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讲“义”时,我们实际上在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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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钱穆的《朱子新学案》一书中,有专章“朱子论仁”,但无专章“朱子论义”。近年学者很关注朱子论礼,但仍少有关注论义者。本文即欲对此问题加以简述,以进一步加深对朱子学基本道德概念与经典诠释的理解。
“义”字,《说文解字·我部》的解说是:“己之威仪也。从我羊。”这一说法中,“我羊”是讲字形结构,“威仪”是强调原始字义。以义字字形(義)采用我羊,这是依据小篆。而威仪之说,有学者认为义(義)是仪(儀)的本字,其字形像人首插羽为饰,充作仪仗。在这个意义上《说文解字》的“威仪”是指出义的字源意义,而非通用意义。然而无论如何,《说文解字》用威仪解释“义”字意义的说法显然不能解释先秦古籍中“义”字作为道义、正义等价值概念的用法。
一、古代以“宜”释“义”的传统
先秦文献中对义的使用解说不少,其中属于文字学的解释是“义者宜也”。以宜解义,虽然亦不能涵盖先秦文献对“义”的使用的诸意义,但此说出现甚早,亦颇流行。其较早者,见于《中庸》:
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
朱子注云:“杀,去声。人,指人身而言。具此生理,自然便有恻怛慈爱之意,深体味之可见。宜者,分别事理,各有所宜也。礼,则节文斯二者而已。”朱子强调,“宜”是事理之宜乎如此者。
《说文解字·宀部》曰:“宜,所安也。”从“所安”来看,可知宜的本意为合适、适宜,引申为适当、应当。所以宜字本偏重于实然,而非直指当然,其当然义较轻。故以宜释义,使得义的价值意涵变得不太确定,这是此种训释在伦理学上的弱点。这一弱点对“义”的后来发展,起了不小的影响。由于以宜训义出现较早,几乎成为既成的标准解释,故后来者几乎都要照搬此说,或在引述此说的基础上,再加以申发。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义的对象是我,而义的本质是“正”。这在先秦儒家已多有其例,如我以前指出过的,《礼记·乐记》已经说过“仁以爱之,义以正之”,《礼记·丧服四制》也说“礼以治之,义以正之”,《荀子·赋》则说过“行义以正”。儒家以外,墨子更明确提出“义者正也”(《天志》),义者正也,表示义具有“正其不正以归于正”的“规范”意义。庄子“端正而不知以为义,相爱而不知以为仁”(《天地》),也透露出以爱为仁,以正为义的用法。可见,除了宜以训义之外,以正释义,在战国时期已经相当流行,并延续到汉代。相比起来,以宜训义,是一种训诂学的方式;而以正释义,是一种语用学的方式。
另外,除了义的定义外,义的特性在古代亦有论列,如《郭店楚墓竹简·五行》有“强,义之方;柔,仁之方”之语,用刚强来刻画义的特性,与仁柔相对。《荀子·法行》“温润而泽,仁也;栗而理,知也;坚刚而不屈,义也”,明确以义为刚,以仁为柔。这一思想对汉以后的思想也有重要影响。《易传·系辞》“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也体现了此种刚的特性所体现的伦理性质,及其与“以正释义”的关联。汉代扬雄《法言·君子》更说到“君子于仁也柔,于义也刚”。我曾指出,郭店《五行》篇以亲爱论仁,以果敢论义,以恭敬论礼,其中对仁和礼的理解与春秋以来德行论基本相同,而以果敢论义,已表现出与春秋时代的不同。这些与春秋不同的“义”的理解,正是对后世有重要影响的内容。
二、汉唐注疏以“裁断”论“义”
汉以后,在以“宜”解“义”外,出现了新的两种解释,即以“裁制”和“断决”解释“义”之意义。东汉开始的对义字的这两点解释,对朱子影响甚大。
先来看裁制之说。东汉末年的《释名》谓:“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这种定义影响甚为深远。《礼记·表记》中有“义,天下之制也”,但意义不明确。《释名》此处以合宜解释义,来自先秦“义者宜也”的声训,而其裁制思想则可能受到《礼记》“义者正也”、《易传·系辞》“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的影响。所谓裁制,是指裁非正偏,管制规范。以“裁制”解说义字之义,始自《释名》。从对事的态度来看,前引邢疏“于事合宜为义”,强调了事的需要,但与《释名》的说法仍有不同。《释名》的讲法是从主体上说,人裁制事物,使事物各个得宜。而邢疏是说人作事要合乎宜然,重在客体方面。与“裁制”义相通,汉代同时出现用“断决”释义字之义:
义者,断决。(《白虎通德论·情性》,决多指断狱)
