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培养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八位法学家谈法律思维)(1)

来源 | 光石法学苑、《法学第一课》

【编者按】

在课堂上,法学生可能不止一次地听到“法律思维”这样一个抽象而又颇为重要的词语。本质上来说,法律思维是一种思考的工具,它既包括概念思维、规则思维、逻辑思维等专业性思维,又涵盖了批判性思维、成长思维等职业思维的范畴。

那么,法律思维与其他学科的思维模式有何区别,在民法、刑法领域内又有何不同之处?法学生应如何塑造自己的法律思维?

本文节选《法学第一课》中八位法学家关于塑造法律思维的金句,愿这些宝贵的经验与诚挚的建议能为你带来些许思考与启发。

一、法律思维的特点

舒国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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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思维有五大特点: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要把法律规范应用于事实、生活,要在实践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据。法学思维不是纯粹认识的、理论的,而是解决在面对法律关系时应当怎么做的问题,与物理学、数学是不同的。这是法学思维的独特之处。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作为起点或平台的思维。法学是教义学,是为解决法律生活中的问题寻找答案的学问。应该在哪儿找答案?寻找权威的根据,要有一个顺序。首先应在一个国家现行的实在法(成文法、习惯法)中寻找,了解法条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实在法解答不了,或者法律相互冲突,或者实在法是恶法,那就求助于超实在法(如自然法),可能也包括国际法、外国法,有时也在法学家的学说中去寻找法理。

3、法学思维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思维。这种思维有其特定性,表现在一个问题可能有多种答案或意见,但其中必须有取舍,寻找到一种最佳意见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根据。

4、法学思维是一种论证的思维。对于一个问题,法学要给出理由。行为的依据要通过论证得出,理由在先而非结果在先。我们坚决反对结论在先、然后给出理由的倒置思维方法。必须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运用涵摄技术把概念还原于生活,来找到问题的答案。

5、法学思维是一种价值导向的思维。法学面对的问题有很多,这是由于我们对事物关系的判断所基于的价值观不同,从不同价值观得出不同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思维是价值导向的,但法学又不能完全认同“甲说”、“乙说”、“大家说”都同等合理,它必须通过论证或论辩,在诸多的价值之争中,找到一个合理的根据。否则,法学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执困局,它也就就很难成为科学了。

黄进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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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思维模式重在逻辑推理,需要具备以事实为依据、还原原始事实的推理能力;同时,作为高素质的法律人,还应当做到情、法、理的有机结合,反对文本主义、机械主义与庸俗主义。

付子堂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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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在思维模式上,和其他学科有共通性,也有不同。这里的不同,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法学强调“依据意识”。强调依据,就是要强调每一个决定和行为都有来由。尤其是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在法律依据方面始终清晰明确。二是法学强调“程序意识”。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固然重要,但是不能偏废程序正义。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就是程序之治。三是法学强调“实现正义”。正义,是法律人永恒追随的目标。正义是过程,也是结果。法学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实现结果上的正义。

尤其要强调,法学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科学,注重的是问题(主要是纠纷)的解决,如何解决,解决结果怎样,解决的结果对当下、对未来会产生什么样的激励。因此,法学绝不是一门“权宜之计”的学问。有鉴于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更强调培养学生对事物整体的把握,对后果的注重,对多种利益的均衡的能力等。比如说,一个诉讼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它和之前类似的案件是一个什么关系?和之后将会出现的类似案例又是一个什么关系?所以,必须参照过去,又必须面向未来,面向未来看后果,即向前看(forward looking)。因此,学习法律专业,就不能只是局限于学习法律条文本身,更重要的是要绕到法律文本之后,去探索法律背后的逻辑:法律是什么?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面对社会热点、纠纷,疑难案件,法律人需要的不是抢媒体头条,而是慢半拍说话;需要的不是化身正义女神的激情,而是抽丝剥茧、由此及彼、换位思考的理性。

二、民法思维与刑法思维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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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法学比喻为医学,那么,民刑两法就相当于内外两科,其地位十分重要。这里的地位重要,并不仅仅是说民刑两法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规范体系庞杂,如果要想全面系统地掌握民刑两科的专业知识,对于法科学生的智力是一种考验。更为重要的是,民刑两法奠定了法学基本思维方法的基调。在这个意义上说,学习刑法是法律思维方法养成的必由之路。因此,在刑法学习过程中,法科学生不仅需要掌握刑法专业知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刑法学习经受刑法思维方法的训练,从而从法律门外进入到门内。

