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淳:文明探源的科学性思考,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结合哲学如何理解人类文明新形态?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结合哲学如何理解人类文明新形态(文明探源的科学性思考)

结合哲学如何理解人类文明新形态

陈淳:文明探源的科学性思考

当下,文明与早期国家探源是我国学术界的一个热点,特别反映在夏朝之争以及如何认识中华五千年文明的问题上。我们传统的学术训练一直局限于经验性的知识传授,缺乏科学思维和方法论的基本训练,这可能是许多重要问题得不到解决、研究水平难以提高的关键所在。

科学是一种或然性研究或置信度的考量。科学活动主要是评估观察对象不确定性的范围。社会科学主要是一类寻找含义的解释性学科,很难做到完全客观。而考古学更为特殊,它是从物质文化间接了解过去,因此它的或然性或可信度更低。

社会科学研究涉及三个关键要素:第一,本体论,是指研究对象的本质和意义。本体论是对研究对象概念化的精确描述,意在了解和描述事物的本质。第二,认识论,有关我们如何认识和了解研究对象,比如观念主义、唯物主义、价值观无涉或科学中立等。第三,方法论,是指用来获取知识的方法与技术,也即采用什么途径可以认识事物的真相和本质。这三个方面其中任何一方面出现问题或有不足之处,研究的科学性就会存在问题。

在文明与早期国家探源中,我们存在的一个严重的、非常普遍的问题就是概念不清,对讨论对象的本质没有统一的科学定义。

在概念类比的分析中,我们常用考古学文化来对应族属甚至国家与疆域。大家比较熟悉的类比,就是将二里头文化=夏文化=夏民族=夏国=一批有特色的器物分布=夏朝的疆域。实际上,这种类比并非以实证为基础的逻辑推理,而是一种猜测。我们没有办法以一批器物类型特别是陶器为前提,依次推导出夏族、夏国以及夏代疆域等结论。这些概念所指对象的性质不同,彼此无法对应与契合。

在认识论上,中国的传统认知途径基本是“求实”,提倡“眼见为实”,信奉“无征不信”。这种传统缺乏现代科学的背景,并没有把探究表象和缘由的因果关系看作一个可用逻辑推理方法予以解决的问题。同时,科学认知还强调解释者必须深入到研究对象的外在性与客观性之中,避免把自己的主观性和片面性投射到客观对象之上。

在方法论上,我国学者基本上采取经验主义的归纳和描述,缺乏理性主义的逻辑实证分析,也缺少怀疑精神和批判性思维。我们偏好文献研究,信奉“二重证据法”,强调史料在文明与国家起源中的核心地位,对疑古的科学精神持保留态度。这种研究大多局限在何时、何地与何人的范围,缺乏对文明与早期国家形成动力和过程的探究,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由于文献和史学导向在我国文明探源的考古学研究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于是造成基本的探索课题都来自文献,缺乏从文化人类学的类比中增进我们对文明与早期国家发展原因和动力的思考。依赖文献也使得许多学者虽然口头承认疑古的历史意义,但是总体上还是将文献批判视为一种负面态度。然而,善思和善疑是科学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最重要特质,我们对待文献应该具有自己的批判力和思考力。

原文链接:文明探源的科学性思考

一是对政策评估的基本术语、基本准则等订立国家标准。二是对评估报告的制作做出统一的规定,为报告内容和格式提供撰写要求和模板参考,为评估流程中审批、提交、使用和保存提供可依之规。

加快开展政策评估实践,在“理论—实践—理论”良性循环的基础上推进政策评估工作。一是尽快制定评估计划,开展评估实践,加快推进针对重大政策的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二是因地制宜地推行政策评估,创新评估方式。鼓励各地方、各部门在细分评估主体和评估对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创新评估方式方法。

原文链接 :建立我国政策评估制度体系

传统法律是建立在熟人社会、血缘家族网络、固定居住人口、小农生产等基础上的纠纷处理机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使用礼法、息讼、乡贤、宗法、亲亲相隐等概念,运用以儒家为核心的古典文献,阐发传统法律的适用性,论证传统法理内部自足且满足本土社会复杂化的需求,认为传统法律完全能与现代社会共融互补。然而,倘若深究注重伦常礼教为内核的法理,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学者往往忽视了古今治理差异,将问题简化为论证人性的恒定性或经典的神圣性,疏于分析现代治理与古代文本书写语境之间的差异。这种论述的缺陷主要在于,忽略了现代社会信息的复杂性、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和现代基层社会的转型。传统法律诚然有大量资源有待今人汲取和利用,但大量学术研究却长期限于学科内部的互相承认,而难以转化为现代法治的资源。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反思传统法律论述存在的问题:忽视现代社会信息复杂性;忽视现代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忽视现代基层社会变迁。

原文链接:从社会转型视角反思传统法律观

坚持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一体化,必须夯实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基础,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作为因应区域协调发展所提出的法治对策,区域协同立法旨在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就区域性公共事务展开地方立法,以区域立法统筹协调机制整合制度资源、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助推区域协调发展。

作为立法领域的新生事物,区域协同立法兼具传统立法的因素,更具有自身的特质。其在立法主体、立法模式和立法机制等方面,都与传统立法有着显著区别。关注这些方面的特点,有益于更好地把握区域协同立法。首先,区域协同立法的主体,是相同层级的省级或设区的市之间具备同等性质的立法机关。其次,区域的类型和区域协同立法事项,是在区域协同立法模式选择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最后,高效的立法协同机制是区域协同立法的核心内容。

