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中金网APP,有“料”的才是您需要的……,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21年沈阳养老金怎么涨?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21年沈阳养老金怎么涨(沈阳养老金上涨147.2元)

21年沈阳养老金怎么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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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标题:沈阳:养老金平均涨147.2元/人 25日前后发放到位)

沈阳养老金调整进入发放阶段:养老金平均涨147.2元/人。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十二连涨”的调整工作已经完成,进入发放阶段,预计本月25日前后将陆续发放到位。本次养老金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平均涨幅达147.2元。

昨日,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开展了重阳节及敬老月系列活动。在活动现场,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了解到,沈阳市退休人员近期最为关心的养老金“十二连涨”已经进入了发放阶段,企业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平均上涨达到了147.2元,略微高于国家确定的6.5%的涨幅标准。不过平均涨147.2元,并不意味着所有参保人每人都能涨这么多,根据缴费年限、参加工作时间、是否高龄等因素,有的人涨得多,有的人涨得则会低于平均值。此次调整,除企业退休人员外,五七家属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在范围之内。2005年调整前,沈阳市已经从月人均538元开始,连续调整了十二年的养老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

今年的养老金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也就是说本月到账的养老金中含有前几个月补发的部分。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为了能让养老金及时调整到位并发放到市民手中,该局早在8月就开始做了初步预算,并与财政部门沟通,将这部分资金准备出来。待全省的调整方案出台后,第一时间做系统调整和人工核对工作,确保养老金能在规定的9月底前到账。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路径分为市属和区属,市属的参保人从本月19日开始,就将陆续收到调整后和补发的养老金,区属的参保人养老金将在25日前后陆续发放到位。

沈阳职工养老保险费率最低降至19%

国务院下调社保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

职工养老保险费率 最低可降至19%

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

失业保险费率

个人不超过0.5%

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上述两项措施的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高于12%的一律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申请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

沈阳市执行的社保费率

在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方面,沈阳市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是,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至于我省在以上两种社保缴费比例上是否会调整,还需进一步研究。

从2013年11月起,我省已对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单位部分缴费费率由原来的2%降至1%,职工个人部分费率为0.5%。因此,本次调整后企业将继续执行1%的费率。

沈阳公布的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是:1994年至1997年为5%,1998年至2000年为6%,2001年至2007年为8%,2008年调整为5%-12%(缴存比例低于8%的主要为少数县区单位及职工)。

【沈阳养老金相关知识】

沈阳市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办理流程

第一步、首先,向沈阳市企业(准备退费的)缴费所在地税务局(所)申请退费,领取《沈阳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核表》。申请所需手续向地税部门咨询。

第二步、重复部份含2001年7月至2002年9月的,到退费企业所在分中心企业管理科,进行核对、补记缴款单号工作,同时打印缴费明细。

第三步、持在地税局申请到的《沈阳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核表》到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企业管理处和财务处进行审批。

第四步、经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企业管理处审批后,将《沈阳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核表》送地税,办理退费。

第五步、退费成功后,持《沈阳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核表》(第三联 社保经办机构留存联)原件和复印件、地税开据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复印件两份到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企业处进行重复账户处理。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邮编:110036

沈阳退休养老金领取条件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4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3.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①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②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③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④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⑤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①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②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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