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地产项目,除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且不需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环评已改为登记表备案了。
- 如果房地产项目以前批了环评报告书(表)的,现在发生重大变动,如增加楼层、挪了位置等,是否还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 由于登记表不需要办理竣工环保验收,如果没有发生重大变动,且符合填报登记表条件的,为了不办理验收,是否也可以当作以前没有报批环评,现在再填报登记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认为
对于第1种情形,2020年6月1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在网上问政平台作出了回复:
该项目建议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按照《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第1号令)中第106项“房地产开发”,如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或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的重新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原昆山市环境保护局认为
2018年12月6日,原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公告予以明确: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前已审批但未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名录修订后环评类别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变为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登记表网上备案后,可不再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小结
综上,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前,环评已审批但未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名录修改后环评类别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变为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登记表网上备案后,可不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即可。手续可以简化,但要求不能降低,相关的污染防治措施,应按原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或作出合理解释。
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已经依法从环评报告书(表)改为登记表的,对建设项目原来存在的“未验先投”行为,应不再予以处罚。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环评类别已经依法从报告书、报告表改为登记表的,对建设项目原来存在的未依法报批、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也不应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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