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当事人庞某驾驶京N*****号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环球影城落客区处被执法人员示证检查,经查:当事人庞某通过注册滴滴出行(远途拼车全程订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接单,载两名乘客从东城区某地到通州区北京环球度假区。
乘客通过滴滴出行(快车远途拼车订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联系庞某乘坐该车,此次车费由该软件计费规则核定为97.57元,乘客通过手机支付方式完成付费。
庞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庞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通州区交通局对庞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罚款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副中心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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