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女士(也有少数男性)在结婚时,把“房产加名”作为结婚的条件,认为在对方房产证上加了自己的名字,房子就变成了两个人的共有财产,如果将来离婚,就一人一半。
那么,在一方婚前房产上加另一方的名字:
★ 该房屋是否就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 是否意味着该房屋一人一半?
★ 离婚时,是否平均分割该房屋?
围绕这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文就大家关心的问题逐一加以分析。
一、房产加名后,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房产加名,指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时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是对婚前房产归属重新进行约定的行为。
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加名后婚前个人房产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那么,归夫妻共同所有是否意味着该房屋夫妻两人一人一半?
回答该问题前,我们先就什么是“夫妻共同所有”做一解释。
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并不意味着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
按照上述含义,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不是一半,而是全部;只有在离婚、一方去世或者依法在婚内进行分割等情况下,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才打破共有状态,出现确定份额的问题。
综上,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该房屋的性质则发生变化,由婚前个人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夫妻共同所有,并不意味着每人享有一半的房屋产权,更不意味着离婚时每人必然分得一半。
二、因加名转化的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前文已明确,房产加名后则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只有在离婚时,才出现确定份额的问题。
那么,实务中,具体如何确定该房产的份额呢?
《民法典》第1087条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做了原则性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离婚纠纷中法院对加名房产进行分割时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形作出判决:
(一)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这是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均会考虑到的情形,与该房屋是否为通过在一方婚前个人房产上加另一方的名字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特殊性无关。
(二)被加名房产的具体情形。
如房屋的出资来源、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
(三)双方的婚姻状况。
具体包括是否共同生活、婚姻时间长短、夫妻之间所尽权利义务的大小、有没有孩子、离婚原因、婚后双方经济收入等。
综上,对于加名转化而来的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无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不会简单地“一刀切两半”,而会综合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和相关因素,作出更加公平、更加符合公众价值认知的裁判。
三、房产加名的利弊分析
(一)在对方房产上加名的“利”。
尽管房产加名后,并不能保证离婚时一定能分得一半房产,但加名举措,对被加名一方,仍然非常有利。
归纳起来,对被加名一方的好处有几下几点:
▲ 加名后房屋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转成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将来他(她)想卖房,必须要征得你的同意,你对房子有了一定的控制权。
▲ 离婚时,尽管法院不会简单地按照“一人一半”加以分割,但相较加之名前完全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情形,加名后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加名方将必然享有一定的房产权益。
▲ 如果房产加名登记时,登记为按份共有并明确占有的份额比例,那么离婚纠纷中法院会参照登记的份额分割房产,该种情形下对被加名方更有保障。登记为按份共同,可以避开因登记为共同共有而没有明确各自的份额,从而无法保证被加名方占有一半房产的问题的出现。
(二)在对方房产上加名的“弊”。
以上归纳总结了房产加名的多个好处,这并不这意味房产加名没有任何不利影响。
房产加名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房产加名后,可能会占用夫妻双方的购房名额,影响两个人的贷款记录,导致购买第二套房屋时成本可能更高。
四、无法办理加名登记情形下的处理
如果房子还有贷款或为一方单位小产权房等原因,暂时无法办加名手续,双方可以签一份《赠与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各自的份额,然后办理公证手续。
经公证的《赠与协议》不能随便撤销,万一将来对方反悔,不同意赠与,法院也不会支持。
五、后记
关于房产加名,我们接到的咨询案例,很多都是女性提出的。有人以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名,认为提出在对方房产上加名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嫌疑,建议遇到此类女性,一律不做考虑。
然后,现实情况往往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比如,要求在男方房产上加名的女性,很可能真是冲着和对方过日子去的。再比如,绝大多数被要求房产加名的男性,除了一套房子,往往没有其他可以让女性产生基本婚姻安全感的条件。
无论结婚时各自作何盘算,结婚后,愿每个家庭和善尽美、得偿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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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王托弟
图片/网络
指导/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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