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伟渊 金融与刑辩律师 最高检民行案件咨询专家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陈鑫泽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未经刘伟渊律师团队许可,不得转载)

前言

本文为“国企高管妨害企业管理类罪大数据报告”系列第2期,主要内容为“国企高管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大数据分布状况和本罪案件的裁判要旨。

一、相关规范性文件

(一)《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计算至侦查机关立案之时。立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追回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

4、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渎职行为的处理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16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2021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附则第19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要旨)(1)

二、数据分布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为案由进行检索,共有716篇裁判文书,一审判决书有368篇,说明共有368例相关案例。在Alpha数据库中,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为案由进行检索,共有832篇裁判文书,其中全文公开的判决书有525篇,其中除执行以外的判决书共有391篇。我们从两个数据库中分别抽取了8例和7例案件,并对这15例案件进行了汇总,共有23名被告人。

(一)职务分布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要旨)(2)

图 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职务分布

在23名被告人中,除2名身份不明以外,有5人为国有公司经理,包括2名总经理和3名部门经理;国有企业董事长4人;事业单位负责人为4人;剩余3人为普通职工;2人为法定代表人;2人为总会计师;1人为财务部长;1人为总工程师;1人为监事会主席。其中,有1人身兼两职。

数据显示,国有公司的经理、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本罪的主要被告人,可见涉嫌本罪的高层人员较多。

(二)案发领域分布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要旨)(3)

图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案发领域分布

在23名被告人中,有10人从事财务管理,7人从事购销业务,5人从事工程承揽,3人从事股权投资,2人从事信用担保,2人从事人事提拔。其中,有6人涉嫌2个领域。

可见,“财务管理”、“购销业务”和“工程承揽”3个领域是国企高管涉嫌本罪最为高发的领域。这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高发领域完全重合(见本系列报告第3期),这说明享有“财务管理”、“购销业务”和“工程承揽”职权的国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职权的行使须更为谨慎。

(三)到案方式分布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要旨)(4)

图 3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到案方式分布

在23名被告人中,10名注明了到案方式。其中,1名被告人到案因检察院介入,9人因监委会的主动查处。可见,国家监察机关的主动介入是本罪被告的主要到案方式。

(四)量刑数据分布

23名被告人中,2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8人被判缓刑,最轻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最重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剩余被判实刑的13人中有7人被判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要旨)(5)

图 4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自由刑分布

在13名被判实刑的被告中,自由刑量刑分布大部分在5-10年期间,最低为3年,最高为15年。相对而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罚略重,这是因为本罪的主观为故意,而非过失,相较而言更为严重。但超过10年的判罚并不常见,可见本罪的自由刑判罚区间适中。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要旨)(6)

图 5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罚金刑分布

7名被判处并处罚金被告人的罚金刑量刑分布较低且较为集中,主要分布在10-50万元之间。有两例超过100万的判罚。对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而言,多数案件的判罚区间并无差异(见本系列报告第3期),但整体量刑更重,且存在少数高额罚金的情形。

三、裁判要旨

(一)高某案:本罪的主观故意

裁判要旨:本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如被告人主观上对造成的损失呈过失,则不能构成本罪。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2002)绍刑初字第227号高某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国有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改制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某无滥用职权的行为,没有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也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高某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尚未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于2000年7月获知科盛集团给饲料经销户作铺底资金的产品溢余款1,723,618.20元没有进行评估,却瞒而不报,导致国有资产再度流失。但未提供证据证实高某知道该笔铺底资金没有进行资产评估的时间,故在高某知道该笔铺底资金没有进行资产评估的时间上,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认定高某是公司改制结束后才知道。高某在公司改制结束前不知道该笔铺底资金没有参加资产评估,对于该笔国有资产的流失,作为国有公司负责人的高某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其(该部分)行为不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法定犯罪构成,不宜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论处,可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意见。鉴于被告人高某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科盛饲料有限公司退缴了全部隐匿的国有资产,使社会危害程度降到了最低,故可对被告人高某酌情从轻处罚。

(二)郭沆案:本罪的客观行为

裁判要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具体可分为两类:其一,超越职权行为;其二,不正确行使职权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2020)京刑终125号郭沆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裁判理由:成国誉在案发当时作为京粮电商公司负责手机仓库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公司仓储管理工作规定,多次在明知郭沆未缴清手机货款的情况下给郭沆多放货,这是对其自身仓库管理工作职权的滥用,直接造成了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超越了各自的职权范围,未能正确履行自身职责。上诉人郭沆在与国有公司开展手机业务的过程中,与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共谋,积极协助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国有公司巨额经济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且系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依法应予惩处。

