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高新技术企业被制造业企业收购之后还享受税收优惠吗?

解答:

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被其他企业收购,但是仅仅是控股收购,高新技术企业本身内部的资产负债以及生产经营内容等没有发生变化的,依然是可以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高新技术企业是被其他企业吸收合并,原高新技术企业注销的,由于企业资产负债以及生产经营内容等都发生了变化,原高新技术企业主体已经不存在了,就不能再继续享受原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合并后的企业,经过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重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2:年利率3.99,按月还息,到期还本,和年利率4.3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哪个合算?

解答: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利息报价时,通常会提供一个年利率,并且同时提供每年的复利次数。比如,银行贷款的报价利率是7.68%,但是要求每季度计算一次利率。此处的7.68%就是报价利率或名义利率。如果按照教科书的计算办法,会要求先查表后用插补法,计算繁琐且不准确。利用Excel建立一个有效年利率的计算模型,如图12-2-4所示。

关于财税问题及答复(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1)

图12-2-4 有效年利率(实际年利率)计算模型示意图

制作步骤:

1.制作如上图一份表格;

2.在B4单元格输入函数公式“=EFFECT(B2,B3)”。

然后输入报价利率和计息次数就可以得到了有效年利率了(经过计算:年利率3.99,按月还息,实际利率是4.06378%)

假如读者是金融机构工作,现在知道有效年利率,需要给客户报出一个名义利率,该怎么计算呢?

同样的,也可以制作一个与图12-2-4类似的表格,只是把函数由EFFECT替换为NOMINAL即可,读者可以试试。

问题3:自营方式建造职工食堂,在领用自产材料时,为什么按成本入账,而在计算增值税时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

用自产产品为员工发放福利,这时候应付职工薪酬用的是公允价值和增值税入的帐,同样都是视同销售,为何职工食堂就要成本入账而应付职工薪酬就要用公允入账?

解答:

该问题实际上涉及到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两方面问题。

一、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视同销售

根据《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需要视同销售。

因此,用自产产品为员工发放福利,需要视同销售;同时《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用自产产品为员工发放福利,需要视同销售,且需要上述上述规定确定销售额(实际上就是公允价值)。

用自产的材料建造职工食堂,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继续生产或建造其他资产,不在《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八项“视同销售”范围中,因此就不需要视同销售。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企业领用自产的材料用于建造专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职工食堂),其材料购进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用自产产品为员工发放福利,属于自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需要视同销售;而领用自产的材料建造职工食堂,属于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

对于视同销售的,需要在移送时按照公允价值(市场售价)确认应税收入;对于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是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的,应按照材料的历史成本(计税基础)计入在建工程。

二、会计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用于职工薪酬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用自产的货物发放福利,可以减少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同时也可以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货物市场价大于成本价),因此非货币性资产用于职工薪酬需要确认收入。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综上所述,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薪酬(包括发放福利)的,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会计上的收入。

(二)资产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应采用历史成本

由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只是由存货变为自建的固定资产,在这一过程中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按照基本准则的规定,应采用历史成本法将存货的价值转移至“在建工程”。

问题4:企业汇算清缴时有未记的收入如何填列?

解答:

对于汇算清缴时发现有未记的收入,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和处理。

(一)会计做账是正确的

这类情况主要是,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不需要确认为收入,但是依照税法的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等确认为收入的。

1.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等规定诸多情形的视同销售情形,企业需要在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预收款)需要确认应税收入,企业需要在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核算的“预收账款”调整为应税收入。

3.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会计核算确认收入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税收入的确定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因此二者在“权责发生制”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二者存在差异的需要通过填写《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将会计核算没有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需要确认收入的进行调整。

(二)属于会计差错的

如果属于会计差错的,如有未开票收入忘记做账等,首先需要按规定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同时还有增值税等申报错误的也需要进行更正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按照会计差错更正后的会计报表向税务局申报,并按照更正后的财报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并按规定进行各项纳税调整。

问题5:收到经济代理服务_代订机票产品的携程电子普通发票 进项税可以抵扣?

关于财税问题及答复(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

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因此,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限定的服务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不在可以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中,因此代订机票服务费的电子普票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代订机票的服务费,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则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6:超市给员工发购物卡购买本单位商品怎么做账?

超市给本单位员工发储值卡,员工拿着这张储值卡到本超市购买商品怎么做账?

解答:

会计核算应分为两步:

1.发放购物卡(储值卡)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说明: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使用“预收账款”,同时可以不需要价税分离;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使用“合同负债”,同时进行价税分离。

2.员工使用购物卡购物的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执行新收入的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题7:直联营门店需要在自己所在地交税吗?

您好! 我想问一下,我们公司在上海,但是在其他省市开了一些直联营门店。这些直联营门店我们每个月支付工资和提成给员工,然后他们卖货的收入全部都给上海总部,他们卖的货也是上海这边提供给他们的,他们不给钱。这样的话这些直联营门店需要确认收入和成本报税吗?还是只需要在上海总部报税就可以了?

解答:

在异地开设门店,不管是注册为什么法律形式,都是需要在当地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因为市场监管要求必须是“亮证经营”。

只要在异地办理了营业执照,都需要在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因为这属于“属地管辖”;在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后,门店企业在当地就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就需要依法向当地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如果异地门店注册的是分公司形式,可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即便是办理了汇总缴纳,分公司依然需要向所在地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照分摊金额向当地税务局交税。对于异地分公司,增值税在理论上也是可以申请汇总缴纳的,但是跨省市区的审批需要税务总局审批,难度可想而知。

其他法律形式的门店,如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则必须在门店所在地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跨省市区涉及税源问题,各地都想尽可能把税源留在本地,因此企业需要特别注意按照税法处理,避免税务风险。比如,从上海市将货物转移到其他省市区的门店用于销售的,如果企业内部会计核算没有做销售处理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之一。

问题8:租赁买断是按租赁时签订的买断价格还是租赁到期时的买断价格?

解答:

在融资租赁(直接租赁)合同中,租赁到期的买断价格一般是会在最初的合同提前就约定好的,所谓的“买断价格”通常都是象征性的;有的融资租赁合同甚至会约定承租方按照约定租金按时支付后,租赁到期后租赁资产所有权就自动归属于承租方(零元购)。

问题9:上年少计提的工资,已做上年汇算清缴,本年应该如何会计处理(考虑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10000*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

借:未分配利润 7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

以上分录对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根据34号公告规定,上年少计提的工资,虽然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但是依然不能在上年度进行税前扣除。所以,提问中的会计分录中才会出现“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10000*0.25)”,正好印证了没有税前扣除。

本年度的会计处理主要还涉及到两步:

1.工资实际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10000.00元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冲销

由于补提的上年度工资是在本年度实际发放,且没有在上年度税前扣除,因此可以依法在本年度的税前扣除,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填写《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减。经过纳税调整后,暂时性的税会差异消失,因此,在本年度底确认“所得税费用”以及计提应交所得税时,冲减之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

(说明:可能还涉及到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以及其他的冲减,此处略)

关于财税问题及答复(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