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四个差距(浅析安全生产34)(1)

一、安全生产概念的起源

安全生产四个差距(浅析安全生产34)(2)

安全生产的概念并非古已有之。

"从本质上说,安全生产问题是工业化生产方式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从历史上来看,工业化生产方式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改善了人类的生存状况,也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革。此种生产方式给从事生产活动的劳动者带来的伤害(后世概括为死亡、工伤和职业病三类)是其带来的影响巨大的副产品。"(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安全科学岛"文章《安全生产的前世今生》第二段内容;作者:东牛。)

结合安法第一条及工作实际可知,"安全生产"是指:通过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业人员生命权、职业健康权及个人发展权的保障,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的主体:根据安法第三条及工作实际可知,安全生产的主体——"人",可分为五个群体,分别是: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4.政府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

5.社会公众。

其中,根据影响安全生产的方式、时效不同,前四类群体的工作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可将这四类群体命名为Z;后一类群体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方式是间接的,可命名为J。

安全生产的客体: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职业健康及相关福利(工资、保险、晋升、休息权等)。

即安全生产客体的构成要件为:从业人员的生命权(S);职业健康权(K);个人发展权(F);

安全生产的目的: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下,提出安全生产"两群·三权"理论。"两群"指直接作用安全生产的Z群体、间接作用安全生产的J群体;"三权"指从业人员的生命权S、职业健康权K、个人发展权F。

二、安全生产"两群·三权"理论的提出背景

(一)安全生产概念的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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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角度出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形及与之对应职责"部门"可分为以下六类:

(1)战争——军队;

(2)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原防汛、抗旱、地震救灾等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

(3)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坍塌、爆炸、火灾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

(4)刑事案件——公检法系统;

(5)自杀——有关协会、群团组织;

(6)其他意外事故(交通事故、溺亡事故等)——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

(注:以上所有情形都有一个基本的职责"部门"——医院)

"安全"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国家安全等,安全生产只是安全概念中的一部分,其对应的职责部门目前是2018年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首先直接保障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当然,从业人员也是人民群众。但在实际工作中,这是需要加以区分的。

一方面,只有当"人民群众"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时,才能适用《安全生产法》,保障其权利,要求其尽义务,追究其责任。

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安全生产概念的理解不够深刻、往往只看到"安全生产"中"安全"两个字,而忽视了"生产"对"安全"的限定。一提到与安全有关的事物首先想到的就是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但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首先应当是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现实中各级政府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安委会事实上对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安委会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安办"),依托在应急管理部门,即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着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如此,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时效性,需要安办具备强大的协调督促能力。

现实中,安办是否具备了强大的协调督促能力呢?

(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角色"错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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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在于防止和减少事故,事故发生是事故隐患造成的,事故隐患主要有: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其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对物的不安全状态类隐患非常关注,隐患排查多为检查物的状态,而忽视对人的行为的管理。

根据安法第二十二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

根据安法第十八条,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安法第六十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含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责。

综上,排查、消除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不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责。实际中,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如果把检查的精力放在排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尤其是排查物的不安全状态类事故隐患,使自己混同于企业安全员,出现角色错位,其弊端显而易见:

(1)导致执法效率低下。由于目前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人员相对不足,且安全生产执法涵盖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范围广、任务重,如果在执法检查中着力于帮企业排查物的不安全状态类隐患,势必增加工作量;此外,这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也提出了较高要求。(对于文科生,基本的化工知识都不懂,要想排查出生产经营环节物的不安全状态类隐患是比较困难的)

(2)导致企业安全管理积极性不高。生产经营者可能会出现"等靠要"惰性思想,就指着执法人员来替我找隐患,找到什么改什么,机械被动;或是对执法检查产生抵触和反感心理,认为执法人员就是来找问题的,不主动配合,隐患整改也应付了事。

(三)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不够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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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预防性、多因素性、软效益性。

1.预防性。安全生产是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属于预防性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与事故之间的关系类似于锻炼身体与疾病的关系。