(三)李靖案:本罪的主体

裁判要旨:在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共同控股的公司中担任经理,具有代表国有投资主体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的,可以构成本罪的适格主体。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2016)晋01刑终44号李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理由:原审法院认为,山西汽运集团迎泽物流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7日资本重组后变更为山西迎泽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被告人李靖于2010年1月25日经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被聘任为该公司仓储分公司经理,后又于2011年5月5日经该公司董事会扩大会议研究决定,被聘任为配送项目一部经理。迎泽物流有限公司虽为民营股份参股的有限公司,但民营股份并未派人参与经营管理,只是依照股份分取红利。被告人李靖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应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未接到深圳恒路物流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不正当行使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私自放货给山西同舟电子有限公司,致使国有公司及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侵犯了国有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是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被告人李靖是竞聘方式通过迎泽物流公司任命成为配送一部经理的,这个公司是一个混合制公司,这个任命代表国有股东和民营股东的意思;结合证人证言来说,被告人李靖的工作是一个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不是管理国家资产等职务,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主体是不适合的。经查,该公司实施竞聘、竞标事实存在,但该竞聘、竞标并未对社会大众开放,只是在该公司现有工作人员内,符合层级的、有竞标条件的人中进行,李靖竞标、竞聘成功,仍然具有代表国有投资主体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靖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靖在未接到深圳恒路物流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不正当行使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私自放货给山西同舟电子有限公司,致使国有公司及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侵犯了国有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李靖曾当庭自愿认罪,原审在对其量刑时对该情节已作体现。但李靖又以其主体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为由提出上诉。经查,一审判决中已就此辩解意见进行了充分阐述,不予采纳的理由明晰。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要旨)(7)

(四)张昆案:本罪的危害结果

裁判要旨: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给另一国有控股公司多支付钱款能否认定为为“造成国有公司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两家公司均系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该问题与本罪相关损失的认定无关。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2016)渝01刑终1033号张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理由:关于上诉人张昆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昆修改煤炭发热值未造成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意见。经查,合川盐化公司与煤炭供应商协商采用抽样方法和检测方法测定煤炭发热值,该数据客观真实,如发现异常可以申请复检而不能人为修改;合川盐化公司与重庆宝金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共同隶属于重庆盐业集团与本案相关损失的认定无关,两家公司均系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且重庆宝金贸易有限公司仅是名义上的煤炭供应商,而非实际煤炭供应商。张昆利用其审核煤炭发热值检测数据的职权,擅自修改煤炭发热值检测数据,致使合川盐化公司多支付煤炭款4998900.36元,即为国家利益所遭受的损失。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及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五)郭凯军案:本罪的行为类型举例一

裁判要旨国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明知违反公司规定,未经审批,而擅自决定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并签名和加盖公司公章,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流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2020)湘01刑终1062号郭凯军滥用职权、受贿案。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凯军身为国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经查,郭凯军作为国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明知违反公司规定,未经审批,而擅自决定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并签名和加盖公司公章,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流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六)孟连军案:本罪的行为类型举例二

裁判要旨:担任国有公司高管人员,擅自决定设立公司,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应认定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2020)豫刑终149号孟连军贪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滥用职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基本案情:根据郑州市国资委文件及兰博尔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兰博尔公司成立子公司或者进行大额投资,应当由兰博尔公司投资发展部立项和编制可行性报告,经技术委员会讨论,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再报郑州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本案中孟连军设立郑州兰博尔名胜置业有限公司、国泰融信(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均是其个人决定后仅在会议上进行过通报,没有进行集体讨论并报郑州市国资委审批,孟连军具有滥用职权行为。在案证据显示,目前该四家企业处于停止经营、破产或负资产状态,经郑州市审计局审计,孟连军滥用职权行为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8914.46万元,郑州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上述投资的经营情况,经过审计认定的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准确。孟连军及其辩护人提出投资和成立公司均在领导班子会议上讨论通过的意见经查与在案证据不符,且上述投资均未按规定报郑州市国资委批准。原判认定孟连军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七)裘建国案:本罪的行为类型举例三

裁判要旨:国有事业单位人员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报告的过程中,擅自篡改原始地形测量数据,隐瞒该矿区界外开采的事实,以帮助保山矿业非法占有国家矿产资源并逃避处罚,违规从事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审理法院: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2021)浙0424刑初62号裘建国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裘建国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从事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另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416000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责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本案中被告人裘建国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构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要旨)(8)

(八)周某甲案:本罪的行为类型举例四

裁判要旨:国有燃气公司副总经理兼会计,在评估基准日至天然气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之间的过渡期内,明知合同中没有无偿移交资产的依据,向董事会提交无偿移交资产的报告,将新增的管网资产无偿移交给合资公司,造成燃气集团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2016)鄂01刑终1242号周锦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被告人周某甲超越职权,违反燃气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规及董事会决议,在未经出资人或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要求吴某甲签署移交“新资产”的文件。在明知合同中没有无偿移交该资产的依据的情况下,向董事会提交的无偿移交“新资产”的报告中虚构事实、虚列合同条款,致使燃气集团董事会在被蒙蔽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其报告。燃气集团依据上述董事会决议,陆续三次将价值人民币2.45亿的管网资产无偿移交给合资公司,同时周某甲还不如实反映燃气集团处置该资产的经济行为,使该资产在其所有人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全部无偿转为合资公司的固定资产,造成燃气集团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综上,被告人周某甲既有积极作为的越权行为,同时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权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锦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原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锦某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损失2.45亿元,其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要旨)(9)

