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的招警考试是指: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公务员局批准,警察系统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录各类警察的一种招考形式。在招警考试中,不仅和普通公务员一样考察行测与申论两个基本科目,更有一门警察专项的公安基础知识的考察,其中是涉及到一些法律知识的考察,特别是刑法,其中有很多易混淆的概念,今天我们就来一起辨析两个刑法学上的专有名词——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这样看来,二者似乎都是没有完成犯罪,但其中有一个根本区别就是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比如图上的例子,行为人持枪行凶企图杀害受害人,但枪卡壳了,这就是犯罪未遂。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比如行为人持枪挟持受害人企图将其杀害,动了恻隐之心而放弃,其本可以继续行凶而没有继续,这就是犯罪中止。但在实际情形中,二者的辨别要复杂很多。
由于二者未完成犯罪的原因的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造成的行为结果与刑事责任自然也是不同的。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对这个知识点进行深入了解,相信会有不一样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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