锻炼身体可以有效预防疾病,但一天、两天、三天不锻炼,身体并不会马上生病。同时,也很难证明今天的跑步与仰卧起坐避免了哪一次生病,锻炼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

当没有生病,人们往往不会知道锻炼的重要性,只有躺在病床上才会知道健康的可贵。

类似的,当没有发生事故,人们往往不会感受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不会意识到有一群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与企业的安全员)在为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努力工作。

比如,一名安全生产工作者在检查中及时制止了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事故,但危害的结果没发生,社会公众看不到刚才的这一幕,也就不知道这有多大的意义,甚至违章作业的人员都不一定能意识到这是救了他的命,更有甚者会产生抵触心理。

2.多因素性。疾病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不锻炼、经常熬夜、饮食不规律、喝酒抽烟、乱穿衣服、不穿秋裤 ,这些不良习惯相当于安全隐患,长此以往便会小病不断,直至诱发大病。

事故的发生同样如此,根据海因里希事故法则,每一起亡人事故发生的背后,都必然有29件轻度的事故和300件潜在的隐患。从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环节疏漏的共同作用下,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3.软效益性。虽然人人都知道锻炼对自己的生命有好处,但实际中有多少人会坚持做这件事?这是因为投入与产出的效果在短期内不明显,你很难想到要通过锻炼身体去预防疾病。你熬夜加班写方案、做材料,是因为加班费是肉眼可见的,因为写不完被领导批评是亲耳可闻的。

安全生产是为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济效益(GDP)可以用阿拉伯数字直接衡量,但安全生产对经济效益的贡献是隐蔽的,难以量化的。

三、安全生产"两群·三权"理论的具体内涵

(一)主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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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群体

Z群体包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政府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四个部分。

一是主要负责人。(1)主要负责人属于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人"。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生产意识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主要包含: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提升自身及家庭的物质生活条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为推动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即自我实现的需要)。

安全生产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而言,是从属且伴随于其创业经营过程的。相对于创造经济效益,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的兜底性、基础性、原则性特征,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不正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即必须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只有这样,他才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才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聘请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保障安全生产的投入及有效实施。(人员、资金、安全保障措施)

相较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能力,其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更为重要。原因在于,实际中主要负责人工作的主要精力是用来研究决定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战略、发展方向,人事安排等,根本上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提升,这也是他创业的最直接目的。(如果"安全生产"是他的目的,他只要待在家不创业或是去其他企业上班就可以了。)安全生产如果成了他的主要工作,那他就变成了"安全员",这是违背客观发展规律和人性的。

当然,假若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搞安全生产工作出身,或是安全工程专业毕业,那么其对安全生产的理解更加深刻,相关工作的开展就能更加科学合理,富有成效。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还有一个角色,即本行业的生产经营者。这个角色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引起足够重视,这是因为单个企业是在所在行业的组成单元,发生事故后的追责只针对该企业,故"行业自律"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与运用。

属于同一行业的企业,其应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使用的生产经营设备、工艺流程、主要负责人的资质等方面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患问题也随之具有高度相似性。

安法第三条提出的"行业自律"就是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与企业间的凝聚力。当本行业中的某个企业发生事故后,行业协会可总结其中的问题教训、找到技术、管理上的隐患,并通报本行业其他企业,提升本行业的安全发展水平。

实际中,同行业的企业间是竞争关系,部分企业经营者可能存在乐于见到竞争者出事的隔岸观火心态。事实上这是非常短视的。

举例说明,假设某行业普遍采用某种生产设备,但该设备存在技术缺陷,容易导致事故,那么如果事故频发,则对该行业的整体发展都是一种威胁,该行业可能成为"夕阳产业",处于其中的每一个企业都不能独善其身。

一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身处其中的企业而言才是最大的发展红利。

二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通过履行岗位职责来获取报酬,报酬与其劳动量成正比。一般而言,人员择业时首先判断工资收入、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因素,安全对从业人员而言是从属于工作内容的。("365行"中,高危行业毕竟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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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用主要体现在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章操作,使用安全防护设备等方面。从业人员本身的素质对安全生产意义重大。