《白虎通》用“断决”,《释名》用“裁制”,二义对后世解释“义”字,影响尤大,汉以后经学注疏中多用之。
此种“裁制”的解释,在《论语》《孟子》注疏而外,其他文献亦然。如萧吉《五行大义》卷三“论五常”言“义者以合义为体,裁断以为用”,“金以义断,裁制万物”,孔颖达疏《礼记·乐记》中说到“礼以裁制为义”,“义主断割,礼为节限”,杜光庭《道德真经广圣义》卷三十言“裁制断割者,义也”,“仁有偏爱之私,义有裁制之断”。《太平广记》卷六十一:“此则裁制之义无所施,兼爱之慈无所措,昭灼之圣无所用,机谲之智无所行,天下混然,归乎大顺,此玄圣之大旨也。”宋陈舜俞《都官集》卷六《说实》:“义者得宜之名也,裁制画一,义之实也。”宋胡瑗《周易口义》“必得其义以裁制之,则各得其宜也”,“以禁民之有非僻者,使皆合于义,而得其宜矣。然则所谓义者,盖裁制合宜之谓义也”。司马光《古文孝经指解》:“政者正也,以正义裁制其情。”这里提出的以正义裁制,还是有意义的。
同样,汉唐其他注疏中也多见以“断决”“断割”“断制”解释“义”的说法。孔颖达疏《礼记·中庸》“天命之谓性”及郑玄注时说“云‘金神则义’者,秋为金,金主严杀,义亦果敢断决也”。事实上,《老子河上公章句》中对“上义为之”的解释就是“为义以断割也”。唐玄宗《御注道德真经》解“上义为之而有以为”时说:“义者裁非之义,谓为裁非之义,故曰为之。有以裁非断割,令得其宜,故云而有以为。”宋元之际胡三省在《资治通鉴》注中也说“西方金位,主秋,色白,配义,义者以断决为本”。
三、朱子论“义”
钱穆曾指出:“朱子治学不废汉唐,治经不废注疏。”朱子在《四书集注》中,正式的训解,皆采用“义者宜也”的古训。
从经学注疏的方法上说,朱子是沿袭《论语注疏》《孟子注疏》的注释方法的。如“仁义”,朱子似以为不释自明,故朱子不解释仁、义二字为道德之名、道义之名或道德之总体,而是分别就字义而训解。这就可以看出其注释并非纯义理式的说解,而是重视“训诂明”,以及在训诂明的基础上明义理。以《孟子》为例,义字除作字义、章义、文义的用法外,朱子注中涉及与“义”关联的词有义理、道义、礼义、公义、恩义,但朱子只是使用这类词语,不更作解释。而且这些连词的使用也不是解释原文中出现的义字,而是解释文义。其中有些词如理义、礼义见于《孟子》原文。此外,也有用裁制度宜解释其他文义的,如“道,义理也。揆,度也。法,制度也。道揆,谓以义理度量事物而制其宜”。
从朱子的这些解释中还可见,古文宜字并非直就当然而言,但朱子所理解的宜,不是实然,而是应然。如说宜是“天理之当行”,说宜是“天理之所宜”。同时,此种解释应该说多是就“事之宜”而言的,而事之宜在朱子即是事之理,这是就宜的客观性意义而言的。
朱子的以宜训义,与先秦即汉唐注疏的以宜训义有何不同呢?我以为这个不同就在于,《论语注疏》对义的训释皆是以事言,朱子则是以心言与以事言加以结合,他以“宜”为以事言,而明确以“裁制”等为以心言。这是朱子与汉唐注疏家的根本不同。
虽然朱子在《四书集注》中主要以“义者宜也”的故训,作为义字的训诂义,但在《朱子语类》中,朱子对义字作哲学思想的界定、把握时,则主要不是用宜来说明义字之义,而是用汉儒裁制、断决之说来阐发义之思想义,显示出朱子经典诠释中对先秦和汉唐的训诂义作了基本区分。同时可见,汉唐注疏中的训释为朱子的思想提供了重要的学术依据,换言之,对朱子义理之学产生了影响。此外,汉儒以刚柔论仁义的思想也对宋儒颇有影响。这些都显示了汉儒之学对宋儒的影响。自然,朱子以裁制断决说义,并非仅仅是对汉唐儒者的说法的沿袭,也是他经过哲学的反思、反复的体会而得以形成的。
上面提到朱子《孟子集注》中说“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其中“事之宜”,是以宜训义。那么何谓“心之制”呢?此“制”即是“裁制”之意。事实上,《四书集注》在主要以宜训义之外,也用裁制释义,如解《孟子》“配义与道”:
义者,人心之裁制。道者,天理之自然。
这两句话,在后世《孟子》的诠释中影响甚大,也是《孟子集注》中朱子训释义字的代表性说法之一。也由此可见,“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其中的“心之制”,便是心之裁制。在这里,宜字完全未出现。这就指出,义的解释不能只顺着先秦汉唐以宜解义的主流,只从事上去讲,必须还要从心上去讲。“事之宜”是从事上讲的,而“心之制”是从心上讲的。当然,这两句注是顺和原文配义之说而来,但也要看到,这两句也是比照仁字的解释“心之德,爱之理”而来,所以对于义字,朱子解释义字的真正特色不在事之宜,而在与仁字一样,都要从心上界定。仁义也好,其他德行也好,都要从心上去定义。与汉儒不同处在于,朱子强调义之裁制是“人心之裁制”。
朱子更多用“断制”来解释义的价值特性。断制二字应该是断决裁制的简化表达,强调面对恶要态度决然,除恶要断然施行。朱子每以断制与慈惠对言,可见其意。这种对义的指示,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价值特性或价值意向。
