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历史上的盗窃案(丝路瑰宝来探这起唐代驾车伤人案始末)(1)

《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出土阿斯塔那第509号墓。图片由新疆博物馆提供

  天山网记者 赵梅 通讯员 阿迪力·阿布力孜

  一千多年前,闹市区出现驾车伤人案件,肇事人和受害人会得到怎样的处罚和赔偿?

  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出土的《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向人们展示了这起唐代驾车伤人案件的审理过程。

  牛车失控 闹市撞伤两儿童

  《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于1973年出土于阿斯塔那第509号墓,目前馆藏于新疆博物馆,案卷首卷和中间已残缺,结尾还比较完整,全文共有3页58行,纸缝处各押一个“舒”字。

  新疆博物馆研究人员介绍,案卷记载的是唐代发生在西州高昌城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官府处理此案件的经过,这是唐朝法律在西州高昌城施行情况的一个具体案例。

  根据案卷内容显示,这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在公元762年六月的一天。高昌城内骄阳似火,天气闷热。居民史拂8岁儿子金儿和曹没冒8岁女儿想子,正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突然,一架牛车从闹市区急速驶过,任凭驾车人如何拽扯召唤,牛车依旧发疯一样冲进人群,直到将两个正在玩耍的孩子撞倒,车轮从孩子们身上碾过。

  驾车肇事人名叫康失芬,30岁,是粟特人靳嗔奴的雇工。当天,他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从城外返回时,牛突然狂奔,一场不可避免的悲剧就此发生。

  家长上告 肇事人请求“保辜”

  根据案卷记载,被撞倒的孩子金儿,腰部以下的骨头全部碎裂,性命难保;想子腰骨损折,同样有性命之忧。

  这起事故发生后,两个孩子的家长一起将康失芬告到官府。先是市民史拂向官府提交呈词,上写“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辗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随后,市民曹没冒也向官府提交了呈词,内容与史拂大致相同。

  高昌县负责审判此案的是一个名叫“舒”的官员,他接到案子后,先后对肇事者康失芬审问了3次。

  康失芬首先向舒承认了赶牛车轧人的事实。他说牛车是借来的,对于驾车的牛不熟悉,牛奔跑时,他努力拽拉,但仍“力所不逮”,才酿成事故。 他同时向官府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

  所谓保辜制度,指的是在发生了人身伤害案件后,根据伤情程度的大小来给伤害人定罪量刑的制度。康失芬的意思是,他想先请求保外为两个孩子治疗,如果受伤的孩子任何一个不幸身亡,官府再按法律处罚自己。

  保人何伏昏等人写下状子,愿意担保靳嗔奴和康失芬,如果被担保的人逃跑,担保者愿意替罪同时受杖二十。最后,官府在保人的担保下,同意保辜,并放出靳嗔奴和康失芬,但规定两人在保辜期间,不许离开高昌县。至此,这个案子的处理过程告一段落。

  如何量刑 根据伤者病情判断

  至于这起案件结果如何?肇事人康失芬会得到怎样的处罚?《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中没有记载。

  按照唐代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和宰相房玄龄共同制定的《唐律疏议》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在闹市区无故跑马车的,会被处以鞭笞50下,而在人群中跑马车导致他人死亡的,为故意杀人罪,仅比斗杀人罪轻一等,斗杀伤也是故意杀人,在唐代的最高刑是死刑,比它减一等,就是流放三千里。这是唐代流刑中的最高等级,一般还有附加刑——三年“居作”,就是三年佩戴枷锁劳动。

  但是,因为两孩子伤势还没确定,官府采取了保辜措施。而按照《唐律疏议》中“保辜”条款,“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按此条款,康失芬的保辜期限是50天,也就是说,官府最终如何量刑,要根据这50天内金儿和想子的病情来判断。

  保辜制度始于西周,唐代以后不断修改和完善。该制度有利于伤害人将自己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通过他为受害人寻医问药,也可以一定程度缓和双方矛盾,从而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

  新疆博物馆研究人员分析,在医疗条件和证据制度不发达的中国古代社会,实行保辜措施,把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有机结合,这在今天仍然具有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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