(1)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直接影响事故发生率。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出现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从业人员的生产效率间接影响事故发生率。一般而言,其作用路径为:从业人员的生产效率——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规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事故发生率。

企业的经济效益越好,规模越大,各项规章制度及生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就越完备健全。与此同时,这样的企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相对较高,在这样的良性循环下,有利于大幅度降低事故发生率。

三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和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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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负责人虽然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但在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中,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落实还是要依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录相关情况;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等。

在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专业是安全工程专业。

安全工程专业,注重培养能从事安全技术及工程、安全科学与研究、安全监察与管理、安全健康环境检测与监测、安全设计与生产、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面复合型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综合交叉学科。(来源百度百科)

目前我国共有134所高等院校开设了安全工程专业,占高校总数(截止2017年6月,我国共有1243所本科高校)的10.8%;本专业国内排名第一的是中国矿业大学,该校安全工程专业始建于1982年的矿山通风与安全专业。1994年拓宽为安全工程专业,其余高校的安全工程专业大多是2000年以后新开办的。

即安全工程专业在我国是一个比较"年轻"的专业,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缺口巨大。

安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根据该法条,目前有多少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可以统计出来的。(建筑工程行业安全员的配备与工程总价相关)每年安全工程专业本科毕业人数是有限的,也就是说,目前大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非"科班出身" ,很多甚至根本不懂安全,没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在从事该项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的整体形势。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在企业的"地位"影响事故发生率。

由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预防性、软效益性,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只看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花钱",只想着如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故,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不重视,将"老弱病残人员"放到安全工作岗位上,使其成为企业内部的弱势部门、弱势群体。一旦发生事故又追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责任,如此恶性循环,非常不利生产经营形势的安全稳定。

四是政府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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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影响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成效。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一直是相关学术期刊论文或是工作总结中都会提到的问题,那么究竟什么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是指了解某危化品的化学特性还是看得懂某仪表的运行状态?是,但不完全是,准确的说这些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由安法第六十二条可知,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专业素质重点应当是"执行"和"法律"。执行包含执法过程中对法定程序及规范的遵照执行,如出示执法证件,规范用语,发现违法行为进行证据先行保存等;"法律"即对安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了解和运用。

(2)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职业认同感直接影响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成效。为什么人们认为解放军战士、消防救援队伍、公安警察同志是光荣的,是人民的守护者,是为了岁月静好而"负重前行"的人?

因为他们一旦在出现在"战场""火场""案发现场",是因为发生了战争,发生了火灾,发生了刑事案件,发生了人们看得到的"硝烟"与血泪。但由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预防性,不发生事故时,人们往往忽视了对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群体的关注。再加上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往往成为被追责的对象,人们对该群体以质疑为主。

因此,造成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日常工作压力大,不能为社会公众认识、认同与理解,导致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职业认同感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成效。

Z群体中,前三者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后者属于政府部门。实际工作中此二者常常以"矛"与"盾"的关系出现。部分地区以对多少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了多少人民币为标准(以罚代管),来判断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的效果,甚至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设定考核指标的做法,是让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站在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对立面。

但事实上,在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这个层面,政府与生产经营单位的目的是一致的。

Z群体中个体的工作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是否会发生事故,事故首先、直接影响的也是Z群体。

事故的直接原因一般为从业人员的违章操作或是失误操作。

事故的间接原因一般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政府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缺位。

事故发生的后果常见的是:违章作业人员因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被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被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等)

综上,安全生产工作要以Z群体为重点,理顺各群体间关系,突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从业人员的素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追责机制与职业认同感方面的研究,通过切实提升Z群体中个体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和减少事故,最终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2.J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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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是"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前提是社会参与、了解、熟悉。良好的社会氛围能充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发展。如果安全生产工作从"幕后走到台前"是因为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对于社会公众而言,通过这种形式来了解安全生产,不得不说是令人遗憾的。

普遍情况下,越是能得到关注的事物就越能得到财力、物力、人力等各种资源的保障。个人的成长是这样,地方的经济发展是这样,安全生产工作更是这样,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支持。

