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是我国法定的主要采购方式,但满足特定条件,也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比如邀请招标,对于这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29条规定了两个法定适用情形,即“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其中第一种情形,实践中比较容易界定,但在第二种适用情形中,公开招标的费用到底具体包括哪些?“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指的是什么?“比例过大”的标准又是什么?到底“多大”可以认定为“过大”?对这些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的话,既不利于全面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成本控制,也会影响实践中邀请招标这种采购方式的使用和选用在此,笔者根据多年的政府采购一线工作经验,就上述问题谈谈看法,希望对实践工作有所帮助,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招标单价可以作为结算价格吗?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招标单价可以作为结算价格吗
公开招标是我国法定的主要采购方式,但满足特定条件,也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比如邀请招标,对于这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29条规定了两个法定适用情形,即“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其中第一种情形,实践中比较容易界定,但在第二种适用情形中,公开招标的费用到底具体包括哪些?“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指的是什么?“比例过大”的标准又是什么?到底“多大”可以认定为“过大”?对这些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的话,既不利于全面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成本控制,也会影响实践中邀请招标这种采购方式的使用和选用。在此,笔者根据多年的政府采购一线工作经验,就上述问题谈谈看法,希望对实践工作有所帮助。
“公开招标费用”具体包括那些?--三大部分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应该包括三个大的部分,分别是招标过程中的时间损耗、标书文本制作成本以及专家评审成本和损耗,也即“公开招标费用=时间成本 制作工本成本 评审成本”。
①时间成本
一个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从委托开始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所耗时间最少是30日(这里均是采用各个环节法定时限的下限来计算的时间,即签订委托书1日,采购代理机构制作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1-2日,采购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进行确定1-2日,发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1日,等标期20日,开标1日,中标结果采购人认定1-2日,中标结果公告1日,合计30日)。
而一个邀请招标采购项目,从委托开始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所耗时间则最少是35日,比公开招标要多一个邀请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时间耗费方面来看,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要多5个工作日。
可见,邀请招标的时间成本比公开招标的时间成本相对要大一些。
②制作工本成本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同样是一个采购项目,不论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还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其制作工本方面的成本基本相当,反而是邀请招标还多了一个资格预审环节(或组成评审委员会或由采购代理机构单独或与采购人联合进行),而且还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③评审成本
评审成本主要取决于采购项目的大小、采购项目技术含量的高低,以及投标供应商的数量多少。仅就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而言,采购项目越大,评审时的专家评委就越多;采购项目的技术含量越高,专家评审所耗费的时间也越多;参与的投标供应商数量越多,评审的时间就越长。所以,在上述三个影响评审成本的因素中,项目大小和技术含量都是客观的,无法改变,唯一可以调整的,是投标供应商的数量,即三家以上或三家,只有在这个因素上才有可能降低评审成本。
由于在工程采购中,实践中发现,无论是公开招标邀请N个供应商投标,还是邀请招标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其项目节支率基本差不多,所以耗用大量的时间去评审,在结果效益相当的情形下,两利相权取其重,笔者认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什么是“采购项目总价值”?--项目采购预算
实践中,决定是否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时,政府采购项目的“总价值”是关键。那么,这个“总价值”具体是指什么呢?
“价值”有哲学和经济学概念之分。笔者认为,这里的“价值”应为经济学的概念,即泛称物品的价格,是与“费用”相对应的,所以应该是指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
在此,可能会有同行有疑问:既然“价值”有多个维度的含义,为什么我国法律要用“总价值”这个概念呢?笔者臆断,可能是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20条的内容,即“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之规定。
所以,这里的政府采购“总价值”,应该是指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不包括“社会效益”这块,也就是说不涉及定性的问题,因为“定量”与“定性”的范畴是没办法相比较的。也就是说,这里的“公开招标方式费用”与“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较,不可能是“公开招标方式费用”与社会效益的比较,只能是“公开招标方式费用”与项目预算的比较。所以,这里的“采购项目总价值”是指项目采购预算。
“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多大为“过大”?--占预算3%以上
目前,省级公开招标(货物和服务)的数额标准一般为200万元,地市级为100万元,工程类为200万元。如果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代理费收取标准,即:货物和服务100万元以下的1.5%,工程类100万元以下为1%,1亿元以上的0.01%(2011年有所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采购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5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合计收费=1.5 4.4=5.9(万元)
从这一项目来看,采购代理费用只占项目预算金额的1.18%(5.9万元/500万元)。
按目前政府采购节支率8.8%(2012年国家公开的前10年平均节支率是11%)计算,500万元的采购项目可节约财政资金44万元,采购费用5.9万元占节约额44万元的13.4%。
随着政府采购预算的不断科学化和精细化,近年政府采购货物类的节支率一般在6%左右,照此计算,500万元可节约30万元,5.9万元的采购费用占节约额30万元的19.6%。
通过上述计算分析以及采购实际经验,笔者认为,采购代理费用占采购项目预算的3%以上,或占预计节约额50%以上的,均应当认定为“比例过大”。
需声明的是,笔者在此抛开了“社会效益”,纯粹仅从“经济效益”方面来谈“比例”过大的问题,也不涉及效率与效益的关系问题。如果将这些因素都考虑进来,则需要另作分析讨论,可能结果会有不同,也更复杂。
还需要说明的是,在工程采购中,有一个建设资格的要求,同时还有一个国家标准的预算,工程采购项目不要求最低报价(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只要有资质,谁做都可以。所以,工程采购项目为了减少评审量,有一个邀请招标之采购方式(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笔者不赞成有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明确规定,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在采购需求明确、质量同等的情形下,供应商越多越好,竞争越充分,价格的比拼效益就越高,就越能采购到物美价廉的货物。
公开招标费用占比大小由谁认定?--采购人
政府采购中,每一个环节的定性,都由对应的责任部门或人员,比如变更采购方式,也就是招标采购改非招标采购的,依法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对于评审结果,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那么,对于 “公开招标费用费用占比”是否“过大”的问题,该由谁来认定呢?笔者认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负主体责任,并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由采购人自己认定,凡公开招标费用费用占比达到规定标准和比例的,采购人即可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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