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但这个补偿安置标准你是否知道?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来为您讲解相关问题。
案例介绍
本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643号行政裁定书,本案当中沈阳和平区政府在未与当事人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未经批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安置补偿裁决的情况下,没有法律授权,即自行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且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并且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当事人房屋,造成相应的房屋价值、屋内物品以及因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形成的房租等实际损失,二审法院确认该违法强拆行为违法,应当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但就赔偿标准问题上,和平区政府主张按照集体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赔偿,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该涉案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后和平区政府不服判决,再审到最高院。
最高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后最高院驳回和平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意见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史律师提醒
BEIJING JINGKANG LAW FIRM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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