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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工作部署,海珠区将从2015年9月1日起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变动备案)时,适用“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发放“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二)不适用对象
1.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适用“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领取营业执照后仍需要分别向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原已领取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可继续使用,暂不办理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业务。
二、“一照一码” 新登记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三、办理变更登记业务的企业可一并办理“一照一码”
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变动备案)时,我局将收缴其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再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尚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申请人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登记的证明。因证照遗失无法提交的,应提交相关证照的遗失公告。
四、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
1.2015年9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如申请办理清算组备案和注销登记业务,需使用与其营业执照对应的表格,以便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税证明》,即《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书),无法提交《通知书》的,应提交未办理国税地税的证明。
五、特别注意事项
1.申请人办理上述注册登记业务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以便当场在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上进行身份验证。
2.企业可以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www.gzaic.gov.cn)或“海珠工商”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在预约成功后在预约时段带齐资料前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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