原文链接:区域协同立法有助于区域协调发展

推动农民全面发展,首要任务是增加经济收入。坚持系统观念推动农民全面发展。农民的全面发展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历史进程。农民全面发展也是一个广泛的社会结构优化过程。也就是说,是传统向现代转化的过程。其中一部分“身份农民”“入乡农民”的在地化、职业化,一部分“进城农民”的两栖化、市民化,有着不同的制度基础和政策要求,不宜笼而统之,不能混为一谈。农民全面发展的本质是实现人的现代化。

推动农民全面发展要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权益首先是公民权,要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年老、疾病、失能、残疾农民的关爱帮扶,不断强化物质帮助,加快发展社会保险、救济事业。农民权益同时也包括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要巩固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乡村治理创新成果,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集体资产分配权益、村庄公共事务民主管理等权利。

加快完善农业农村农民保险体系。要充分发挥保险分散风险、经济补偿、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的重要功能,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经济“助推器”、风险“压舱石”作用。

原文链接:坚持系统观念推动农民全面发展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以下简称“清华简”)一般被视为战国中晚期文献,其方方面面的学术价值已不待申言。我们最关注的是清华简的政论治道,或所谓政治思想、法律思想的篇章义理。2018年面世的清华简(捌)与2019年面世的清华简(玖)所见诸篇对治道皆有详论,殊为可宝。尤其《邦家处位》《治邦之道》《治政之道》三篇。

清华简(捌)《邦家处位》篇着重论述治国用人之道,阐明贤能及其制度化理念的重要性。该篇开宗明义曰:“抑君臣必果以度。”所谓“度”,即君主考察臣下、臣下侍奉君主之法度。《邦家处位》刻画君主个人智识不足之态,及其导致臣下不得善用、罔顾公利之果,曰:“君唯聋狂,使臣欲迷。政事逆美,宠福逆恶”。从而,论者主张应当诉诸外乎君臣双方而相对客观理性的力量,建构一种择人、任人制度以约束君臣。当时并非未能选任贤人,惜乎状况不佳,该篇分析选官之弊有损邦国,故强调应以国家公利为本,拔举“良人”。

清华简关于治道的主题颇为显著,在其成文时代应属较为流行的政法言论。此前,清华简(陆)有《管仲》《子产》,清华简(柒)有《赵简子》,管仲任法治、子产铸刑书、赵鞅铸刑鼎,皆为当世治道先驱翘楚,或许“清华简”所汇撰意旨,在于反映时代变迁的治道风尚。

原文链接:清华简政论彰显贤能制度理念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强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任务依然艰巨。需要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通过扶志、扶智和壮基、兴业等手段,巩固脱贫成果,促进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实现进一步发展。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等机制,促进物资支持、项目合作的战略对接、平台联动和产业融合,实现互利共赢、长期合作。解决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还需要深入推进区域联动合作,促进地区间发展条件协同互补,进一步推动欠发达地区发挥比较优势,提升其在新发展格局中的竞争力和创新力;更加有力地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均等化。

原文链接: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在食品类网购合同纠纷中,区分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责任、直播带货者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至为重要。

首先,作为网络用户的平台内食品经营者,如果利用网络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既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追究经营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追究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其次,经营模式的不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也有差异。目前市场上主流的带货平台,有的是自营模式,有的则采取为第三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模式。自营模式下,商务平台经营者就是食品经营者,承担的是上述提到的作为网络用户的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责任。非自营模式下,商务平台经营者并非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因此商务平台承担的责任也就不是食品经营者的责任,而是网络侵权责任,即当食品经营者利用网络侵害消费者权益,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且未采取必要措施,于此情形下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原文链接:网购食品安全应凸显平台责任

当前,平台经济发展的特性已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所注意。一方面,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效应、规模经济特点使其在提供便捷服务同时,很容易形成极强的用户黏性。另一方面,当活跃用户累积到动辄以亿计时,赢者通吃成了平台发展的某种必然结果。不可否认的是,注意力和流量给平台带来的发展优势是能够转化为平台的合同优势或者市场优势的。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推动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应当为《反垄断法》的应有之义。

加强科学有效监管、保护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是当前我国实施《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以来,平台经济的大发展确实为我国经济恢复提供了助力。然而,平台经济领域内频见报端的“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问题也着实需要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进一步关注和给予明确指导,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此外,大型平台使用杠杆效应跨界竞争在相关市场内收购高价值目标潜在竞争对手的做法也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给予高度重视,这是因为大型平台的竞争对手常常是非同一相关市场内的潜在竞争者。

原文链接:资本在平台领域行为理应受到制约

数十年过去,《仪礼》文本研究与考古发掘的新成果不断,亟待及时总结;多媒体技术的出现,远超连环画、黑白电影等表现手法,并广泛运用于文化传播;进一步推进《仪礼》研究第二次转换的条件日益成熟。2014年,我们提交的《〈仪礼〉复原与当代日常礼仪重建研究》课题,确定将《仪礼》的《士冠礼》《士昏礼》《士相见礼》《乡射礼》四篇作复原研究,被批准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仪礼》的纯文本研究与复原研究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前者有较大的选择性,不懂或不感兴趣的部分可以回避,或者含糊表述;复原研究不然,必须全过程、全方位展开,任何细节都必须直观展示,并给出学术说明,无一处可逃遁。压力可以转化为动力,激发我们更深入研读文献,并尽可能吸收考古学、古器物学、古建学、服饰学等学科成果。实践证明,若不做复原,文本的许多问题很难发现、许多是非无法判断,令人真正体会到“纸上得来终觉浅”“尽信书不如无书”的道理。《仪礼》复原对解读中国文化有重要作用。

原文链接:纸上得来终觉浅——为何《仪礼》需要做复原研究

来源: 光明网-学术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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