综上,虽然J群体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是间接的、所需时间较长,但其作用依然不容忽视。如果有一天广告上会说"姐,看到安全生产工作者就嫁了吧"的时候,事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必定会大幅下降。

(二)客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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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权S

即预防和减少事故,强调对人生命权的尊重与保障。首先是对企业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保障,原因在于生产经营过程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三个内容:

1.企业从业人员(人);

2.物质生产资料(物);

3.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管理活动(管理)。

即,生产经营过程的主要内容是企业从业人员与物质生产资料间相互作用的动态结果。因此,相较于其他五个群体,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线人员",生产安全事故首先、直接威胁的就是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其次是对社会公众生命权的保障,一些重特大事故(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威胁的不仅是从业人员,更可能对社会公众的生命造成伤害。

2.职业健康权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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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权与安全生产是同时出现的,是安全生产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事故的"急性""猛烈",职业病的长期性、潜在性、隐蔽性让人们在工业化生产的早期忽视了它的重要性。

对从业人员而言,一旦罹患职业病,尤其是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等,无疑是深重灾难。而随着新兴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生产原料的不断出现,职业病防治也面临新的挑战。

此外,相对于传统会产生职业病的职业,当前出现的因长期熬夜加班引起的猝死、过劳死现象,同样需要引起重视。(这些职业人们普遍认为"轻松"、工作环境优越。)

3.个人发展权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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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发展权,指从业人员在晋升、职业认同、成就、尊重、自我实现等方面的权利。(主要是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中第四、五层次需要的满足)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这其中人的地位和作用是突出的,"人"是出发点、是目的地。安全生产是为了人,同时也要依靠人。在这个工程中,人的能动性得以充分体现。

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其作用路径可逆向归纳为:

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企业的生产效率、经济效益持续健康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企业从业人员实现了个人发展(自我实现)——企业从业人员满足了安全需求——企业有从业人员(生命权)

每一个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从业人员,他所创造的价值影响的不仅仅是自身、家庭、家族,更关系到社会、民族、国家、人类。即无数个体的劳动创造的价值积累起来,共同推动了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

在安全生产的客体中,生命权、职业健康权属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中第一、第二层次的需要,个人发展权则属于第四、第五层次的需要。

实际工作中,首先要保障的是从业人员的生命权、职业健康权。但人们往往忽视了对从业人员个人发展权的满足,或是将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当然,这么界定也有一定道理)。

既然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为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那么必然要求提高社会生产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又是由全社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共同推动的,而要想从业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就必须满足其个人发展权。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对从业人员生命权、职业健康权的保障还需投入大量工作精力的情况下,对从业人员个人发展权同样不容忽视,社会发展是由由无数个人发展汇聚而成的,发展才是硬道理!

(三)目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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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预防和减少事故只是表面目的。如果安全生产以杜绝事故发生为目的,那么只要没有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就百分百不会发生事故。

故,安全生产问题归根结底是社会经济问题,是伴随社会发展过程中,各方利益斗争、妥协、均衡的问题。

1.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利益a

既然安全生产问题归根结底是社会经济问题,是发展问题,那么在这样的前提下,由于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能动性非常大,地方经济发展(GDP)与其个人的政绩直接相关,政绩与其个人的职务晋升直接相关,故安全生产与地方主要领导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可归纳为:

a:安全生产——地方经济发展(GDP)——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职务晋升

2.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利益b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管责任,即每个行业主管部门都可以适用安法对所在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但实际工作中这个适用率多高呢?

