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按语:这是木林的一位交警朋友,之前在饮酒驾车行政案件办理培训中写的一篇发言稿,属于纯粹的个人思考探讨类文章,虽然在执法办案中不一定能作为相关依据,没有多少实际的意义,但真的可以看出其用心良苦,应该会对一些朋友有启发或帮助作用,特此在木林自媒体平家刊发。

郑重声明:全文共分为四部分,可以分享,谢绝转载,请勿引用。

(这是第三部分,续接第二部分内容)

四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出具的时机问题。

我们平常的做法是在相关措施采取完后补开单子,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应该在实施前出具,也就是说,只有告知当事人相关违法事实、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和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后,才制作强制措施凭证,才开始扣车、扣证、强制检测。这就需要我们大家在工作中对以前的操作程序进行反思,对出具的时机进行合理的选择,这里不再多过的强调。

驾驶证档案编号什么情况会有改变(也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出驾驶人档案的实际情况)(1)

(木林随笔)

五是,行政强制措施应用的其他一些问题。

昨天看到这样一篇微信文章《醉驾抽血检验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判决书)》,同时还有几条对涉嫌醉驾问题的强调:一是,不要在强制措施凭证上勾选或写上检验(测)血液(酒精或血醇含量);二是,必须正式民警带领下将嫌疑人抽血检验,依刑诉法已属于民警取证;三是,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拍照、执法记录仪记录过程。这篇文章讲的是在之后事实上已经达到了醉驾的状态,可问题是在我们大队的实际办案工作中,确实出现了吹气时达到醉酒标准,但抽血时只是饮酒,那这个程序应该怎么执行,在行政案件中运用刑诉法的内容吗?《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49条讲,违法行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警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那平常的行政案件中,当事人拒绝配合吹气,或者对吹气结果有异议时,检测血液应该怎么办?这个问题我自己目前暂时无解,还需要大家提供智慧,还需要请示,还需要更进一步地研究相关法律法规。

驾驶证档案编号什么情况会有改变(也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出驾驶人档案的实际情况)(2)

(木林随笔)

(五)已经拿到了驾证、行驶证,为什么还再要求身份证,还要在网上对人、车进行再查验的问题。

《交警执法执法工作规范》第42条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9条、第10条规定,交警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驾证、行驶证、号牌、检验和保险标志以及车和人的违法信息等,查验驾证时先要问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再比对照片,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身份证。我们的考虑主要在于防止办错案。

一是,便于地一步对当事人以及他提供的驾证的真伪信息进行核实,身份证、驾驶证、网上人口信息、网上驾驶人信息,如果都能比对上,出差错的可能就会很小。

二是,咱们平常的驾证驾驶人一旦拿到手上后,一般不会再有什么签注内容,即使是被注销的驾证,我们平常也无法分辨,到底是注销、超分、暂扣还是其它情况,也只有在网上才能准确地查到驾证的真实状态。

三是,对驾驶人的受处罚情况进行核实,会出现是否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是否曾因饮醉酒被处罚过,这对后续的办案影响比较大。

四是,车辆是否有注销、报废、盗抢等情况,行驶证上是看不到的。我个人认为,虽然说有些事情看起来稍微有些麻烦,但却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唯一途径。

驾驶证档案编号什么情况会有改变(也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出驾驶人档案的实际情况)(3)

(木林随笔)

当然了,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的。大家依然要坚持好大队之前坚持的,在网上查询的驾驶人信息纸上,要求当事人要写上:这是我本人的驾驶证信息,并签名和时间。两名办案民警也要签署:经核实,这是违法行为人XXX的驾驶信息,并分别手写签名。民警签名,不允许出现代签的情况。

如果案卷中没有驾证原件及复印件的,办案民警要写情况说明调查核实情况,省得到时大家都说不清,这种情况在前段时间已经出现过;如果车辆没有正式号牌有临牌的,目录底下提供的网址可以进行查询核对,打印出结果,民警签字;如果是无牌的,要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包括购车发票、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机构的裁决,继承、赠予、抵偿债务等的协议和公证文书等),还要在证据照片中增加单独的该车及细节照片。此类情况,可以类推到其他案件的相关材料的要求中去。

在收到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驾驶证、行行驶证、身份证等当事人提供的证明类文件时,两名办案民警要在空白处写上:此件由XXX提供,于XXXX年X月X日收到,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并分别手写签名。这些签名做法,看似简单,其实它却是对该书证来源进行的合法性证明。

驾驶证档案编号什么情况会有改变(也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出驾驶人档案的实际情况)(4)

(木林随笔)

(六)酒精吹气单上的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从我们平常所能见到的吹气单子上的填写内容来看,确实能够出五花八门来,不按条项填写的情况比较突出,今天就不给大家展示了,需要强调的是:一是,要求被测试人要签对结论无异议(这个要求在支队2010年的执法手册中也有明确要求,我只是再次提出来而已),同时姓名、时间、捺指印都要有。二是,当事人签无异议这三个字时要写对,不能是同音异形字,时间最好写到时分,要能跟单子上的打印时间对应上。三是,地点要写上,查获民警要签名,所属单位要填写。

(全文共四部分,这是第三部分,未完待续……)

这是木林随笔发的第十三篇学法笔记,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仅供有此类需要的朋友参考,不能作为执法中的引用依据,如果有阐述不到位的地方,还请朋友们留言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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