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先生反映,作为一名患者,在和护工长期相处的过程中,他认为护工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长此以往,会对护工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工作量大

无法保证休息时间

近日,市民张先生向北京新闻广播——”问北京“(北京新闻广播新闻热线65159063)反映,由于身体原因,他曾多次在本市某三甲医院住院,在和护工的相处过程中,他发现,护工长期需要一天24小时护理病人,睡眠和休息完全得不到保障。

市民张先生:护工一个人全天24小时负责一个病人,病人做完手术后有一个非常痛苦的事情,就是想咳嗽但又咳不出来,所以就需要护工帮着捶打,而且这种咳嗽是24小时不间断的。

护工权益得不到保障

据张先生观察,护工没有任何的倒班、轮休制度。他认为,医院和护工公司没有保障护工的休息权利。

市民张先生:护工这一天24小时,他根本没有时间睡一个囫囵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觉得真的很不人道!可以说对护工身体的摧残是很厉害的!

多家医院护工都在连续工作

为核实情况,记者也致电这家某三甲医院的陪护中心。

记者:咱们这家医院的护工照顾完一个病人之后,会休息几天再接下一个吗?

陪护中心:没有,我们一直都这样的,都是24小时在病房里待着。病人休息他们就休息,我们公司在医院10多年了,一直都这样的。

记者又向本市多家医院了解情况,发现大部分住院护工在24小时看护完一个病人之后,接着就是下一个病人,医院和护工公司并不会安排倒休时间。积水潭医院和朝阳医院护工办的工作人员都表示:

积水潭医院护工办:我们这里的护工就是不让休息的,都是在病房不让出院的。

朝阳医院:他都是挨着上的。一般他都出来挣钱的,可能休息吗?

上四休二接受倒班(无倒班无轮休24小时连轴转)(1)

积水潭医院/韵卿摄

护工:全年无休是常态

记者也联系到一位已经在本市某三甲医院工作了近三年的护工王女士,对方表示,全年24小时无休是他们的工作常态,自己也接受这样的工作安排,因为想要得到更多的劳动回报。

某护工:当然辛苦啦,就想多挣几个钱呀。

记者:那想不想倒班?

某护工:那钱不就挣少了吗。

护工:不签合同 培训三天即上岗

王女士向记者表示,自己和护工公司之间也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某护工:培训三天就可以上班了。

记者:那什么合同都没签吗?

某护工:没有什么签的东西。

上四休二接受倒班(无倒班无轮休24小时连轴转)(2)

图片来源于网络

12333:不定时工时制需备案

那么,护工的休息该怎样得到保障呢?记者致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是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工作。

12333:这个要是按照标准工时来说,是固定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如果是超出的工作时间,每个月不能超过36小时,不定时工时制,就没有这种概念了。

同时,工作人员表示,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用人单位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12333:不定时需要看有没有做过备案,他得到劳动关系所做备案,做了备案他可以那么执行,要没做备案他也是违规的。

专家:无论何种制度 需保证休息

那么,医院护工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吗?是否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又是怎样得到保证的?记者就此问题致函医院,截至发稿还没有收到回复。

记者又联系到北京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律师金晓莲,在金律师看来,不管是执行什么样的工时制度,都要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金晓莲:我们现在执行的是三种工时制度,一个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就是朝九晚五,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第二个是综合计算工时,就是在一段时间内,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就可以了,然后每周保证他休息一天;第三种情况是不定时,就你自己安排工作,自己安排休息。护理公司不管是执行什么样的工时制度,得保障护工有休息的时间。

专家:激励不代表放弃权益保护

然而,现实情况是,护工长年无休成了工作常态。记者也采访了多家护工公司,对方认为,如果不工作,护工便没有收入,所以连续工作也是护工的自主选择。但是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鲁全看来,激励个人工作积极性并不等同于放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鲁全:从福利保障的角度上来看,其实我们现在包括类似像护工这样的按小时来收费按天来收费,或者是类似像我们这种外卖小哥一样按单收费,都是看上去在鼓励、激励人的这种积极性。但是他其实从长期来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利的,所以呢我们觉得现在不能够简单的说,因为他自己想干,所以我们就让他想干多久干多久,我觉得这个理念完全是站不住脚的。

上四休二接受倒班(无倒班无轮休24小时连轴转)(3)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专家:应保护护工权益

记者此前调查了解到,目前,医院大多将包括护工在内的护理服务外包,由和医院有合作关系的护工公司负责护工的招聘和管理,而护工公司规范化程度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乏无合同用工的情况。在鲁全看来,只要存在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护工公司就应该对护工的权益进行保护。

鲁全:我们不能仅仅以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来作为认定他们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所以我们恐怕在保护他们权益的时候,要从简单的以这种书面的表现形式,转变为他们之间在整个生产过程以及在利润的分配过程中间,用这种实质性的劳动关系来去认定他应不应当得到保护。

专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鲁全认为,护工超时间劳动的现状与从业者劳动保护意识不强,收入水平较低,同时护工供不应求,行业发展不规范等多种因素有关。同时他指出,对于护工这种涉及三方的劳动关系,目前在法律规制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有必要增加相关条款,从法律上保护护工的权益。

鲁全:这种用工我们觉得现在都是有严重问题的,它相当于游离于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制之外,他的用工的确是有一些特殊性,就是产生三方的关系,所以这种三方关系应当签一个三方的或者是多方的协议,要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这恐怕是我们在劳动规制和劳动合同法,包括相关的法律规制需要更加进一步的完善。

如果护工因为休息不当

出现护理问题

谁又来负责呢?

早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问北京(记者:王小孟、编辑:韵卿、值班主编:独伊)

视频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