安全生产与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利益的关系可参照A,但有所不同。安全生产问题并非单一的安全问题,可能涉及环保、劳动保障、消防、质量监督等,由于种种原因("安全生产"与"责任"紧密相连,处理不好就要面临追责;处理"安全生产问题" 可能要处理人,可能影响"施工进度",可能影响某些人的"乌纱帽",因此需要面对来自各方的压力······)当安全生产问题是"烫手山芋"时,它就可能在各部门间来回转。

b处理安全生产问题——面对来自各方的压力、涉及多部门、处理不好可能面临追责——各部门主要领导的职务晋升——安全生产问题"无人认领"

3.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利益c

实际工作中,对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而言,相较于工资、晋升,其更在乎的是是否会因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而失去人身自由。

c发生事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未履职到位——玩忽职守罪——入狱

4.企业主要负责人利益d

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目的是为了创造经济效益,为了"赚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聘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防护设施、更新生产经营设备、工艺流程等,所有的这些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看来就是"花钱",再加上安全生产的软效益性,主要负责人看不到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导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

一旦发生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对主要负责人影响不同。事故等级较低,事故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影响是短期的、是经济收入;事故等级较高,企业主要负责人面临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影响是长期的,是经济收入与人身自由;事故等级再高一级,如果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时也在现场,那事故可能造成企业主要负责人生命消失,这样的影响是彻底、绝对、冷酷、不可再生的。

d1.安全生产——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性——企业效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利益

d2.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利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身自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生命

5.从业人员利益e

从业人员利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可参照d1、d2,不同的是,事故首先影响的就是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d事故——从业人员生命

6.社会公众利益f

一方面,安全生产的目的是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人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方面,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不仅会危害从业人员的生命,还可能对社会公众的生命造成威胁。

f1安全生产——社会生产力——物价、物质生活资料的丰富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的生活水平

f2事故——社会公众的生命

现实中,本级政府与政府部门间利益、同级政府部门间利益、地方政府与企业间利益、政府部门与企业间利益、企业与从业人员间利益·····各种利益斗争、妥协、均衡的动态结果,造就了安全生产工作局面。

综上,安全生产要根据ZJ两个群体中的各群体的现实需求,厘清、理顺各群体间利益关系,以此进行制度设计和工作落实,切实防止和减少事故,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四、安全生产"两群·三权"理论的部分实践运用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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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唯GDP论",将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与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的政绩、晋升直接挂钩。

实际工作中,安全生产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精力放在地方的经济发展上。这与生产经营单位中,主要负责人抓经济效益,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抓安全生产的情况类似。

故安法第十八条与二十二条规定所体现的法的精神原理,同样可以用在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

改变原有安全生产与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利益关系,即:

a2安全生产工作成效——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的晋升

(二)明确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强化安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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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队伍要执的法应当包含"行业法"和安法。

但实际中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队伍往往偏重于执"行业法",而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法的情况不够重视。由于还存在一支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如何厘清界定这"两支"执法队伍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的职责,对提升安全生产执法实效意义重大。

一般而言,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而应急管理部门所主管的行业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履行这三个行业的监管职责,而对其他行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那么,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对其他行业的执法队伍在安全生产执法方面,是一种补充?一种监督?

如果是"补充",责任该如何分配?如何明确?

如果是"监督",大家级别一样,所属部门又不同,"监督"能得达到效果么?

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下,每一支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队伍都是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管行业"怎么管?可归纳为事前审批、事中检查、事后处罚,而无论哪个环节,"安全"二字都是其中重点内容。

明确安法的执法主体,强化安法适用,提升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安法的熟悉了解,对生产经营形势的安全稳定意义重大。

(三)创新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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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关资质的岗位(一般为危险性较大的岗位,如特种行业操作)外,其他岗位的从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培训情况不容乐观。教育培训方式陈旧、滞后,多流于形式,更为严重的是,部分企业连"形式"都不流,对从业人员召之即来,来之就干,干着干着就出事了。

因此,首先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要加强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的执法检查。实际工作中,不仅仅要查看内业资料,还要随机询问从业人员,如最近的一次教育培训是什么时候?讲的是什么内容?总共接受过几次教育培训?是谁给你们上课的?多久开展一次教育培训?因为内业资料可能是假的,但从业人员要是没受过教育就啥也答不上来。以此切实督促企业认真开展教育培训。

其次,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借助新兴智能化技术,VR等,深刻触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升教育效果。

举例说明,当前建筑工程行业的从业人员以农民工为主,人员文化程度底、年龄大,传统纸质教育、PPT授课的效果非常有限。但若借助VR技术,让从业人员定期"切身体会"下什么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电击""起重伤害"等,将有力提升其安全意识,按章作业。

