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单独的“游”、“戏”出现的比较早。“游”即“斿”,《甲骨文字典》解字“从,从子,像子执旗之形”《说文》:“游,旌旗之流也”。学界一般认为目前尚未见到甲骨文“戏”字,王宁邦认为甲骨文“”即为“戏”,可惜的是目前并未见到其给出详尽的论述。
“戏(戲)”较“斿”出现的相对较晚,至少在西周中期已经出现,《说文》“三军之偏也”,郭沫若释西周师虎簋铭文亦赞同此说,称其为“偏卒”。商、西周时期“游”、“戏”的含义与战国以后“游戏”的含义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一)战国末期
“游”、“戏”二词连用,以“游戏”的形式出现在典籍中则是在战国末期。晋郭璞《山海经·中山经》“又东南三十里,曰游戏之山”,《山海经》行文习惯是,如果只有一单字,则称“某山”,如“又东南三十五里,曰从山”,若山名有两个字,则称“某某之山”,如“又东南二十里,曰乐马之山”。据此,“游戏”为山名,《山海经校注》目录中直接称之为“游戏山”,原因亦在于此。
《韩非子•难三》以为“管仲之所谓言室满室、言堂满堂者,非特谓游戏饮食之言也,必谓大物也。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在此,韩非子认为像驾驭群臣的术法属于“大物”,应该藏于心中秘不示人。像“游戏饮食”、“法”这样的内容显然未归入“大物”,可以做到“显”,让臣下皆知。
与之不同的,《国语》“君子……饮食思礼,同宴思乐”认为君子饮食和宴饮时应思礼乐,饮食是礼乐的体现。“游戏”与“饮食”并列,当亦为礼乐的体现。然而,此处“游戏”究系何物,难以准确界定。据梁启雄考证《难三》是“韩非本人的作品”韩非与李斯同时,是战国末期人。可见,当时“游戏”也是礼乐的一种体现。
(二)汉武帝时期
《史记》成书于汉武帝时期,书中多次出现“游戏”一词:它们有的在词义上各有侧重,如“我宁游戏污渎之中自快”一句中,词义偏“游”,喻远离政事自得其乐。“梁孝王……出入游戏,僭于天子”,他在“游戏”时有僭越的举动。
根据同书《梁孝王世家》所载,其“僭于天子”的行为有:筑东苑、广睢阳城、治宫室超过了诸侯王应有的规模,“出从千乘万骑;东西驰猎,拟于天子,出言跸,入言警”等,此处“游戏”偏“游”,指游猎。“弃为儿时……其游戏,好种树麻、菽、麻、菽美”一句中,“游戏”偏指“戏”,指儿童游戏。
“游戏”一词也存在“游”“戏”并重的情况。如:“然在诸侯之位,不敢言游戏之乐,苑囿之大……于是乎游戏懈怠,置酒乎昊天之台,张乐乎轇輵之宇。”即是如此,“游”具体化为游猎和众多的“戏”。“文帝时时如邓通家游戏”亦如此,“游戏”乃汉文帝闲暇之时去佞幸之臣邓通家的行为和活动,当指出行与在较小场所内进行的“戏”。
“(中山)丈夫相聚游戏,悲歌忼慨,起则相随椎剽,休则掘冢作巧奸冶,多美物,为倡优。”“美,一作‘弄’,一作‘椎’”。“游”“戏”并重,“游”指外出的不法行为,“戏”指“弄物”“为倡优”。
以上所引《史记》关于“游戏”的材料中可见,司马迁对儿童游戏是认可的,甚至将弃种树游戏看做他是农业始祖的象征,对其甚至是赞赏的。对其他的“游戏”则没有这么宽容,如认为梁孝王在游戏即游猎时应该遵守诸侯王的礼制,不得有任何僭越的行为,不应该以游戏为乐。对汉文帝去邓通家游戏的行为、中山男子俗好游戏的行为都未持肯定态度。
以上所引《史记》各篇均为司马迁本人所著,这给我们反映出汉武帝以前,在司马迁这样的士人的观念中,“游戏”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娱乐,需要遵循礼制。然而,实际情况是,这一时期的“游戏”已经趋于娱乐化,梁孝王僭越礼制的游戏行为、司马相如所谓“游戏懈怠”、汉文帝在邓通家的“游戏”、中山男子的游戏都具有较强的娱乐性质。
(三)东汉
1、东汉光武帝——汉和帝时期,《汉书》反映了班固生活的历史时期即东汉光武帝到汉和帝时期人们的用词习惯,书中也有几条史料涉及到了“游戏”。
“游戏”往往在特定的范围内进行,如“常从游戏北宫”“游戏掖庭中”“如通家游戏”都表明北宫、掖庭、宠臣家中都会成为帝王“游戏”的场所,据谢承记载,汉灵帝亦“数游戏于西园……以为戏乐”,以西园为“游戏”场所,“其豪富郎,日出游戏”虽未指明游戏的场所,但亦表明官署衙所不可“游戏”。
