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儿外出务工,外婆代为抚养外孙女,三年后,女儿归家欲带走外孙女,外婆能否要求女儿向其支付抚养费与工资?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合同纠纷案件,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以娃的名义怎么起诉抚养费外婆带娃三年主张抚养费和工资?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以娃的名义怎么起诉抚养费?外婆带娃三年主张抚养费和工资

以娃的名义怎么起诉抚养费外婆带娃三年主张抚养费和工资

因女儿外出务工,外婆代为抚养外孙女,三年后,女儿归家欲带走外孙女,外婆能否要求女儿向其支付抚养费与工资?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1月,李某未婚生育了一女儿。2018年8月,因外出打工无法照顾年幼女儿,李某遂回娘家将女儿交给自己的母亲张某抚养。2021年12月,李某归家欲带走女儿,张某要求其支付相关抚养费用未果,张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与工资。因被告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过程中,张某诉称:女儿李某在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时,主动承诺每月支付其500元抚养费和2000元工资。于是自己便放弃了外出务工的机会,专心照顾孩子。但在带孩子三年多的时间里,李某从未支付任何费用。2019年9月,自己为方便接送外孙女上下学,搬到县城租房生活,李某却忙于跟他人谈恋爱、结婚、生子,对女儿不管不问,期间,张某曾多次找到李某,希望其能支付孩子必需的生活费均遭拒绝。2021年12月,李某与其丈夫突然回到娘家,要求带孩子离开。张某希望李某能支付之前承诺的抚养费和工资,亦被李某拒绝。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其外出打工将女儿交给张某,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法律关系,李某应依法按约支付张某垫付的女儿生活费,张某诉请500元/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张某另诉请支付拖欠的工资56000元,基于双方的亲情关系,代为抚养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应按双方约定处理,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垫付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底的抚养费14000元,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转自:广德市人民法院

来源: 安徽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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