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们当中有很多急公好义之人,遇到不平事时喜欢冲上前去制止。但是由于误判形式,打错了人,好事变成了坏事。我先举出两起案例来学习。

女性见义勇为奖励标准(见义勇为的正确做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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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是2005年5月19日上午8时许,溧水县永阳镇十里牌宁杭高速公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张有福正好路过事故现场,他发现三轮车肇事司机想逃逸,于是立即上前拉扯制止。而疑似肇事者说明自己不是肇事司机,只是搭乘人员,因有急事需要离开。张有福不信,在拉扯中张有福打伤了对方。结果被对方以故意伤害罪告上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决定从轻处罚,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决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判令赔偿对方各项损失11124.4元。

女性见义勇为奖励标准(见义勇为的正确做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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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起是2016年06月16日下午17时许,以跑“摩的”为生的兴文县大河苗族乡龙山村十四组村民甘立鳌经过一村时,接到村长电话说有人贩子拐骗儿童。急公好义的甘立鳌立刻驾车去拦截。与另外六名村民把小商贩李业强错当成人贩子打成轻伤一级。最后被李业强以故意伤害罪告到法院。在兴文县人民检察院的积极调解下,李业强和动手打人的六名村民达成刑事和解,共赔偿李业强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李业强自愿放弃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这两起“见义勇为”案例虽然都是从轻处罚,但是对于一心想做好事的人来说还是不值得。因此我们做好事不能仅凭一腔热血,要沉着冷静。

要想见义勇为就得先知道法律是怎么定义见义勇为的。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总则第二条对见义勇为行为做了明确的解释: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对于抢险、救灾、救人这些行为我们好理解,而且也不会出错。比如发生交火灾通事故时我们砸窗帮助驾驶员逃脱、发生火灾时我们积极灭火、救助落水儿童。这些行为都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值得政府嘉奖的。

而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种见义勇为却不好控制。你以为是某些人是罪犯,但是其实他不是,比如上面两个案例。还比如某个父亲想教育在社会上瞎混的十几岁的儿子,儿子却恶作剧大喊救命,你见义勇为上去就是一脚,结果打伤了这位父亲。你不仅得不到嘉奖,反而还要受到法律处罚。因此遇到要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事件时,我们要做好这两点。一,保护自己不受伤是前提。二,救助受害者是主要目的,惩罚施暴者不是我们的责任。

女性见义勇为奖励标准(见义勇为的正确做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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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这两点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不同的处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比较弱小,我们的武力值比他强。可以在不伤害嫌疑人的情况下控制住他,然后报警。比如错打人贩子案例。

如果犯罪嫌疑人比较强壮,我们不可能控制住对方。比如有位壮汉试图猥亵强奸女孩时,我们发现后应该及时拍照留证据,并立即报警。然后在安全范围内呵斥对方,并威胁已经报警了。这种情况犯罪份子一般会落荒而逃。

如果对方人多势众,正在集体犯罪,这个时候千万不要冲上去,冲上去就是送人头。正确做法是在他们不注意的地方拍照留证据,并立即报警。如果情况危急,可以大声呼喊“警察来了”,打乱他们的犯罪行为。

还有一种紧急情况,公交车上有人正在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这种行为威胁了整车人的生命,这种情形不能犹豫,不论对方强壮与否,都应该立即冲上去,甚至下狠手打伤对方也行。因为犯罪份子威胁到了自己生命,可以无限制反击,这属于正当防卫,又因为救了整车人的生命,也是见义勇为。

总之,见义勇为要冷静,保护自己是前提,救助被害人是目的,惩治施暴者不是我们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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