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作品的类型是一个多义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出不同的作品类型。由于版权意识薄弱,不少人对“作品”概念模糊,作品侵权现象在典型案例中频频出现。近日,记者从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了解到,即使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法律效力,但是登记可以便于进行版权交易。对此,记者采访了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平,了解与“著作权”登记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作品著作权归属权登记与版权申请:原创作品需要著作权登记吗(1)

□ 符合条件的“作品”定义是什么?

如果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出不同的作品类型,委托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均为不同的作品类型。刘平告诉记者,关于作品的种类,《著作权法》第三条根据作品自身的表现形式的不同,对作品作了列举及“兜底”的规定,具体地说,该法条列举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八类作品,还以兜底的方式规定了第九类作品——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另需说明的是,对《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作品种类,还可做进一步的划分,例如将文字作品分为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

□ 哪些作品符合条件申请登记“著作权”?

关于哪些种类的个人(自然人)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刘平表示,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任何种类的自然人作品均可申请著作权登记,即就作品的种类而言,自然人申请著作权登记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当然,自然人申请著作权登记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主体条件和客体条件。就主体条件而言,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自然人应当是作者,或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主要指著作财产权)的自然人,例如已故作者的继承人、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等。就客体条件而言,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作品不属于《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排除范围,具体地说,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或者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登记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并存在,著作权登记也不例外。那么,个人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办理作品登记后,所享受到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刘平告诉记者,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及相关规定,著作权并非基于登记而产生,而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这一事实行为而产生。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自然人向作品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作品登记没有意义。”刘平解释,因为作者有可能因证据灭失等方面的原因,难以证明其作者身份,或者难以证明其创作完成作品的事实,从而在事实上对其作品难以享有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作者对其作品事先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就可以将登记机关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其对所登记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至于自然人向作品登记机关申请著作权登记应履行的义务,刘平表示,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著作权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其他证明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岚 通讯员:韦佳佳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苏琬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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