(九)郝某甲案:本罪的行为类型举例五

裁判要旨:幼儿园担任会计师在向财政部门上报年度决算报表时,明知其填写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托幼园所收费(俗称幼儿管理费)金额与单位实际收取的金额不符却依然上报,以致单位收取的幼儿管理费未能全额上缴的行为未被财政部门发现,致使未上缴脱离监管的幼儿管理费被幼儿园出纳非法占为己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2018)晋02刑终222号郝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原判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郝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大同市城区实验幼儿园的会计,在制作财务账簿综合明细账及向财政部门上报年度决算报表的工作过程中,明知单位存在应缴财政专户款的会计科目及实际收取的幼儿管理费的金额,却故意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填报虚假内容做假账,以致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幼儿管理费未能全额上缴的事实未被财政部门发现,未上缴的款项1240520元脱离监管被他人贪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国家遭受重大利益损失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符合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相关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本院认为,上诉人郝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原大同市城区实验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造成该单位所收取幼儿管理费中的1240520元被他人贪污的事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要旨)(10)

(十)牛瑞雪、廖立东案:本罪的行为类型举例六

裁判要旨:国有报业集团财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及所在单位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虚假材料办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随即贴现,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的,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住使者和提供虚假凭证者两人的地位作用并无明显区别,为共同正犯。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2017)渝05刑终767号牛瑞雪廖立东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牛瑞雪、廖立东身为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及所在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分六次通过使用虚假材料在恒丰银行重庆分行办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共计30000万元并随即贴现,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60.19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

本院认为,上诉人牛瑞雪、廖立东身为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及所在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分六次通过使用虚假材料在恒丰银行重庆分行办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共计30000万元并随即贴现,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60.19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牛瑞雪、廖立东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经查,牛瑞雪自行决定在恒丰银行重庆分行为报业集团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后,超越职权安排财务人员存入资金、办理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并予以贴现,最终导致经济损失共计360.19万元。廖立东在明知的情况下,在办理票据融资时协调提供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供销合同、盖章、票据背书及转账等事宜,还超越职权继续办理恒丰银行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并贴现,且造成单笔最大损失150万余元。二人在主观上对其行为及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且行为积极,二人的地位作用并无明显区别。综上,对牛瑞雪、廖立东及各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上诉人均能认罪悔罪,并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实际情况及二人的犯罪情节等,本院依法对二上诉人宣告缓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要旨)(11)

(十一)汤会琳案:本罪的数罪并罚规定

裁判要旨:本罪可与贪污贿赂类罪数罪并罚,根据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收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罪数罪并罚。”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2019)鄂刑终197号冯以立、麦顺坤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案。

裁判理由:经审理查明,冯以立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规以青山库名义为上诉人麦顺坤及其名下企业在银行的债务提供担保,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4.关于冯以立提出其滥用职权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麦顺坤骗取银行票据承兑,对其行为应择一罪处罚,以及麦顺坤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麦顺坤骗取票据承兑罪的刑罚与行贿罪的刑罚存在重复评价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1)冯以立为帮助麦顺坤名下企业融资,伙同麦顺坤骗取银行票据承兑的犯罪行为与冯以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以青山库名义为麦顺坤个人及名下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犯罪行为分属两个犯罪行为,且二者并非吸收、牵连关系,不能依据刑法理论择一重处断原则处罚。(2)麦顺坤骗取票据承兑是为了向银行融资,行贿是为了让冯以立滥用职权以青山库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判据此分别评价并无不当。故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十二)张某案:本罪的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国有公司负责公司担保业务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经理,在资信评审部和担保业务部指出存在问题后,未履行职责同意担保,最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与直接行为人一起,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

审理法院: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2019)甘0821刑初80号赵某、张某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关于部分担保业务中二被告人的共同犯罪问题。被告人赵某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是否提供担保虽由赵某决定,被告人张某1作为公司业务经理和风险控制部经理,负责公司担保业务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但在资信评审部和担保业务部指出存在问题后,被告人张某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仍然签署了同意提供担保的意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与赵某系共同犯罪。赵某在任期间违规提供担保,离任后被担保企业无力偿还贷款,张某1违规为转贷和展期提供担保,所造成的损失应认定为赵某和张某1共同犯罪造成的损失。

……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张某1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某1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张某1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对受贿部分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缴全部受贿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要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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