法律思维的一个最大特点在于思维过程受规范的约束,因此,法律思维亦称为规范性思维,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说,是戴着脚镣跳舞,法律思维的脚镣就是规范。因此,法律思维不能天马行空,而是在规范所提供的空间范围内的思考。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思维就不会混同于其他思维。

法律规范是对人的行为的某种限制,在法律语境中人是不能为所欲为的,必须受到规范的拘束。例如,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的本性,商业思维就是一种营利目的驱使的思维活动,它对商业行为的动机形成具有导向功能。然而,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商业活动是受到法律规制的,正如下面这句话所描述的那样:“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对于事物的评价不能离开规范的标准,在这个意义上说,规范标准的引入,是法律思维养成之初始。例如,法律正义不同于一般正义,一般正义采用的是实质标准,而法律正义采用的是规范标准,两者判断标准不同,其结论也就存在差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立法论与司法论的区分,对于法律思维来说是一个逻辑起点。立法论的思维一般都是实质思维,而司法论的思维则是规范思维。在对一个具体案件进行分析的时候,法律思维要求采用规范的思考方法,而不能超越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

唐勇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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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对法条、对事实、对当事人意愿,均强调抽丝剥茧的民法思维。究其原因,冲突如病灶、法学如医学、法律如手术,我们不能因为手指某一小块流血化脓,即给整条手臂做截肢。民法不同于刑法,刑法发现真相,往往不计成本;民法则不然,原本主要就是利益纠纷,而成本昂贵、效率低下,会导致当事人启动一个民事诉讼,得不偿失。民法的整套技艺,都是为了以尽可能小的成本,化解当事人的利益冲突。而这“尽可能小的成本”,其所仰仗的,不是大开大阖的宣誓,而是将分析进行到最小单元,“将一根发丝再切分为十根细丝,再切分……”,以发现最为精准的冲突点,对症下药,或为裁判或为调解。

当然,强调抽丝剥茧的民法思维,不是拒斥概览性的法律思维。在慢慢进入民法的制度体系时,公私法的界分、民商合一或分立、潘德克吞式民法典编撰、民法总则思维、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物债二分体系乃至请求权基础思维,均既是民法重分析的结果,也是民法分析思维的要点。

三、法律思维的养成

刘仁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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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律人格的养成和法律思维习惯的养成,尤其重要。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相比,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规范性”,即法律思维是规范性思维。而大学法学教育的基本使命,就是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

法科学生要成人成才,尤其是要成长为具有法律思维习惯和法律思维意识的法律职业人才,有必要养成广泛阅读法学专业经典文献的习惯。法学类的经典文献可谓浩如烟海,我们如果能充分利用记忆的黄金时期,在博览群书的同时,精读和泛读相结合;在博闻强记的同时,品味和反刍相结合。这样,我们的思想将会逐步成熟,我们的思维将会逐步深刻,我们的意识也将会逐步独立。

吴志伟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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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应当具备专业法律思维、掌握系统法律知识、熟悉法律实践技能,三者缺一不可。正如习武之人,具备深厚内功基础和纯熟武功招式的武者,可以称之为武林高手;但只有能够深切领悟武术之真谛的高手,方能成为武学宗师。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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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老师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一书中谈到,“在我们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不管是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宪法,里面都有一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而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要学习这些法律知识、理解这些法律条文、领会这些法律精神,自然要塑造法学思维方式,形成与既有知识体系所蕴含的思维方式相同或相似的思维方式。否则,你便难以发现、把握、领略法律独特的魅力。同时,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在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时,还应当建立辩证、客观、全面的法学思维方式。应将规范文本与社会经验相结合,抽象理论与具体个案相结合,普遍情形与例外场景相结合,在二者的反复沟通中获得解决问题的妥当方式。不能因规范与经验的差异、理论与个案的出入、通例与特例的矛盾,而断然否定某个命题或结论。

批判性思维能力是学习法学的一大利器。一切知识的探索都从提问开始,从对既有理论、命题、结论的批判开始,法学知识的学习也不例外。因此,在法学本科阶段的学习中,你应当具备批判性思维能力。那么,如何培养批判性思维?李开复先生的回答是“多问how;多问why;多问why not;多和别人交流讨论”。而具体到法学独特的论证式知识体系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培养批判性思维能力:(1)要培养精确查找论题和结论的能力;(2)要培养快速梳理论据的能力;(3)要培养检视论证逻辑的能力,即要逐步培养发现论证过程中的逻辑谬误、挖掘逻辑技巧的能力,例如,从论据出发是否能够得出特定结论,是否必然能够得出特定结论,是否存在循环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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