7号文明确“净矿”出让,不仅包括“净采矿权”出让,也包括“净探矿权”出让,这就为今后的“净探矿权”出让留下了制度空间。同时7号文也为砂石土矿以外的其他矿种开展“净矿”出让留下了制度空间。

“净矿”出让条件

“净矿”出让的目的在于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可以顺利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根据7号文规定,如果因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导致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目前国家层面关于“净矿”出让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树人律师根据“净矿”出让的特点,并结合试点省份的经验,剖析“净矿”出让所应具备的条件。

矿业权统计办法(矿业新规净矿)(4)

一、“净探矿权”出让的条件

“净探矿权”出让一般应包括以下条件:

1、权属上的“干净”,即拟出让勘查区块没有权属争议和纠纷。

2、规划上的“干净”,即拟出让勘查区块中没有各类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禁止和限制区域。

3、要着眼于勘查、开采全过程,切实保障勘查开采作业用地,即出让探矿权不仅要保障探矿权用地,也要保障探矿权将来转为采矿权后同样能够顺利开展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提前做好规划衔接,预留好矿业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用海审批手续。

二、“净采矿权”出让的条件

“净采矿权”出让一般应包括以下条件:

1、权属上的“干净”,即拟出让开采矿区没有权属争议和纠纷。土地、林地权属调查清晰,无权益纠纷。

2、规划上的“干净”,即拟出让净采矿权出让范围内没有各类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禁止和限制区域,这些规划条件既要考虑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规划,也要考虑环保、安全生产等可能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的相关部门的规划限制和政策限制。

3、政府部门协调做好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宜,并与土地权属人初步签订相关协议。

4、涉及林地、草地的,由林草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使用政策的意见,确保采矿权人正常开展开采工作。

5、自然资源部门完成采矿权出让前期地质勘查以及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前期工作。

矿业权统计办法(矿业新规净矿)(5)

“净矿”出让流程

目前国家层面关于“净矿”出让流程未有明确的规定,树人律师结合广西“净矿”出让流程,阐述“净矿”出让的具体流程:

1、开展前期踏勘

根据本地资源赋存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发改、工信、生态、林业、应急、水利等部门及矿山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出让矿区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出具书面意见。重点核查拟设置矿业权是否符合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存在矿业权重叠,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或禁止勘查开采情形,是否适应市场需求等情况。

2、调查土地、林地、草地情况

对拟出让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林地、草地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进行调查,确保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同时,符合用地、用林、用草政策。

矿业权统计办法(矿业新规净矿)(6)

3、签订补偿协议

协调做好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宜,并初步签订相关协议。

4、开展出让前期工作

组织开展地质勘查,编制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适用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适用采矿权)并评审,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工作。

5、出让矿业权

确定矿业权出让起始价,制定出让交易方案,提交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矿业权出让,出让方式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净矿”出让的问题及建议

一、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净矿”出让具体操作性规定

7号文仅对“净矿”出让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目前仅有部分试点省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净采矿权”出让的相关细则。

为明确“净矿”的内涵和外延、“净矿”出让条件、流程,统一出让尺度,规范“净矿”出让行为,国家有必要适时出台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净矿”出让文件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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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净矿”出让涉及多方权益人的利益

“净矿”出让前,需要处理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实质为处理相邻关系、地役权问题。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是对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展或限制,例如矿业权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矿业权人的通行、供电、供水、架设管线等。地役权属于独立的民事权利,如矿业权人在矿区之外占用土地,矿业权人通过地役权取得矿业用地等行为,事前应与土地权利人协商一致。

自然资源部门等政府机关在“净矿”出让前,应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地役权事宜,秉承同等保护物权人的原则,公平保护矿业权人、相邻权利人、地役权人的权益。政府机构不能利用行政职能刻意侵害其他权利人权益,政府部门与其他权利人签署的补偿协议应公平、公正,如此才能真正达到“净矿”出让后矿业权人可顺利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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