丧期之内不可“游戏”。以霍光为首的众臣子要求废黜刘贺时,给出的理由是“天子……以慈孝礼谊赏罚为本……(昌邑王)亡悲哀之心”,与此同时列举了很多刘贺违背礼制、无“悲哀之心”的行为。“召皇太后御小马车,使官奴骑乘,游戏掖庭中”就是其中一种。刘贺在昭帝丧期内游戏,与“礼”不合。
有些士人认为,“游戏”为谄媚佞臣所好,贤明之君应该斥退这类臣子,远离“游戏”。如昌邑王“尝久与驺奴宰人游戏饮食”,龚遂对这种行为深恶痛绝。其谏言的角度在于远小人,批判的是昌邑王不应该与“驺奴宰人”为伍,称其“亲近群小”,建议应该“选郎通经术有行义者与王起居”。认为“游戏”是“邪恶所习”,昌邑王应该在饱学之士的熏陶下“坐则诵《诗》《书》,立则习礼容”,远离“游戏”。
《汉书》所涉及到的参与“游戏”的人或好逸乐、或为奸佞,被作者所批判,为士人所不容。如跟随汉武帝“游戏北宫”的董偃为“郡国狗马蹴鞠剑客辐凑”,被东方朔批判为“败男女之化”“乱婚姻之礼”,谏言汉武帝不可在宣室与之宴饮。与昌邑王“游戏”的人身份是“官奴”或“驺奴宰人”。
与汉文帝“游戏”的邓通被班固列入佞幸之列。“日出游戏”的“富贵郎”是郎官中的富家子弟,以钱帛得以为郎,以钱帛无所事事、终日“游戏”,属官僚弊病,为杨恽所整治。
2、东汉安帝时,东汉王逸所注《楚辞章句》亦反映了王逸生活的东汉安帝时期人们的用词习惯,其中也多次出现“游戏”一词,有三种含义:
首先,大多数情况下,其含义偏“游”,指抽象的、出世意义上的“游”,如宋玉所作《九辩》“聊逍遥以相佯”一句,王逸注为“且徐徘徊,以游戏也”,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作“且徐徘徊以戏游也”,两本均为善本,然而洪兴祖《楚辞补注》本早于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故此处应以洪兴祖本为准。
其次,“游戏”也可以指具象化地自由游动的样子,如王逸将屈原《天问》“焉有虬龙,负熊以游?”一句中的“游”释读为“游戏”。
第三,“游戏”可指娱乐性质的田猎。如屈原《离骚》“羿淫游以佚畋兮,又好射夫封狐”王逸释为“羿为诸侯,荒淫游戏,以佚畋猎,犯天之孽,以亡其国也”此处“游戏”偏“游”,指田猎,指责羿因沉湎于田猎而误国。紧接着又指出羿因“娱乐畋猎,不恤民事,信任寒浞”而招致败亡。
对君王过度“游戏”持否定观点。大约成文于汉明帝或者汉安帝时期的《东观汉记·耿恭传》载“恭坐将兵不忧军事,肆心纵欲,飞鹰走狗,游戏道上”,此处“游戏”亦指游猎,将沉湎于游猎的行为作为耿恭不思军事事务的表现,予以批判。
3、东汉中晚期,成书于东汉中晚期的《太平经》有“夫百姓相与游戏言,我能蜚,实不能蜚,此妄言者若此矣”之语,其中“游戏”一词偏“戏”,意为当游戏一样……(说),说明游戏已经为人们所接受,而且已经具有了娱乐性质了。
“游戏”一词有时偏“戏”,这一时期还可以指代博弈、传歌等。如“上(汉宣帝)微时,与上游戏博奕,数负遂。”此处“游戏”即指博弈。“昭信与去从十余婢传歌游戏”,在此专指“传歌”。
“游戏”含义偏“游”。如,正旦日表演,“舍利(之兽)……化成黄龙,长八丈,出水游戏于庭,炫燿日光。”指黄龙游动的样子。仲长统的理想生活包含“蹰躇畦苑,游戏平林,濯清水,追凉风,钓游鲤,弋高鸿。”,此处“游戏”偏“游”,指游猎。
从时代变迁的角度来看,战国以前出现的早期的“游”和“戏”与战国以后的“游戏”一词含义区别颇大。
战国末年至西汉,“游戏”需与饮食一样要循礼而行。诸侯王“游戏”即游猎时不可僭越,亦不可以“游戏”为乐。皇帝不可与佞幸之臣“游戏”,丧期之内不可“游戏”。平民“游戏”不被认可。与之同时存在的是,西汉时期出现了一些趋于“娱乐化”的“游戏”,如梁孝王僭越礼制的游戏行为、司马相如所谓“游戏懈怠”、汉文帝在邓通家的“游戏”、中山男子的游戏。到了东汉,对“游戏”批判的材料渐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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