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阅卷与开示

所谓“内部透明性”(internal transparency)——案件证据信息等在相关单位和个人(公检法及辩方)内部的开放和对称——的角度来切入(相关概念的定义详见正文)。其具体的制度外延涉及我国的案卷制度以及西方尤其是英美法系中被我国普遍译作“开示”的机制,另外还涉及国内不太熟悉的欧陆国家的所谓“案卷权限”(access to dossier)的相关制度,比较类似于我国的案卷制度。此处想要解释的是,国内普遍统称为“开示”的机制,其实对应于英文中的两个机制,即“pre-trial discovery”和“disclosure”。

后者的字面意思是“披露”,具体是指控方依法将有关信息主动向辩方公开的义务(以及辩方相应的对等义务),因此译作“开示”比较贴切,本书也采纳该译法。而至于前者的意思,“pre-trial”是专指对抗制刑事诉讼中,除了完备的审判程序之外的,审判之前发生的,各种粗陋的程序的一概统称(详见正文有关论述),具有明显的对抗制特色。而“discovery”的本意是探索,具体是指辩方依法请求控方向其提供某些特定的相关信息的权利(以及控方相应的对等权利),它并非主动将自己掌握的信息对外公开,因此译作“开示”既不符合其制度现实,也不符合“discovery”的字面意思。

笔者根据该词的字面意思及其制度现实,结合中国读者熟悉的话语体系,将其译作“调档”,而将其动词形式“discover”译为“调取”,强调这主要是辩方依申请来索取控方的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类似于我国的阅卷权。

明法审数的含义是什么(中外术语比较辨析)(1)

之所以做这种译法上的区分,是因为这两个术语所指向的两个具体机制虽然在客观上都有增强刑事程序内部透明性的作用,在具体制度外延上也多有交叉,于是在英文中常被合在一起,但其实二者的制度内涵和理念基础完全不同:开示(disclosure)主要是国家的一种法定义务,由检察官依法主动实施,体现的是职权主义的理念基础,以及增进实体真相的价值目标;而调档(discovery)则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主要由辩方依申请具体提出,由检方予以配合,体现了典型的当事人主义的理念基础,以及增进效率加强对抗的程序目标。因此,对二者的选择和倚重的差异,背后体现的则是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不同的结构性倾向。

2.审问制与对抗制

对抗制是本书副标题的题眼,它涉及(刑事)程序法上对抗制(adversarial system)和审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的基本二分,而后者往往被译为“纠问制”。

如果按照其各自的字面意思翻译,“adversarial”的词根“adversary”不论在各经典版的英文字典还是英汉字典中,都被解释为“对手”或“敌手”,《剑桥高级学习词典》甚至干脆将其简单地解释为“an enemy”(敌人),这也直接体现了相应制度的具体形式和程序本质,因此该术语本应直译为“敌对制”才更符合翻译标准。而“inquisitorial”的词根“inquisition”是指不客气地打破砂锅问到底,应该译作盘问或审问。《基础英汉词典》将其译作“调查”,前者体现了其具体形式,后者体现了其程序本质(详见正文比较分析),故而该术语最贴切的译法应该是“审问制”或“调查制”。

明法审数的含义是什么(中外术语比较辨析)(2)

当然,如果硬要把这一术语往“纠问”上靠,也并非全无根据,但是需要从拉丁语词根上进行深入剖析,“inquisition”的拉丁语词根“inquisitio”,按照《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有两种意思:

“(1)(英格兰古法)调查,检查,查询;(2)(罗马法)纠问,指某些情形下,在任命监护人(tutorsor curator)之前由检察官(proctor)进行的调查。”

并且,首字母大写的“Inquisitio”常被用作“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的简称,后者是中世纪的“异端裁判所”的拉丁语全称。这样一来,目前普遍盛行于欧洲大陆多数国家的这一所谓“inquisitorial system”的刑事诉讼模式就可以彻底与黑暗和落后联系起来。

殊不知,即便是这种牵强附会的联系,其实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一些现代历史学家的研究,如爱德华·彼得斯(EdwardPeters)的《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几乎可以确证的是,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实际上要比当时的世俗法庭开明、专业且人道得多,教廷设立裁判所的目的也正是防止世俗法庭在诸如女巫案件中大规模的草菅人命。异端裁判所之所以被脸谱化为大众刻板印象中的样子,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 16 世纪荷兰和英格兰新教徒掌握的印刷机。

明法审数的含义是什么(中外术语比较辨析)(3)

用今天的网络流行语来说,就是新教地区的“大 V”和“公知”们通过一篇篇“开局一张图,内容全靠编”的“10 万 ”爆款文给欧美的无数“吃瓜群众”洗了脑,经过历史和社会遗传,形成了如今顽固的刻板印象,而这种刻板印象又被我们有意无意地继承和发扬了。

因此,笔者认为,现有的二分译法明显不妥,将控辩平等、庭审中心、言辞主义等英美程序教条包装为一种不容置疑且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为了摆脱这种吊诡的盲目崇拜,对这一对术语最理想的译法其实应该是像清末民初的翻译家们翻译英特纳雄耐尔和布尔什维克等术语一样,直接采用音译,如干脆将“inquisitorial system”译作“因奎泽托利尔制”,将“adversarialsystem”译作“爱德福萨利尔制”,以突出这两种制度的外源性,避免望文生义,以讹传讹。

当然,这种译法既拗口又不符合今天的翻译习惯,所以我们采用了折衷的方法,对“adversarial system”依然保留所谓“对抗制”的惯常译法,而对“inquisitorial system”则采用更为中性的“审问制”这一译法,目的在于强调,当今世界最经典和通行的这两种诉讼程序模式,其本身在理论上并无高下之别,都是理想的结构模型而已,不应有先入为主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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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 张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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