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5月5日,网红徐某瞳实名举报遭丈夫家暴,被丈夫精神控制、言语贬损及辱骂爆料称,丈夫曾四次家暴,怀疑徐某瞳行为不检点,要求她断绝社交关系徐某瞳在网络发布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称自己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并表示现在每天痛苦到不能呼吸,只想早点离婚徐某瞳报警后,警方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新闻源自时间视频官方微博),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怎样保留家暴证据?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怎样保留家暴证据(收集被家暴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怎样保留家暴证据

【基本案情】

5月5日,网红徐某瞳实名举报遭丈夫家暴,被丈夫精神控制、言语贬损及辱骂。爆料称,丈夫曾四次家暴,怀疑徐某瞳行为不检点,要求她断绝社交关系。徐某瞳在网络发布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称自己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并表示现在每天痛苦到不能呼吸,只想早点离婚。徐某瞳报警后,警方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新闻源自时间视频官方微博)

【九稳说法】

法律上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案件具有极大特殊性,一方面涉及到家庭生活隐私,部分受害者碍于情面不愿意向外界寻求帮助,一味容忍,导致家暴案件存在隐蔽性;另一方面,家庭暴力若不被及时发现并阻止,极有可能引发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因此,如何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救济家暴受害人成为解决家暴案件的关键。

收集被家暴的证据有助于受害人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对施暴者予以治安处罚;其次,如果施暴者的行为情节严重,可根据固定好的证据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存在家暴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

但是,以上需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在家庭暴力没有得到有效阻断时,受害人不仅要自主自救,也要敢于向外界求助,例如向派出所、妇联组织、居委会、医疗机构、邻居、亲友等求救。

一味容忍绝非家暴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今生第一次,在遇到家暴行为时,坚决地勇敢地抵制家暴行为,重获幸福吧。

对此,你的看法是什么?

【注意事项】

为了帮助受害人树立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编写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以下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中的有关重点提要:

一、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包括: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受害人出具的告诫书;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8.受害人的陈述。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二、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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