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截至6月底,全省共保障特困人员20.37万人。记者7月21日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制定出台《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下文简称《办法》),适度放宽有关认定条件,细化收入财产具体规定,加强与相关政策的衔接,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适度放宽了有关认定条件
《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同时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收入方面,规范了收入计算的方法,即按照申请前六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明确优待抚恤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财产方面,规定了十条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情形,进一步规范了特困人员财产认定标准。
为切实解决“依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还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加强政策衔接
《办法》加强了政策衔接。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简化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
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优化认定程序
《办法》明确了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意见。
《办法》同时规定乡镇(街道)审核过程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仅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来源: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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