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可以取消录用,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事业单位试用期不合格影响考编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事业单位试用期不合格影响考编吗(新入职事业编职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有权不予录用)

事业单位试用期不合格影响考编吗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可以取消录用

某医院系事业单位。张某于2010年2月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入职该医院,试用期为1年,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张某系该医院在编人员。2011年4月10日,该医院向张某出具了《取消录用通知书》,并由张某书面签收,通知的主要内容为:张某在试用期内违反了医院的工作制度、工作纪律,试用期满考核未通过,经医院研究决定取消其录用资格。

2011年8月2日,张某向医院所在地劳动人事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医院出具的《取消录用通知书》,并要求继续与医院履行聘用合同。医院主张其于2011年2月对张某进行了试用期满考核,因张某试用期内违反规定私自出国,群众测评基础差,且被发现存在同时与第三方某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等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医院的工作制度及工作纪律,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所以决定取消对张某的录用。

医院提交了单位的因私出国管理规定制度、内网办公平台公示制度、张某病假条及出入境记录、试用期满考核谈话情况、微信记录及会议纪要等证据。张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劳动人事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虽主张其对试用期满考核结果有异议,但其未举证证明按照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对该考核结果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等,医院依据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结果,对其作出取消聘用的处理,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26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的规定,故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分析得出,对于事业单位与在编职工发生人事争议的,不同的人事争议有内外不同的救济途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38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第11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一)处分;(二)清退违规进人;(三)撤销奖励;(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与其在编职工的不同人事争议有两种不同的救济渠道,即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本案中,张某若对试用期考核结果有异议,按照规定其应当通过后一渠道解决,即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在张某未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相关部门未按照管理权限责令社区服务中心撤销(或变更)或者直接撤销(或变更)原考核结果的情况下,医院作出的考核结果即具有相应的效力,故张某要求恢复聘用关系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