朱子认为,能不能有断制,与人的性格性情有关,而性格来自气禀。如能断制来自金气禀受较多而致。
朱子论义另一个特点,正如其论仁一样,是把义的讨论置于宇宙论框架之中,使义具有大化流行论的意义。
因为义有判分、断割之意,故一般认为义与和无关,或是与和相反的。但朱子坚持,义表面上似乎不和,其实是和。因为使事物各得其所、各得其宜、各得其分,正是为和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
自战国秦汉以来,便常常把仁和义对举,标示出它们各自的价值特性与价值意向。朱子亦然,“仁是个温和慈爱底道理,义是个断制裁割底道理”,便是他代表性的说法,并把四德的价值特性与价值意向归为性之本体,即性理。把义的分析用本体与其发用来展开,用已发未发的分析来说,义是断制截割的未发,断制截割是义的已发。所谓“××底道理”,就是××的理,在心性论上,就是指作为未发的本性的理。义是裁制断割的理,仁是温和慈爱的理,仁之发是温和慈爱,义之发是裁制断割。这是朱子哲学性情已发未发论的基本分析方法。以仁义礼智为性理包含了以四德为德性的思想。不过就论义而言,朱子更关注的似乎是义在由德性展开为德行过程中,义心的特点,即“义在心上”的特点。
四、朱子论“义”之刚柔阴阳体用
朱子论哲学概念的意义,常用“意思”的说法或方法,仁字的意思是如此,义字的意思也是如此。按汉儒的说法,义属金,金气属刚,故朱子论义多强调其刚的意思。
朱子思想的理据来自汉代礼家之说。从阴阳两分来说,阴阳对应仁义,故仁阳义阴。这就说明了何以义属阴。从进退来讲,进而息者其气强,故阳为刚;退而消者其气弱,故阴为柔。于是,义为退而消者,所以属柔。这就是仁刚义柔说,此说主要不是就仁义的道德义而言的,而是就仁义的气化义而言的。
仁是发出来、流出来的,义是发出来后截然分别了、确定的,这些理解与分梳,都是把仁义范畴普遍化为宇宙论的范畴,其讨论也就超出了伦理学的范围,而变为宇宙论的讨论了。由此可见,朱子对义的讨论,如其对仁的讨论一样,更多地关注把义作为宇宙论范畴的理解和应用,把义作为生气流行有机过程的一个阶段,这跟朱子作为构建宇宙论体系的哲学家的关怀密切相关。
朱子主张仁是体刚而用柔,义是体柔而用刚。也就是说,在体上说,仁刚而义柔;在用上说,则仁柔而义刚。这个观点是明确的。综合来看,朱子以仁、义在天德之自然的意义为体,以仁、义在人事之当然的意义为用。即,说仁是柔和义是刚,是在用上说的,而用应该是就人事的当然而言的。至于说仁是刚和义是柔,则是就天德流行中不同特征而言的,是在体上说的。如论太极动静,就是属于就天德流行之统体而言的。这种体用论是指一个事物自身的体和用,仁有体有用,义也有体有用。
朱子晚年之所以强调仁刚义柔,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朱子以仁为体的本体宇宙论已经形成,义的刚柔阴阳,要在这一本体宇宙的架构内来定位,而不是仅仅从义的伦理价值功能来确认。从这一点来看,义的肃杀截断义就远不是宜的意义所能替代的,其哲学意义和地位当然就超过了宜字及其意义。
以上是就朱子义字之说加以梳理。所论朱子之说,还不是朱子对义概念使用的全部,也不是朱子对经典中义字使用的全部理解。这如同我们研究朱子对仁字之说的处理一样。总结起来,义的哲学意义,先秦时代有以下几点:道德,道义,正义,善德,端正。而汉代以来,对“义”的道德要义的把握,其要点在坚守对道德原则的承诺,明辨是非善恶,果断裁非去恶,其根源是对先秦“以正释义”作了转进。受此影响,朱子很强调义是面对恶的德性,突出义是憎恶,是对不善的憎恶。朱子思想对义的哲学理解,一是继承了汉以来的论义的裁断要义,二是把义纳入仁德为首的四德论体系,三是扩展了义在仁体宇宙论中的意义。同时,也应该承认,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裁断义的出现和影响,往往没有突出义概念的价值意义和内涵,而是突出了义作为主体实践的裁度功能,即裁其偏歧,制之归正。朱子对义的理解使用受到汉以后经学词义训释的影响较大,这一方面使得义的价值意义没有得到明确化的发展,这是哲学家朱子受到训诂学影响的限制方面;当然,在仁体论的体系内,义不被作为首要价值来重视是必然的,这正如罗尔斯对基督教仁爱思想的批评一样。另一方面,义的裁断义又使朱子将之引向宇宙论成为可能,发展了义在朱子宇宙论中的意义,充实了朱子宇宙论的结构图景。无论如何,这些问题是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
(陈来:长安街读书会主讲人、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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