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有一方去世可以立碑吗(母亲去世应该如何下葬)(1)

我母亲出生于1930年,曾经跟其前夫共同生育了5个子女。在我母亲35岁那年,其前夫做了对不起我母亲的丑事,因勾搭外村某未婚女,得知该女要结婚了居然怀恨在心蓄意谋杀,结果杀人不成自己畏罪自杀了。

在同一个村落的另一户人家,我父亲的前妻因病去世,留下了一个身患残疾的男孩(我哥)。据我母亲后来跟我说,我这个大娘她认识,确实有一定的能力,性格比较强势,赶集下店都靠她张罗,而我父亲比较愚笨,家有私塾却大字不识一个,小时候陪读的人员都成了本村的学究。

两个不幸的家庭生活不易,各自在独立的轨道上生活。后经本村好事者说和,我父母亲再婚,两个家庭重组,生育了我和我姐姐两人,我是我父母再婚后孕育的最小的儿子。

话说当年,我家二叔也不幸丧偶,没有留下任何子嗣,为了帮忙照顾我们一大家人维持生计,虽有机会再婚,却没有选择再婚。我父母再婚时,我几个哥哥姐姐还小,曾经10多口人在一起吃饭生活。

随着时光的流逝,母亲跟前夫所生的大姐姐出嫁了,母亲跟前夫所生的大哥哥也娶妻成家了。在现实面前,一家人开始考虑分居过日子了。综合考虑,母亲前夫所生的哥哥们都随从大哥住在新房里一起生活,我父母、二叔、父亲跟前妇所生的哥哥、还有我们姐弟俩,合计6人住在老房子里一起生活。简单说来,基本按照我母亲所生的前窝后窝为标准一分为二。

1976年,山东农村生活非常困难,父亲跟前妇所生的大哥(有残疾)因病去世。母亲跟前夫所生的哥哥姐姐们也一起闯关东去了。我们五口人仍然留在山东老家共同生活。期间跟东北的哥哥姐姐虽有联系,但毕竟天各一方,各过各的日子。逢年过节,他们偶尔也会给我母亲寄钱寄物。

1988年,我高中毕业,考入了吉林大学,也曾经去看过远在东北的哥哥姐姐。我上大学的学费基本都是靠我父母和小姐姐辛苦劳动积攒,并靠自己勤工俭学才顺利完成学业的。

1990年,我小姐姐出嫁了,家庭非常幸福。1992年,我二叔因病去世了,此为我未能给二叔尽孝道的遗憾。1993年,我大学毕业,考研成功,因家庭责任保留学籍,分配到青岛工作。1995年,我结婚娶妻生子,单位也给我们免费分配了楼房。我们在青岛成家立业,从此时开始,我们家族的生活得到了很大改善。

父母亲曾经身体还可以,生活能够自理,在山东老家也种点自留地,我们一家三口人也经常回去看望父母。后来,父亲患老年痴呆症,我就把父母接到青岛生活一段时间。父亲在弥留之际,我们把他送回了老家,父亲去世后也安葬在老家的家族墓地里,跟其前妻合葬,也给我母亲百年之后预留了位置。

父亲去世后,母亲又独自在老家生活了几年,我们负责经济支持。随着母亲年龄的增加,感到母亲在老家不放心,我们就把母亲接到了我们青岛家,直到2017年母亲去世,母亲在我青岛家里持续生活了10多年。尤其在母亲患病后最后半年时间里,我们夫妻俩和我小姐姐24小时轮流看护,精心照料,不一一列表。

关于母亲去世后如何安葬的问题,曾经让我们很犯难。母亲跟前夫合葬不可能,前夫做了对不起母亲的丑事,害她独自带着儿女受罪。若父母再婚后没有留下后代,那么去世后各自跟前面的配偶合葬也没有任何争议。我父母再婚并留有子嗣,而且是我和姐姐照顾母亲后半生,将她养老送终,我们对母亲的付出和贡献最大。

我们曾经主动跟东北的哥哥姐姐商量,他们曾经提出让母亲单独立坟,而我小姐姐不同意,坚持让母亲跟我父亲合葬。最后我们还是让我母亲跟我父亲合葬了,东北的几个哥哥姐姐表面上没有反对。母亲下葬那天,东北的几个哥哥姐姐都没有回山东,估计还是有一些不满意吧。

母亲去世正好三年了,我们又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准备给父母立碑,应该怎么处理呢?要不要在母亲的墓碑上书写东北哥哥姐姐们的名字呢?

欢迎大家加入讨论,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才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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