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单列一款明确了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为书面合同,明确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属性,以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求。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有如下四点:
(1)电子合同是通过互联网订立的合同。
(2)电子合同关系主体具有广泛性和虚拟性。网络交易平台要求入驻商家和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但是只有平台掌握用户与商家的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和商家之间的身份仍具有虚拟性。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多对多的关系。
(3)电子合同的缔结成本低。电子合同无须合同相对方,面对面签章,缔约过程和手续皆在互联网平台上完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受时空的限制,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
(4)电子合同载体“无纸化”。如电报、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但是这些“无纸化”的载体也带来了极大的风险,数据电文具有易泄露和篡改的特点。
三、电子合同的履行首先,当事人对交付标的时间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其次,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的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在货物被签收之前,产生的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样保护了弱势一方消费者的权益。但是若有证据证明实际交付时间,并非签收时间的,则以实际签收时间为准。实践中经常出现快递公司提前签收,而买方未收到商品的情况,若此时有证据证明买方的实际收货时间,则应以实际时间为交付时间。
再次,电子商务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实际上,此种合同不存在实体的,标的物交付问题,判断是否完成的标准,是看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此时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最后,交付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如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知识产权等,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四、电子合同的优点(一)数字化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在线签署、合规可靠的电子合同对推动复工复产,和数字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202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委发文鼓励推动完善电子合同、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数字应用的基础设施。
面对今年稳增长、稳就业、稳预期的新挑战,数字政务与主动服务融合,迅速转化为服务动能,成为营商环境的催化剂、润滑剂。
(二)电子合同节约用工缔约成本
电子合同的优势在灵活用工,这一就业方式中得到了极致发挥。可借助电子合同解决灵活用工中人员流动性高、合同签署效率低、风控能力弱等难题,通过手机软件、电脑网端、微信小程序和企业微信等多种渠道,企业与务工人员签署合同协议仅需几分钟时间,可满足企业用工时间紧、频次高等需求。
除灵活用工外,针对各地的网络招聘、网络培训等就业保障措施,电子合同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些措施的落实,可以帮助企业提升合同管理效率,节省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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