(四)建立岗位风险分级制度

安全生产四个差距(浅析安全生产34)(18)

一是针对企业,建立岗位风险等级制。按岗位风险等级的不同,相关从业人员应取得的资质、接受的教育培训内容、频次、获取的岗位补贴等随之不同,做到教育培训全面覆盖、重点突出。

二是针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岗位风险等级制。一线执法人员面临的岗位风险主要体现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一线执法工作内容(需要到企业生产经营现场)、执法检查"不到位"(尤其是发生事故后的追责)等方面。

一线执法人员的岗位风险远远大于同一部门内从事日常综合协调工作、文字材料、宣传教育等岗位。因此,通过建立岗位风险等级制度,在岗位津贴、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以此提高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执法实效。

(五)完善追责制度

安全生产四个差距(浅析安全生产34)(19)

无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政府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追责对其而言如同悬在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在督促其履职尽责的同时,造成了极大的工作压力。

现实中一旦发生事故,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往往会因"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违规作业行为"等,面临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没发生事故就是履职尽责?发生事故就是没有履职尽责?这样的逻辑成立么?其中具体的标准是什么?怎样判断、考核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效?安全生产工作有"原罪"么?

有无发现隐患问题,发现多少隐患问题是否是判断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履职尽责的标准?如果是,这个标准科学么?合理么?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么?

对此,根据安法第三十八条、八十七条可知,发现并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才能追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此,完善追责机制,厘清法定职责,让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能安心扎根执法工作,对提升执法工作实效、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六)明确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角色定位

安全生产四个差距(浅析安全生产34)(20)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与企业自身的安全检查在检查主体、工作目标、实施方法、检查依据、强制性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

前者作为法律授权的执法行为,检查主体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中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检查目标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检查依据是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检查过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出具法律文书,使用执法记录仪;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后者的检查主体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目标是保障安全生产,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检查依据是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以及企业实际情况;检查过程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法律意义上"法无禁止即可为";检查内容是生产制造、经营销售等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存在的隐患问题;属于企业管理行为。

因此,必须明确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执法者的角色定位,而非企业的安全员。在执法工作中应注重通过判断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的强弱来评判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为具体的执法检查工作定下基调。

(七)明确安全生产不仅是责任,还是荣耀和使命

(八)建立针对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激励机制

(九)建立针对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机制

(十)建立安全生产文明企业奖励制度

(十一)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制度

(十二)建立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出色履行职责的激励机制

(十三)建立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十四)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共享机制

(十五)建立基准分考核制度

(十六)加大国民教育体系中对安全工程专业的重视度,培养更多安全专业人才

(十七)强化"安办"的督促协调作用

(十八)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

以上(七)到(十八)项实践建议大部分已在《浅析赫茨伯格的双因素激励理论在安全生产工作领域的运用》一文中进行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五、未来畅想

安全生产四个差距(浅析安全生产34)(21)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发展迅速。当生产经营过程变成了物与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人不再直接参与到生产经营过程,即"无人制造"的情况普遍出现,那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生命权的"安全生产"的概念是否会发生改变?是否会"消亡"?

当生产经营过程变成了机器与机器之间的相互作用,甚至用机器创造机器,在这样的阶段中,人的作用就体现在设计机器方面了。

人是一根会思考的芦苇,机器再强大也不能代替人类思考,人类也不该设计出会思考的机器,因为一旦机器开始思考,别说安全生产,人类还安不安全都是个问题了。

彼时的"安全生产"可能侧重的就是对机器的安全运行及维护保养方面,即机器成为人民群众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的目的更多是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六、结语

安全生产四个差距(浅析安全生产34)(22)

现阶段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是我国在工业化历史进程中经历的发展阵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后发优势。我们要立足国情,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同时,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工作方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所提出的安全生产"两群·三权"理论是个人基于执法实践,结合大学所学的公共管理知识,经过思考总结而成,仅代表个人观点,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共同探讨。

此致

敬礼

2019年3月25日

(本文中事故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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