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和取消发票认证范围再扩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春节还没有完全结束,税收新政已经接连出台。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公告包括以下两项内容,应用面都非常广,对企业和考试都有直接的影响。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6年8月1日开始,我们逐步在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次新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自2019年3月1日起,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提示】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额度提升,上述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注意。虽然小规模试点纳税人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按纳税信用等级,一般纳税人分为A、B、M、C、D五类。此前,前四类一般纳税人已经逐步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自2019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包括D类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提示】准确来说,并非取消了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而是认证方式的调整。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方式主要是到税务机关认证或扫描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传远程认证。 随着技术进步和营改增后发票认证量的井喷,传统的认证方式已经无法有效满足业务的需求,所以现在的认证方式统一调整为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査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敏老师。从事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教学辅导工作多年。统筹负责税法学科教学产品设计及教学工作实施,十余年来致力于税法科目的研究。中华会计网校税法类辅导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