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海,要想过一个温暖的冬天,是离不开暖气的。然而近些年,出于各种原因,也有一些人不交取暖费靠邻居家的余热过冬,这些人被居民们戏称为“蹭暖户”。“蹭暖户”不交暖气费,却依然可以享受暖气带来的温暖,“蹭暖户”的存在,不仅让如数交纳暖气费的市民感到不公平,也给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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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边有“蹭暖”现象吗?大家又是如何看待这种行为的呢?

省城一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马先生说,自从接管了小区物业以来,年年暖气费收不齐,有的空置房业主长期不出现,物业打电话追要暖气费,业主的答复是:不在此处居住,没有享受到暖气,并以此为由拒交暖气费。

这让物业公司倍感压力,物业公司负责人介绍,如果小区住户都交足暖气费,也是刚够采暖季的供暖费用。但小区仅有的80户人家,有10户无人居住,收不到暖气费。西宁市的供暖天数为180天,小区每天供暖燃气费用、水、电、暖、锅炉工工资等费用,就需要近千元,采暖季要花费十七八万元的费用,遇到维修锅炉,也不是小数目,这样算下来公司不光供暖成本增大,还需用其他项来填补亏损。

小区居民对“蹭暖户”也有意见。市民冶先生两年前搬进新房,刚入住就迎来了采暖季,这一年他感觉家中暖气不热。物业来收暖气费时,他虽然交清了当年的费用,但对供暖效果不满意。他告诉物业,如果来年暖气不热,他就拒交采暖费。今年10月30日,冶先生认为去年和今年家中暖气依旧不热,所以拒交两年的采暖费。对于供暖不热产生的投诉,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到小区找物业和居民沟通解决。“经过入户调查,居民家的温度基本都达到或高出了18摄氏度,只有少部分居民家中的温度较低。”社区工作人员对居民反映的情况,找物业询问详情后,也做了入户调查,根据实情,协调居民和物业合作找出症结,解决问题。

一家供暖公司负责人表示,每年都会遇到“蹭暖”的居民,公司对此也很无奈。“由于集中供暖,有些居民要求停暖后,也能靠周围邻居家的温度过冬,但一家停暖,会导致邻居家温度降低,取暖效果就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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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市民刘文(化名)是西宁市某小区业主。因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供暖期家中温度不达标、供暖天数不足,刘文拒绝缴纳2019年1月至8月的物业费282元,不仅如此,还拖欠了物业公司2018年至2019年供暖期间的暖气费2977元,在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刘文、物业公司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15日向刘文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刘文理应缴纳相应的物业费,对欠付暖气费2977元,应由刘文向物业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城中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二:市民杨广(化名)是西宁市某小区业主,从2018年1月起,他一直未向小区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采暖费及公用电费,经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物业公司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业主杨广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主要合同义务。杨广不履行缴纳相关费用引发本案纠纷,其应当承担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费用的民事责任。

此外,物业公司要求杨广支付拖欠的物业费、采暖费、公用电费的诉讼请求成立,城中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由杨广支付逾期缴纳费用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杨广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杨广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五缴纳违约金,双方约定的物业费缴纳期限为按自然年度预交,采暖费缴纳期限为在供暖前预交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杨广未按双方协议约定的缴纳期限履行支付物业费、采暖费等的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城中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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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部分小区物业公司提到的空置房或业主不住的房子,该如何收取采暖费呢?《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早有明确规定。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二条、《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缴纳采暖费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向供热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集中供热区域内非分户供热用户关停用热的;新建建筑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关停用热的;停止用热后影响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供热和排水系统正常使用的。

小区有的业主长时间不缴纳取暖费,供热单位应该怎么办呢?记者从相关单位了解到,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热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费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采暖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承担。采暖费收取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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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问题,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给出温馨提示,作为供暖企业每天要不定时、不定楼栋、不定楼层、不定房号入户测温,并建立整体的温度情况台账,从而及时掌握小区整体供暖情况;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动态调整每日供暖时间,确保居民家室温达标;及时回应业主反馈的问题,如供热企业接到住户投诉家中暖气不热,应及时上门检修;建立健全供热应急预案。

作为业主,如果感觉到家中暖气不热,首先判断是否属于自家内部问题,可以先对暖气排气阀等进行检查;如果仍未改善,可以及时找供热企业人员上门排查并测温登记;业主应及时缴纳供暖费,保障供热良性运转。

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哈成堂律师说,针对个别长期拖欠暖气费的住户,供暖单位可启动司法程序,由法院强制执行。“这是供暖单位和住户之间的合同纠纷问题,如果有业主不愿意缴纳暖气费,供暖单位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起诉业主,要求他缴纳暖气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过法院调解后就可以结案了,目前这种情况比较多。”

记者/季蓉、芦舜|图片均为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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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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