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解除单位规章制度里的“末位淘汰”,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都包括什么?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都包括什么(单位对劳动解除劳动关系情形)

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都包括什么

劳动关系的解除

单位规章制度里的“末位淘汰”

“末位淘汰”在单位用工中以不同的形态存在,可能对末位员工进行辞退,也可能是对其予以调岗、降职、降薪等行为。

用人单位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同时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想一个的法律责任。所以单位规章制度会规定一些标准,以该标准来衡量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有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两个是有本质区别的,一个是以规章标准来衡量,一个是以排位来衡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以公告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能否以公告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的。用人单位以公告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条件包括直接送达有困难,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送达才可能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03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与劳动关系解除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终止。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劳动者继续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属无效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继续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继续存续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自动终止。首先,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虽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但具备用人单位的实质性要件,实践中应以实质要件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用人单位。其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继续经营是违反了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但行政违法行为不应影响其民事行为的效力。第三,劳动者并无过错,不应承担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无法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后果。

结论是不一定,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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